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标准(Value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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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标准是指衡量客体对于主体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的标准。客体本身的属性是不能作为度量客体对主体价值的尺度的。因为这些属性本身并不能说明它们对于主体有什么样的作用和意义。要判明客体对于主体的作用和意义,必须根据主体的需求,以主体的需求作为判断的际准。
价值标准是包括各项价值指标的一个价值系统,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学术价值。
价值标准,就是指人的、主体的客观需要和利益。它本身来自主体的本质、存在和内在结构规定性,来自人的生存和发展同整个世界的联系。作为主体的内在尺度,价值标准本身是与主体存在直接同一的,在主体的客观存在之外,它不需要其他客观前提,它本身就是客观的,因此,问"为什么说价值标准是客观的",就象问"人、主体的存在及其需要为什么是客观的"一样,是一个不应该提出的问题,除非是为了把问题引导到什么是"客观的"上面去。
主体的客观需要和利益在人的价值关系和价值活动中,具"尺度"的性质和功能,所谓"价值标准"就是指此。在人们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客体给予主体的任何影响,都会同主体的客观需要和利益之间形成一定的关系状态,这些状态或者是"肯定"或者是"否定",或者是"中性"的。
价值标准是通过价值事实中"价值"的性质和程度而蕴涵和表现出来的,它是一种事实性的存在,而不是作为某种意识的东西存在着。价值标准是一种主体性的而不是主观性的存在。它的客观存在和表现,应该通过对主体及其活动客观过程的考察来把握,而不是通过主体的主观表示(评价标准)来把握。就仿佛是:一个人的饮食方面的价值标准,应该从他的生理学特征、营养学状况、器官发育特性等方面来理解,而不应从他的口味习惯、他为自己制定食谱的规则方面去理解。如果两者之间是一致的,那也只能是前者决定后者、后者符合前者的表现,而不是相反。同样,一个阶级的价值标准,应该理解为是这个阶级的经济地位、结构、利益本身所包含的尺度,而不是这个阶级自己宣布它以什么样的目的和理想为标准。后能是它的评价标准,这种评价标准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它的客观价值标准,取决于它对自己客观的价值标准反映的真实性程度,但不能决定或代替价值标准。
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之间的这种关系,一向是马克思主义评价社会历史现象的重要依据。马克思说:"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根据人们的社会存在而不是根据他们的意识,用具体的历史条件和人们行为的客观基础来解释他们的行为,进行评价,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也就是说,真正可靠的、科学的评价标准,应该反映客观的价值标准。如果不能真正把握主体的客观价值标准,也就不能有正确的评价标准,不能正确地评价事物。这是唯物主义地区分评价标准和价值标准所必然得出的结论。
评价标准反映着价值标准,价值标准决定评价标准。但是评价标准不只反映价值标准,它还反映着对象、客体、现实;价值标准不是评价标准的唯一决定者,价值标准和外部现实的统一才完全决定着评价标准。因此,评价标准实质上是人们在自己的价值标准和外部客观现实之间谋求一种具体的、积极的统一所得出的历史结论。这种结论的得到,是通过人们实践经验的积累,通过对外部世界和人自身世界的不断认识而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