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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倾销是指某国国内厂商使用过低的环境标准在国际上获得某种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里的“过低的环境标准”是指低于最佳社会福利所要求的环境标准,即没有消除外部不经济的环境标准。生态倾销描述了此种状态:某国制定的环境标准低于其他国家的环境标准,通过此办法竞争,该国政府实际上减少了国内厂商的生产成本从而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从这种界定方式来看,只要某国使用较低的环境标准生产并在国外销售产品成了生态倾销,但是各国环境标准是不完全相同的,如何确定“较低的环境标准”,以什么标准为参照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因而这种界定生态倾销的方式有其不合理性。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一些学者提出了另一种界定生态倾销的方式,由于生态倾销主要存在于国际贸易领域,因此,他们把国内行业分为贸易品行业和非贸易品行业,以非贸易品行业环境标准作为参照。把生态倾销定义为对贸易品行业的环境标准低于非贸易品行业的环境标准,从而以较低的价格向其他国家出售商品。从这种界定方式来看,只要贸易品行业的环境标准低于非贸易品行业的环境标准即为生态倾销。这种界定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同的国家环境标准不同,倘若一国贸易品环境标准低于非贸易品但高于进口国的环境标准,就很难简单地判断其是否构成生态倾销。所以我们认为判断一国是否构成生态倾销时,应首先由世贸组织确定一个供参考的环境标准,并以此环境标准为依据来判断该国是否构成生态倾销。当然这个参考标准可能是某个国家现有的环境标准(替代国标准),也可能是WTO通过各方面的考虑之后而制定的供各国参考的环境标准。
科技的迅猛发展,促进了全球经济的高速增长,也促进了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与人类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然而这也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并且这种破坏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GATT/WT0多边贸易体制中发生了一系列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使贸易与环境问题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回避的问题。1981年“加拿大诉美国金枪鱼案”可以说是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第一次正面冲突,环境保护主义者开始公开对贸易自由化提出挑战,这也使多边贸易体制开始关注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随后的“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委内瑞拉和巴西等国诉美国精炼汽油案”、“美国海虾—海龟案”等一系列争端使环保主义者与自由贸易主义者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进一步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国际贸易中,对商品倾销实施相应的反倾销制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贸易保护手段。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以破坏环境为代价、降低环境成本为目的的产品生产实际上形成了不公平的贸易价格,导致产品的倾销,这种倾销不同于简单的商品倾销,而是一种对环境和生态的倾销。因此,各国政府纷纷制定相关环境法规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贸易政策来遏制和阻止生态倾销。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标准的不一致,由环境保护措施引发的各类贸易纠纷日渐增多。同时,一些国家借口别国进行“环境倾销”而设置“绿色壁垒”,使许多贸易政策成为服务于环境目标的工具,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政策法规悄然兴起。
商品倾销的主体是出口国的出口企业。它完全是一种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而采取的一种经济行为;生态倾销不是单个企业的行为,是企业和政府有意的合谋。每个国家中央政府一方面根据生态建设和环境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环境标准,以期保护环境。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又强调经济增长。甚至把GDP作为地方政府的考核标准。这就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忽视资源造成环境恶化,对一些企业有意降低环境标准,允许企业以降低环境标准获利,在此时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趋于重合。降低环境标准对双方都有利。从而产生了企业和政府降低环境标准的合谋。
尽管商品倾销、生态倾销都是以低价格获取竞争优势,但是这两种倾销形式倾销的内容是截然不同的。商品倾销不论具体采取哪种形式倾销。其内容是商品本身利用低价格向进口国大量地倾销产品。而生态倾销虽然表面上也采取了商品倾销的形式,但是这种倾销中出口商品只是一种倾销的载体,实际倾销的内容并非商品本身,出口企业倾销的是该出口国的自然资源和该国提供环境的能力,是以损害本国生态环境为代价。
商品倾销直接由企业把出口价格定得低于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来获得竞争优势,得以扩大出口。生态倾销的实现则是由于低环境标准没有准确反映出口企业的成本,环境要素没有直接进入生产函数,因而可以低价格获取竞争优势。商品倾销的实现路径是直接的,而后者则是通过降低成本间接的实现倾销。
商品倾销是商品利用本身低价格进行倾销,它的实现路径是直接的,因而商品倾销是明显的。而生态倾销虽然表面上也采取了商品倾销的形式,实际倾销的内容是该国的自然资源和该国提供环境的能力,其实现路径是间接的,因而生态倾销具有隐蔽性。
生态倾销不仅降低了贸易品的价格,而且影响出口国或进口国的生态环境。由于一国环境标准低使得出口企业生产成本降低,降低了贸易品的价格,从而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使产品出口到国外。如果此出口品只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低的环境标准,而不影响产品的最终性能,那么此出口品就不会影响进口国的环境。只是危害了出口国的生态环境。如果因使用过低的环境标准对产品的最终性能产生了影响.就会影响到进口国的环境。
通常人们对生态倾销只是简单的理解为发展中国家生产过程中利用过低的环境标准获取竞争优势。将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其实发达国家也存在向发展中国家生态倾销的现象。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本文将生态倾销的定义详细阐述为: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某国厂商在本国或他国使用过低的环境标准生产产品,获得竞争优势,并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此产品,此种行为就构成了生态倾销。按照此定义生态倾销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此种情况多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和技术相对缺乏,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通过初级产品的出口换取外汇弥补资金和外汇缺口。在此阶段很多发展国家都制定了相对较低的环境标准,希望一次降低成本,增强产品竞争力。当然这很大程度上是以国内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的出口增长。
发达国家一般有较严格的环境标准,因而在发达国家内部生产产品一般都要付出较多的环境代价,负担较高的环境成本,因而发达国家的厂商特别是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厂商会通过投资的方式把高污染的技术设备转移到具有较低环境标准的发展中国家,以期望降低环境成本,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廉价劳动力,延长设备的使用周期,获取利润。当这些厂商把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时也就构成了生态倾销。此种生态倾销看似来自发展中国家,其实是发达国家厂商的主导的生态倾销。
另外,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变相的生态倾销,变相的生态倾销是描述这样一种现象:一国将污染环境的废物出口到其他国家。之所以称此种情况为变相的生态倾销是因为它虽然不能在定义上完全满足生态倾销的条件,但却具备生态倾销后果——给进口国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由于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较为严格,对垃圾的堆放、拆解、处置等过程需消耗很大成本,于是一些国家的厂商会选择将这些垃圾“出口”到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主导的生态倾销是发展中国家利用本国过低的环境标准进行生态倾销。由于资金和技术相对缺乏,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通过初级产品的出口换取外汇弥补资金和外汇缺口。在此阶段,很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制定较高的环境保护标准,使产品生产的环境成本较低,从而降低了最终产品的成本,借以提高和增强产品竞争力。尽管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经济增长是以其国内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换来的,但生态倾销在发展中国家却有其特定的理论依据。
首先,被广泛认可的是比较利益学说。该理论认为,各国都应该出口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发达国家在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生产上有比较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在资源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上有比较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生产和出口与环境资源有着密切关系的初级产品。为使本国产品的出口更具竞争性,发展中国家在降低产品生产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环境成本,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极易发生生态倾销。
尽管多数学者对国际贸易与分工的相关理论持肯定态度,实证研究也证明发展中国家实施此策略具有暂时的相对合理性,但是发展中国家这样的经济发展并不能缩短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还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自身——专门生产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密集型产品,从而陷入“比较利益陷阱”中。所以,发展中国家不能停留在现有的比较忧势上,需要将这种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其次,“环境成本转移说”和国际投资理论也解释了发展中国家进行生态倾销的原因。垄断优势论认为,由于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导致一些企业拥有垄断优势,从而使这些企业可以进行跨国投资。当垄断投资转向环境成本较低的国家,避开经济发达国家中不断上升的环境成本,就能有效地实现利润最大化。按照国际贸易中的产品周期论、技术差距论和边际生产力扩张论,技术领先的国家在产品进入成熟期以后,一方面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另一方面进行对外投资,转移成熟或已淘汰的技术,这样既可以利用当地廉价的资源,又可以将国内已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转移出去。于是,国外一些学者提出了“环境成本转移说”,即将初级产品从出口国转移到进口国生产,从而实现环境成本从出口国转移到进口国。发达国家通过此形式将污染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这种理论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但将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带来破坏性影响。
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发达国家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转嫁了污染。Copeland和Taylor(1994)通过构造一个北南贸易模型,对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与环境质量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研究显示,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与直接投资减轻了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但是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污染,结果世界范围内的污染物总量可能是增加的。Xing和Kolstad(2002)分析了美国的若干行业,发现美国的污染密集型行业热衷于投资环境管制较为松弛的国家,而美国污染较轻的行业却并不热衷于海外投资。这是因为美国实施着相对说来较为严厉的环境标准,环境控制成本也较高,因此,海外较低的环境管制标准对于美国的污染产业迁移到这些地区的确富有吸引力,美国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转移了污染。Akpalu和Parks(2007)也认为国外资本在加纳森林开采黄金,造成了加纳森林植被破坏,环境恶化。
可见,目前发展中国家过低的环境保护标准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投资密切相关,一部分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环境成本的转移。发达国家通过对外投资,将原本由发达国家自己生产的污染环境的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生产,把污染物以“合理”的形式留在发展中国家,结果是改善发达国家的环境质量,代价则是导致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
发达国家主导的生态倾销主要是指利用他国(通常是发展中国家)低环境标准进行生态倾销。发达国家一般有较严格的环境标准,因而在发达国家内部生产产品一般都要付出较多的环境代价,负担较高的环境成本。因而发达国家的厂商,特别是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厂商,会通过投资的方式把高污染的技术设备转移到具有较低环境标准的发展中国家,以期望降低环境成本,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廉价劳动力,延长设备的使用周期,获取利润。当这些厂商将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时也就构成了生态倾销。此种生态倾销看似来自发展中国家,其实是发达国家厂商主导的生态倾销。发达国家进行对外生态倾销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向底线赛跑假说”和“生态倾销论”。
Dua和Esty(1997)I旨出,由于各国争相扩大出口,会促使各国纷纷降低环境标准门槛来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从而出现“向底线赛跑”(race to the bottom)现象。这一假说指出,自由贸易造成环境标准在全球范围竞相下降,自由贸易下的竞争更加激烈,资本要素流动更加自由,因资本大量涌入环境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致使发达国家的失业率迅速上升。为了阻止这种资金外流现象,发达国家也会降低环境标准,结果全球的环境标准都下降,从而加剧全球的环境污染。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发展中国家利用环境标准上的差异来吸引国际资本不是一个长远战略。一方面,当地环境质量的退化会导致当地居民的强烈抵制;另一方面,为适应将来更加严格的环境变化要付出高昂代价。因此,多数学者指出,“向底线赛跑”的论断缺乏足够的证据。Eliste和Fredriksson(1998)考察了出口竞争国家(export competing countries)的贸易自由化和策略性贸易政策对环境管制标准的影响。在对农业部门的经验分析中,他们没有发现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向环境标准底线赛跑”的论断,这可能是由于农业部门的具体特点,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以这种标准建立的科学基础等都意味着某些标准的底线不可突破。
关于“向底线赛跑假说”,其前提是资本可以自由流动,并且较低的环境标准是资金流出的主要诱因,但这一假定不一定成立。一些学者的研究反而得出相反结论。Wheeler(2001)发现,在巴西、中国、墨西哥这些经济快速增长的FDI主要流入国,悬浮微粒的排放急剧下降。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水污染同样也大幅缓解。Wheeler同时指出,即使不存在正式的规制或规制未能严格执行,低收入国家通常也会处罚危险的污染者。结论是环境质量的“底线”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上升。Millimet等(2003)通过对一些环境政策的分析后认为,美国环境不存在“向底线赛跑”的现象,而且环境标准是持续提高的。Shin(2004)通过研究中国的沈阳和大连两个城市的环境状况后认为,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的环境标准是提高了,而不是下降了。
生态倾销描述了此种状态:某国制定的环境标准低于其他国家的环境标准,通过此办法竞争,该国政府实际上减少了国内厂商的生产成本从而导致了不公平竞争。Barrett(1994)?提出,环境质量标准降低时,会出现生态倾销(ecological dumping),从而一些国家可能会面临贸易壁垒。
发达国家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较低,从而享受了不公正的成本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认为这种低成本的环境标准构成了“生态倾销”。因此,发达国家要求统一各国环境标准,并要求政府征收“生态倾销税”或给予本国产品补贴。在发达国家看来,发展中国家多是从事低环境标准的“肮脏行业”(dirty industries)的生产,出口也多属污染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产品,是靠低环境标准赢得竞争优势。然而,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生态倾销这种说法并不成立。Beghin和Potier(1997)通过经验分析证明,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因为贸易利益而专门从事低环境标准的肮脏行业。Cohen和Fenn(1997)通过研究环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发现环境标准高的经济业绩高于环境标准低的经济业绩。Xu(2000)认为,技术因素是决定国际竞争力的显著因素,而环境因素在决定国际竞争力方面作用不大,因此认为发展中国家通过环境倾销获取利润的说法是不对的。
一些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经济,采取生态倾销是不可取的,而应该实施较为严格环境标准。Schneider、Kerstin和Wellisch等(1997)研究表明,如果一国政府为国内企业的环境污染买单,这一行为将鼓励生态倾销;如果出台较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则将限制生态倾销;但总体来说,生态倾销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Greaker和Mads(2003)认为在技术可获得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实施严格的环境标准(例如严格的排放配额、征收高额的排放税),以刺激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由此看来,相关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应该实施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同时,相关研究也没有有力的证据说明发展中国家就是靠较低环境标准来赢得竞争优势。因此,发达国家片面夸大生态倾销的危害,提高环境标准,实则背后隐藏着其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只是为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寻找借口。从绿色贸易壁垒执行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日、欧盟等凭借其自身技术和经济优势,往往制定过于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这种绿色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
对生态倾销的指控是基于环境标准不同的两个国家进行贸易将使环境标准高的国家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的认识。但是当前的反倾销协议及WTO相关协议中并没有针对生态倾销的条款,这就造成了应对生态倾销的指控无法可依。由于生态倾销不仅仅是贸易问题而且还是环境问题,因此,只依靠贸易手段不可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当前发达国家不断地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生态倾销指控,并实施贸易限制只会增加南北之间贸易摩擦。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回避生态倾销已经非常困难,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国际协调机制,各国尽快进入谈判使得应对生态倾销的各方有法可依。其次,发达国家应该切实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困难,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改善和环保标准的制定提供更多的援助,而不是一味地限制其贸易,扼杀他们用于提高环保水平的手段。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提高环境意识制定合理的环境立法,尤其要取消那些存在故意的歧视性环境政策。由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因此生态倾销在短期内仍将是发展中国家的一大挑战。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环境标准相对较低,出口商品结构和档次仍比较落后。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出口产品已经或即将受到生态倾销的影响。但同时也要看到,这对促使我国经济由量向质的转变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此,一是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全面绿化出口产品,并对出口企业给予认证支持,帮助企业开展对环境技术的研发,尽量减少生态倾销的影响。二是要保证义务与权利平衡,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在享受多边贸易赋予我国的权利的同时,承担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称的义务,不接受任何超过我国目前承受能力的义务,从而使反生态倾销既能促进环境保护,又有利于我国绿色贸易的健康发展。三是在积极应对国外反生态倾销的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符合本国实际的反生态倾销体系和预警机制,培育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力,从而在对峙之中求主动,在合作之中求发展。绕过反生态倾销壁垒,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处于一种和谐有序的氛围中,促进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