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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生态倾销是指要对所有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进口产品都要进行严格的限制,甚至实施必要的经济制裁。
1.从实施的主体来看,发达国家的“绿党”流行政坛,直接促成了反生态倾销的实施,并加速它的扩散。正是这股新的政治力量的推动,他们在施政时自然会倾向于富有环保意义的反生态倾销等贸易保护手段。多数欧洲国家的环境部门,如果不是绿党本身掌权的话,最终也会被绿党的观点所支配,开展反生态倾销保护环境就是这类观点的具体体现。
2.从市场竞争的机制来看。反生态倾销壁垒执行的一个被广泛支持的观点是市场的竞争应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在进行产品生产、包装、运输、出口时,由于它们是在劳工极为廉价,生产环境相当恶劣,单位产值能耗和资源消耗巨大,对环境破坏很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它们不对环境破坏、修复、补偿负责,不注意考虑人类的持续发展,没将其中的成本考虑进去,故其价格低廉,在对外贸易中就具有了相应的价格竞争力。而发达国家在生产同类产品时因执行了较严格的环境等有利环保的标准而抬高了成本,故发达国家视之为不公平竞争,要求征收一定的生态倾销税来抬高市场竞争的门槛,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这看来具有一定的事实性和合理性。但是,因发展中国家企业生产技术、资金等各方面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高度,无法处于同一竞争平台上,它们在执行反生态倾销时,基本上就等于禁止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另外,发达国家执行反生态倾销,要求公平竞争的一个出发点是针对本国一些搬迁至外的企业。此类企业在本国因其生产技术、环境管制等要求难以达标,而纷纷搬迁至那些限制较松的国家生产并出口到本国,以低廉的价格牟取暴利,这些企业的行为破坏了国内同行企业关于公平竞争的机制,因此,反生态倾销将迫使这类企业技术、环境成本内在化,以利于国内外企业同台竞争。
3.从贸易保护形式的变化看。随着WTO在全球贸易中的作用加强,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愈加明显,关税等公开的较透明的贸易限制手段被日渐遏制或取消,但是这并不代表贸易由此完全自由化,相反,各国、各民族的世界利益争夺更加激烈,当它们不能利用关税等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时,它们就转向其他比较隐蔽的方式来进行,比如原产地标准、相关技术标准、检验检疫制度、环境标准等等,并且这些标准将在环境保护等看似较合理的借口遮盖下得到更广泛的运用,以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种种迹象表明,技术贸易等反生态倾销壁垒已成为阻碍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首要的非关税壁垒。
人类发展至今,创造了极为丰富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为自己留下了许多的隐患,其中最突出的是我们的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置人类自身与环境于紧张的关系当中,使我们的生活质量大打折扣。人类的发展离不开环境,但是,人类对环境的破坏致使其对人类发展支撑的脆弱性空前加剧。环境已不是人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了,相反,它在许多方面变成了人类发展的绊脚石,我们每发展一步都要付出惨重的代价。环境的日渐被破坏,人类的发展和安全日益受威胁,人们呼唤绿色产品,反对那些肆意破坏环境的行为,这广大而深厚的民众基础,就成了反生态倾销的最深刻而持久的内在动因。
由于发展中国家业已存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开发利用过度等事实,所以当发达国家以此为借口进行反生态倾销时,发展中国家难以找出合适的理由进行反驳。另外,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各种环保开支投入较低,节能减排技术落后,环保法规相对比较宽松,当发达国家以本国的绿色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以及检验检疫标准等作为依据,以本国企业的减污成本作为参照时,必然会得出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存在生态倾销的结论。所以,与普通反倾销相比,反生态倾销具有更大的隐蔽性、针对性和歧视性,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生态倾销诉讼时,极其被动,甚至无能无力。
一旦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被指控为生态倾销,进口国家对其征收高额的惩罚性关税后,必然会使其在进口国的价格上升,竞争力下降。另外,发展中国家为了避免被发达国家提起反生态倾销诉讼,保住本国的出口市场,往往会要求本国出口企业将环境成本内在化,按照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从事商品的生产和资源的开发利用,这必然会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增加诸如环境维护费用或减污费用、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费用等。如果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造成,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还要为此支出损害补偿费用以及环境治理费用,甚至自身直接承担破坏环境的代价。如此一来,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成本便会大幅度上升,可能会导致其利润下降,或在进口国的价格优势荡然无存。
尽管大多数环境问题产生于市场失灵而非国际贸易,但由于环境问题存在“搭便车”行为,国内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于解决其他国家的跨境污染问题无能为力,所以,尽管贸易政策不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最优措施,但至少也是一种可行方案。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单纯是为了实现环境目标,发达国家提出反生态倾销也有其合理的一面。而从贸易实践来看,发达国家的严格环境管制而导致的市场准人问题也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安全、节能减排、完善环保法律法规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不仅对于本国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减缓全球环境进一步恶化方面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发展中国家要从根本上遏制发达国家提出的反生态倾销,必须提高本国企业和人们的环保意识,制定和完善环保标准以及环保法律法规,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与支持企业进行与环保有关的研究开发,努力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和减污治污水平,树立绿色理念,开展清洁生产,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将环境成本和费用内化于出口商品的价格之中,通过建立统一的环保规范来保证国际贸易中“可比价格”方面的公平性、非歧视性和透明度,以免授人以柄。
首先,发达国家以贸易政策实现环境目标,这种表面上的合理性掩盖了其实行贸易保护的真实面目,因而具有目的上的不合理性。其次,反生态倾销的标准具有模糊性。发达国家认定的生态倾销有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从而导致出口企业的商品价格没有体现环境成本,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存在倾销行为。事实上,同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一样,环境资源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环境资源禀赋,应该允许各国使用其丰裕资源禀赋以获得比较优势,这一标准显然违反了国际贸易中的要素价格均等化理论。第二个标准是如果发展中国家的边际减排成本低于边际环境损害,则构成生态倾销。该标准使用得最为广泛,但是由于环境外部性难以具体衡量,所以这一标准也存在缺陷。第三个标准是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部门与非贸易部门相比较,如果出口部门的环境标准低于非贸易部门,则构成生态倾销。这一标准借鉴了普通倾销的成本标准,看似合理,但实际上,由于不同行业环境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污染物也各不相同,因而很难像普通商品倾销一样进行统一比较。再次,反生态倾销具有不公平性。由于历史的原因,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发展水平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期,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却还挣扎在生存与死亡的边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资源过度开采、过度浪费、利用效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而非如发达国家所声称的政府与企业合谋进行环境倾销。另外,即使发展中国家存在生态倾销行为,由于其倾销的是国内的环境资源和利用资源的能力,从长期来看,由于需要承担环境污染的损失和治污费用,发展中国家则是受害方,而发达国家由于通过贸易廉价地获得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实际上是受益方。若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则发达国家则会出现双重获益,而发展中国家则会双重受损,因此,发达国家一味指责发展中国家进行生态倾销也是不公平的。
作为开启国际绿色贸易通道的钥匙,环境标志制度把污染控制从生产过程的末端扩展到了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目前,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标志,取得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环境标志认证,一方面能够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获得进入这些国家或地区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减少甚至避免发达国家的反生态倾销指控,另一方面能够取得发达国家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认可,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此,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一方面应该加强引导,提高企业环境标志意识,另一方面应该通过同发达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来实现不同国家环境标志的相互承认,以降低本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
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应该加快建立国外反生态倾销预警机制的步伐,建立中央一地方一行业协会一企业四级联动的反生态倾销纵向预警管理机构,同时完善行业内各企业之间、海外相关组织和机构与国内企业和管理中枢部门之间的横向信息沟通渠道。对发达国家的反生态倾销预警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界定、汇报、公告,在发达国家提出反生态倾销指控后,能够及时协助本国企业获取相关信息并制定应对策略等。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把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以及不可申诉的补贴三类,其中把“按新的环保要求,促进现有设备改造,对企业造成更大的困难的财务负担给予的资助”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只要这些补贴符合以下条件,其他成员国就不能对此提出申诉:1.是一种一次性的,非重复性的措施;2.限制在适应性改造工程成本的20%以内;3.与企业减少废料、污染有直接和适当的关联,而不包括任何制造业能够取得的成本节约;4.应是能给予所有可使用新设施和/或生产加工的企业。所以,发展中国家可充分利用不可申诉的补贴尤其是其中的专项性补贴,对本国的出口企业在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生产工艺、节能减排、减污治污方面予以资助,以降低企业负担,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