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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监督是指旅游行政组织自身和外部主体对旅游行政执行过程和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旅游行政执行最基本的特征是依法行政。.与此相联系,行政监督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依法监督。它决定了旅游行政监督的基本目标、特点、内容和方式,严格要求旅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遵纪守法。认真执法和履行公务是旅游行政监督的基本任务。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旅游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旅游行政机关及其旅游行政官员的旅游行政行为,对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监督,不属于旅游行政监督的范畴;党政组织对在旅游行政机关工作的旅游行政官员的党性原则的监督,也不属于行政监督范畴;旅游行政官员的非旅游行政行为,亦不属旅游行政监督的范畴。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是现代旅游行政监督,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监督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社会的各种群众组织和公众,都属于旅游行政监督的主体行列。各级旅游行政机关,尤其是质量监督机构、旅行社、饭店和旅游者,都是旅游行政监督的最直接主体。
(三)监督内容的全面性
旅游行政监督是对旅游行政过程的全面监督。不仅要事前监督,而且要对旅游行政执行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不仅要对旅游行政机关监督,而且要对旅游行政官员进行监督。但是,监督不是监控,而是只要督促,从而保证旅游行政管理活动目标的实现。
(四)监督行为的自觉性
从旅游行政机关内部来看,各监督主体之间存在着旅游行政分工、合作及相互制约的关系。监督客体所出现的偏差,对监督主体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必然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迫使监督主体主动地进行监督;从旅游行政机关和外部的联系来看,旅游行政机关和旅游行政官员旅游行政行为的偏差,必然直接影响社会团体和公众的利益,因此,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也必然是自觉的。
(五)监督程序的规范性
旅游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各监督主体依法享有监督权,对旅游行政机关和旅游行政官员的旅游行政活动行使监督权,同时其监督活动本身也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是因为,旅游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强制性,如果以监督为由,随意抵制旅游行政权力的行使,便会给正常的旅游行政管理活动造成不应有的障碍。
旅游行政监督的原则,是指旅游行政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对旅游行政监督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在我国的旅游行政监督实践中,除了应当遵循我国政治生活的民主、法制等基本原则,还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经常性原则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是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管理活动每时每刻都在进行,要使国家旅游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政,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就必须对旅游行政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也就是说,必须把旅游行政监督贯穿于旅游行政管理过程的始终,即贯穿于领导、决策、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旅游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决不能把它当成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出了问题才急忙抓一把,平时则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
(二)广泛性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是由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决定的。它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旅游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广泛的,必须调动各种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广泛地进行监督;二是旅游行政监督对象的分布是广泛的,是各级国家旅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他们进行广泛的监督,决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旅游行政机关和旅游行政人员存在;三是旅游行政监督的内容是广泛的。旅游行政管理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旅游行政管理的过程存在着诸多环节,必须对旅游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广泛的监督。
(三)公正性原则
旅游行政监督必须是公正的,它要求各监督主体有一个统一的监督标准,对公共旅游行政主体和公共旅游行政对象不能出于同情或个人的私利而偏袒任何一方。在具体的监督活动中,实施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正廉明、铁面无私。
(四)公开性原则
旅游行政监督还必须是公开的。公开性原则是民主政治制度在旅游行政监督中的反映和具体化,是公民参政议政的延伸。加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让一切不合理的旅游行政行为及非法行为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不仅能增强政府机构的透明度,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而且还会大大加强旅游行政监督的效力,更好地发挥旅游行政监督的作用。如果监督的标准不一,监督就无法做到公正合理,赏罚分明。
(五)确定性原则
旅游行政监督的确定性原则,就是指旅游行政监督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对谁进行监督,采取何种方式监督以及监督的范围、任务、方法等都必须有具体的规定。如果监督的主体、对象、范围、方法等缺乏明确性,必将造成监督工作的混乱和监督的无力,被监督机关也无法正常地开展工作。
(六)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是指旅游行政监督要有效率和效果。所谓有效率是指要根据相应的情报和信息,及时、迅速地实施监督行为,尽快发现和查明可能或已经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条件,并及时预防或查办违法失职行为,做到发现及时,检查落实及时,处理纠正及时。而有效果则是指在监督过程中,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违法失职行为要一视同仁地追究责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使监督真正起到维护政府形象,提高旅游行政效率的作用。
旅游行政监督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政纪律等。
(一)法律、法规
实施旅游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宪法中的行政法律规范,国家法律的行政法律规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行政法律规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公共行政的部分,等等。例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由于法律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每件行政事务规定得详尽之至,加上立法滞后或立法不完备等,实施旅游行政监督时,就要注重旅游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说,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应把其行为是否合法作为监督的内容;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把其行为是否科学合理作为监督的内容,同时考虑其行为在大的原则上是否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精神。
(二)国家政策
除了执行法律、法规外,旅游行政机关还必须执行尚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条文化、具体化和定型化的国家政策。
(三)行政纪律
行政纪律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保证公共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要求国家旅游行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文,是约束旅游行政工作人员行为的准则。有些内容是由国家法律做出的规定,有些内容是由旅游行政机关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旅游行政纪律的主要内容包括:(1)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岗位、玩忽职守;(2)不得利用职务权力谋取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不得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4)不得打击报复、挟嫌诬陷或提供伪证;(5)不得贪生怕死、在违法行为面前畏缩后退;(6)不得行贿、受贿、索贿、贪赃枉法,挥霍浪费和私自占有、侵吞国家资财;(7)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公务机密,等等。
(一)机构健全
行政监督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它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建立强有力的、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是有效监督的组织保证。健全的组织机构必须符合下面几点要求:第一,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有法定的权威地位。第二,监督机构应是相对独立的常设机构。第三,机构内部应有门类齐全的特种监督职能部门或人员。第四,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应设置监察专员等职务和聘请兼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根据监察机关的委托进行工作。
(二)权责明确
旅游行政监督主体职责不分,地位不高,利益保障不完善是目前旅游行政监督效能较低的主要原因。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按监督主体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必须使组织人员明确责、权、利关系,建立旅游行政监督主体职责分明的制度,保障旅游行政监督主体权力独立,保护旅游行政监督主体的利益。所谓责、权、利相统一,是指行政监督主体的义务、权力和权益内在相关,不允许有责无权,有责无利或者有权无责、有利无责。应当责字当先、以责定权,以责定利、责到权到、责到利生。行政监督主体的每一个岗位应该是责、权、利的统一体,这三者有一方出现问题,就会引起整个体系失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廉政勤政,提高旅游行政监督效能。
(三)以人为本
旅游行政监督,必须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行政监督,要重视人的价值。人的价值,是指作为社会一员的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社会功利效果,即通过参加社会活动,人的言行对社会他人的影响及其意义等。重视人的价值,使每个被管理者树立起崇高的目标和价值观念,把所有的人凝聚成一个整体,形成群体共同的价值观念。
以人为本的行政监督,还要满足人的情感需要。良好的情感是人际关系的“黏合剂”,是产生凝聚力的前提条件。因此,行政监督必须努力创造人人受尊重的氛围,使每个成员作出的贡献都得到赞赏和褒奖,使其受到鼓舞。
(四)富有弹性
旅游行政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时,要灵活运用行政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把握监督的分寸。旅游行政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专门发现错误、惩罚失职的行政人员,而是发现、提出并纠正行政过程中的错误。正确的作法是通过行政监督,对旅游行政人员的工作缺点和失误进行调查、分析,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帮助旅游行政人员改正错误,以激励其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
(五)及时准确
旅游行政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对所监督的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内应当及时调查并作出决定,从而尽快消除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尽快稳定因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混乱。首先,旅游行政监督权行使的及时性首先必须以其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离开法律规定来强调及时性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其次,当法律没有规定法定期限时,旅游行政监督机关应当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旅游行政监督必须及时是基于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通过旅游行政监督遏制旅游行政违法,确保旅游业健康发展。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旅游行政监督有不同的类型。
(一)方向监督
行政监督从监督的方向上可分为外部行政监督体系(他律系统)和行政内部监督体系(自律系统)两部分。
1.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即来自所考察的某一行政机构以外的监督。倘若把社会视为一个大系统的话,则行政机构这一子系统即处于社会这一大系统中,并同其他各子系统如上级行政机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发生着各种各样复杂的联系。这些子系统都产生对某一行政机构的监督作用。
2.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的范围,是由所考察的对象决定的。若以某一旅游局为考察对象,则内部监督是指该局内的监督,处、科、室等可依此类推。内部监督来自三个方面:(1)行政机构内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行政机构的监督;(2)行政机构内行政领导对一般行政人员的监督;(3)行政机构内规章制度的监督。
(二)层次监督
行政监督有许多不同的形式,也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划分。按照执行监督的主体层次可划分为高层监督、中层监督和基层监督三个层次,不同的层次其监督的对象、任务不同,因而在方法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1.高层监督
高层监督,是指具有一定决策权的行政机构的监督行为,执行监督者担负着相当重要的行政责任。内容包括:(1)确立本部门的总行政目标,一般为长期目标和中期目标;(2)决定有关各项政策和近期目标;(3)核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步骤,将工作目标分解和具体化;(4)建立有关行政机构,向它们分配工作。
2.中层监督
中层监督,是中间环节的监督。中层监督履行的职责是执行上级指令,没有决策权。中层监督的主体处于行政体系中的中间位置,负有传达命令、政策及方针的使命,同时须把下级的问题、困难及建议转达给高层。它起着桥梁的作用,可以弥补高层监督者由于享有职位上的威望而可能产生的缺陷。中层监督的任务是:(1)对未来工作作出计划;(2)选择并考核有关行政人员,使之各得其所,各尽所能;(3)向有关行政人员分配工作;(4)对行政人员的工作施以监督;(5)作出不涉及改变行政目标的决定和决定的变更。
3.基层监督
基层监督,是日常的工作性程序监督。其任务是:(1)训练和辅导行政人员,使其能够适应和胜任行政工作;(2)制定本单位的日常工作计划;(3)了解行政人员的才能、品行、学识及其他各项素质;(4)向行政人员分配日常工作任务;(5)及时确定和掌握行政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三)时间监督
旅游行政监督贯穿于旅游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实践中不可能将整个监督截然划分为几个阶段,但从实施监督的时间来看,行政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1.事前监督
事前监督,即在计划方案实行之前对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进行的准备性监督,其目的在于有备无患,尽力减少准备工作不充分的现象,确保行政计划能够顺利推行。事前监督的基本内容有:(1)行政人员的临时工作准备情况;(2)行政人员的精神状态,如情绪是否高昂、态度是否积极等;(3)行政机构中经费、物资的准备情况;(4)与即将执行的行政计划有关的组织的公共关系情况。
2.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即在行政计划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完成情况及与此有关的情况进行监督。事中监督包括下列内容:(1)行政人员的工作情况,如工作是否正常,有无困难;(2)行政人员的精神状态;(3)行政机构中经费、物资的使用、消耗情况;(4)行政机构公共关系的展开情况;(5)完成行政计划所确定的目标的情况。
3.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即在行政计划完成后进行的监督,其目的在于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或教训,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准备。事后监督的内容为:(1)行政计划完成后的工作总结情况;(2)完成计划后行政人员的精神状态;(3)行政机构中经费、物资的消耗情况;(4)公共关系的反映情况,如公共关系的展开是否顺利,有何异常,对行政活动有无不良影响,应如何加强或改进等;(5)行政计划完成后的工作总结向决策中心反馈的情况。
1.预防作用
为防患于未然,对重大旅游行政活动实施跟踪监督,即从决策、执行、评估等整个行政活动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监督,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造成重大损失。预防性过程监督,一般都属于行政组织内部的自身监督,这种监督特点是与行政活动过程配合密切,实施同步跟踪。
2.补救作用
旅游行政管理对象是动态的、多变量的复杂体系,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在决策方案中难以预测,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随机因素,包括主体和客体的随机性都会严重干扰行政行为的可靠性和后果。未曾预料的情况和偏离决策目标的可能性是难免的,但关键是要使过程得到控制。所谓控制,是指及时掌握行政过程中出现的偏离现象和干扰情况,供决策中心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排除和纠正。失去控制,就等于放弃领导,没有不失败的。因此,监督是为了控制,为了保证行政过程中能及时发现各种干扰因素和偏离现象,便于决策中心及时排除和采取补救措施。
3.改进作用
旅游行政行为不当或失误是一种现象,为了减少损失,避免重复错误,或避免错误影响扩大,监督还包括对已发生的不良事件和行为的监督。通过监督查出事情真相和不良行为主体,判别原因和责任,保证旅游行政管理活动严格按法律和法律程序进行,防止旅游行政管理活动的随意性。通过监督可以改进旅游行政管理质量,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旅游行政监督的方法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检查
检查,是一种经常采用的监督方法,一般为旅游行政内部监督体系所采用。诸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审计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都经常采用这种方法。检查是一种工作介入,影响行政管理过程的进行。通过检查,可以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改进工作。
(二)调查
调查,是一种广泛采用的监督方法。调查分为授权调查和非授权调查两种情况:授权调查,是指有关监督主体根据法律授予的调查权所进行的调查。授权调查程序和方式以及在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等,一般都有十分严格的法律规定,调查对象必须给予合作。非授权调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调查研究或社会调查,是指监督主体就有关社会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等。非授权调查的程序、方式和措施等一般都比较灵活。没有十分严格的法律规定。调查对象既可给予合作,也可不给予合作。
(三)行风评议
行风评议,是通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质量等情况的民主评议,促使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以实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本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一般都采用这种监督方法。
(四)审查和批准
审查和批准这种监督方法,一般为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所采用。例如,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对于旅游行政监督,主要是上级旅游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旅游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工作规划、计划的审查和批准,来实现对它的监督。
(五)检举和控告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是一切享有监督权的组织和公民个人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民主权利。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这种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这种监督必须借助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才能发挥作用。
(六)审理和判决
审理和判决是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经常采用的方法。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督主体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后,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来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七)公开披露
强化新闻媒体对旅游行政的舆论监督作用,可以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旅游整顿宣传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市场整顿宣传报道工作,在电视台、日报、晚报等媒体上开辟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公告栏、信息栏、曝光栏等专栏,在电台开通市场整顿咨询热线,及时公布市场整顿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部门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曝光旅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推动整顿规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完善社会监督体系,把政府部门及旅游行政执法责任人向社会公布,让社会监督,健全旅游行政监督机制,组织行风评议,进行明察暗访,实行违规行为举报制度,聘请旅游服务监督员,对旅游活动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是有效的旅游行政监督。
旅游行政监督实施的过程,寓于旅游行政过程之中,又是纠偏的特定阶段。因此,旅游行政监督实施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过程,是一个具有防范性、补救性、追惩性和完善性等职能的系统。
(一)确定控制标准
控制是对业务工作加以约束,为此必须首先确定某些标准,作为共同遵守的衡量尺度和比较的基础。因此,确定控制标准是实施控制的必要条件。控制标准的制定必须以计划和组织目标为依据。但是组织活动的计划内容和活动状态是细微和复杂的,控制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整个计划和活动的细枝末节都来确定标准并加以控制,而只要找出关键点就可以。目标是最主要的关键点,目标偏了,其他工作做得再好也不符合要求。除此之外,对于实现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和环节,也是加以控制的关键点。只要对这些关键点加以控制,就可以控制业务工作的整体情况。
旅游行政监督控制的标准,包括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定量标准主要分为实物标准、价值标准、时间标准。行政监督的主体,尤其是专司监督职能的部门要以法律为依据,遵从客观规律,并结合具体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目的和方式,从而确立行政监督的标准,使之成为衡量公共行政活动的尺度,成为实施行政监督活动的有力武器。
(二)衡量实际业绩
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衡量实际业绩,即把实际工作情况与标准进行比较,找出实际业绩和控制标准之间的差异,并据此对实际工作作出评估。实际业绩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控制措施的采取,要通过调查、汇报、分析等全面确切地了解实际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力求真实,防止文过饰非、空洞无物;要将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而持续地进行;要确立一定的检查制度、汇报制度;要抓住重点,对关键之处进行重点检查,以便控制更有针对性。
为了防止被控制者扭曲或隐瞒实际情况,组织中可以建立专门的部门,如统计部门、审计部门、政策研究部门等来从事这项工作。不要把实际业绩简单地理解为某项工作或某个项目的最后结果,有时它可能是中间过程或状态,有时它可能是由中间过程或状态推测出来的结果。控制的目的不是为了衡量绩效,而是为了达到预定的绩效,所以在控制过程中也要预测到可能出现的偏差,以控制未来的绩效。
(三)进行差异分析
通过实际业绩和控制标准之间的比较,就可确定这两者之间有没有差异。若无差异,工作按原计划继续进行;若有差异,则首先要了解偏差是否在标准允许的范围之内。若偏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则工作继续进行,但也要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以便改进工作,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若差异在允许的范围之外,则首先应及时地深入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搞清偏差原因是采取相应措施的基础。差异分析首先要确定差异的性质和类型。偏差可能是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而产生的,也可能是由于计划不周而导致的,必须对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偏差作出准确的分析,以便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
偏差可分为正偏差和负偏差。正偏差是指实际业绩超过了计划要求,而负偏差是指实际业绩未达到要求。负偏差固然引人注目,需要分析,正偏差也要进行分析。如果是由于环境变化导致的有益的正偏差,则要修改原有计划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在作差异分析时,必须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以免影响分析的准确性。应抓住重点和关键,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
(四)采取纠偏措施
进行差异分析的目的是为了采取正确的纠偏措施,以保证计划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实现。在深入分析产生差异原因的基础上,管理者要根据不同的偏差、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措施。一般而言,控制措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改进工作方法和组织领导方法
达不到原定的控制标准,工作方法不当是主要原因之一,而组织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种,一是计划制定之后,组织实施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好;二是控制本身的组织体系不完善,不能对已产生的偏差加以及时的跟踪和分析。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应改进组织工作,如调整组织机构、调整责权利关系、改进分工协作关系等。此外,偏差也可能是由于组织成员能力不足或积极性不高而导致的,那么就需要通过改进领导方式和提高领导艺术来矫正偏差。
2.调整或修正原有计划或标准
偏差较大的原因还有可能是原有计划安排不当而导致的,也可能是由于内外环境的变化,使原有计划与现实状况之间产生较大的偏差。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对原有计划加以适当的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调整计划不是任意地变动计划,这种调整不能偏离组织的总目标,调整计划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计划迁就控制,任意地根据控制的需要来修改计划。只有当事实表明计划标准过低或过高,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原有的计划不切实际时,对计划标准进行修改才是适合的。
(五)总结经验
在纠偏任务完成之后,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促使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寻找潜在的问题,堵塞漏洞,吸取教训,从而提高行政机关和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观念,增强接受各种监督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