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Travel Agency;Travel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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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企业。
从旅行社概念中,可以看出旅行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旅行社是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须具备法人的条件。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条例》所规定的条件,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旅行社企业法人的资格。
第二,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并接待旅游者。招徕,指旅行社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国内外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组织旅游者的工作;接待,指旅行社根据与旅游者达成的协议,为其安排行、游、购、食、宿、娱等并提供导游服务。
第三,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旅行社作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通过收取服务费,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也才能实现这一目的。
(一)西方国家旅行社的分类
西方国家是根据旅行社经营的旅游业务的内容来进行旅行社的分类的。
1.旅游批发商(Tour Wholesaler)
旅游批发商主要是负责旅游产品的设计、组合以及营销。它们能够通过批量购买的方式,以最低价格预订交通、住宿、旅游设施及景点等使用权利,再将其组合成完整的旅游线路产品后,以批发形式出售给旅游经营商。根据其国家法律的规定,旅游批发商不可以直接面对旅游者,它既不直接向公众零售旅游产品,也不从事旅游接待服务。旅游批发商一般都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进行旅游营销,在公共媒体上做广告,做旅游促销,参加各种旅游交易会、博览会或展销会等。
2.旅游经营商(Tour Operator)
旅游经营商的业务内容相对来说比较全面和复杂:第一,它可以经营旅游批发商的业务内容,包括设计组合以及推销旅游产品。不过,对于旅游经营商来讲,它既可以自己经营这些业务,也可以从批发商那里进行采购。第二,旅游经营商可以零售旅游产品和从事实地接待业务,而且旅游经营商可以拥有零售网点,还可以通过自己的零售网点或代理商向公众销售旅游产品。
3.旅游代理商(Travel Agent)
旅游代理商也被称为旅游零售商,主要代理旅游经营商销售的旅游线路产品,代理交通企业或饭店企业销售的交通客票和客房以及代理餐饮、娱乐、游览预订等单项旅游产品。旅游代理商是典型的中介性服务组织,旅游代理商直接面向公众,招徕和组织游客。其业务包括:提供旅游产品咨询服务、预订服务、售发旅行票据和证件、宣传旅游产品、收集顾客的反馈意见等。旅游代理商在其代理销售的过程中,不向旅游者收取服务费用,而是从有代理关系的旅游企业,如旅游经营商、交通企业、饭店等被代理企业那里获得代理费,也就是佣金。
旅游代理商一般规模很小,但数量很多,大多由业主自任经理,雇佣的员工数量多在10人以下,相当多的旅行代理商都是“夫妻店”的形式。不过,旅游代理商也有较大规模的,著名的、英国目前最大的旅游代理商——托马斯·库克公司,就拥有2000多个分支零售网点。
(二)我国旅行社的分类
我国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赢利目的,从事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我国是根据旅行社对三大旅游市场业务的经营范围来对旅行社进行分类的。
1.国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入境旅游业务,中国公民的出境旅游业务以及国内旅游业务。
2.国内旅行社
国内旅行社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国内旅行社不具有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资格。
(一)采购业务
采购业务是旅行社开展设计业务、接待业务和接受委托代办业务的基础。旅行社必须建立广泛的采购网络,与各有关饭店、餐饮等旅游企业建立紧密的往来业务关系,以保证旅游产品和服务在旺季时的供应。很多旅行社都通过批量采购的方式,获得较低的价格,降低采购成本,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二)组合设计旅游产品
旅行社将采购来的单项旅游产品,进行组合设计,销售给旅游者。旅行社组合设计旅游产品的时候,要考虑不同旅游者的消费标准和需求特点,进行单项旅游产品的组合。一般旅游线路产品的设计,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多项旅游服务,满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整体性需要。旅行社也可根据旅游者或者是委托社的要求组合设计旅游线路。
(三)提供旅游咨询
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选择旅游线路,需要了解旅游线路的价格,旅游线路的特色,饭店、交通、娱乐、购物等产品信息。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中间商,可以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业信息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旅游者作出理想的选择。
(四)提供导游服务
导游服务是旅行社提供的关键旅游服务。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要派出专职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引导游览、景点讲解以及协调旅游活动的服务。导游人员联系、衔接旅游行程中的各个企业,协调解决期间的各种问题,也包括根据旅游者的要求,提供安排会见等个性服务。
(五)委托代办业务
一是代办各种旅行手续。人们外出旅游的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的旅行手续,以保证旅游行程的顺利和便捷。例如,外国人到西藏某些未开放地区旅游,需要办理相关通行证;中国公民出国旅游,需要办理签证等手续。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经营商,可以为旅游者代办这些繁琐的旅行手续。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代办的旅行手续主要是办理签证、通行证、行李托运等。
二是代理销售旅游产品或服务。旅行社是很多单项旅游产品的销售渠道。旅行社可代理预订饭店客房、代订交通客票、代理汽车租赁,为旅游者购买演出票,代办人身伤害及随身物品的保险等。
(六)其他业务
它包括开发新线路时的线路调研考察业务以及外联业务。开发新线路之前,需要派遣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到旅游目的地进行相关情况的考察,以保证线路设计的科学合理。旅行社的外联业务主要包括旅行社产品的营销以及与社区、相关业务单位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
(一)旅行社在旅游业中具有龙头作用
旅行社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旅游活动的性质,标志着旅游活动进入了产品化时代。旅行社的出现,使原先分散的、个别进行的旅游活动进一步社会化,旅游服务成为专门的一个服务行业。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促使旅游接待向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从而加快了旅游活动大众化、社会化的发展进程。旅行社的发展壮大,使旅游接待能力大为提高,带动了相关行业企业的发展。许多旅游企业的产品也正是通过旅行社的产品组合才得以顺利销售出去,并依靠旅行社组织的大量客源生存和发展。因此,旅行社是整个旅游业的神经中枢。
(二)旅行社为旅游者实现其消费需求提供了便利条件
旅行社最大的作用就在于其将消费者多次购买多样商品或服务整合为一次性购买多种商品或服务。旅游者外出旅游需要购买各种服务,如交通车票、饭店的客房、景点的观光票等,旅游者如果要全程自行购买这些旅游产品和服务,就要进行多次购买,其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以及经济费用必然会比较高。而旅行社可借助自己掌握的旅游信息以及批量购买的优势,以优惠的价格更为合理安排旅游路线和日程,将交通、游览、食宿、购物、娱乐等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统筹安排,帮助旅游者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佳的旅游体验。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线路产品组合设计,可以节约旅游者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三)旅行社是其他旅游企业产品的重要销售渠道
旅行社是各种旅游产品的重要销售渠道。旅游业中各旅游企业虽然也直接向旅游者出售自己的单项产品,但是通过旅行社来进行销售,是一个更为理想和便利的选择。在现代大众旅游的情况下,大量的产品通过旅行社销售给旅游者。一方面,以团队旅游者为主要目标市场的旅游企业,其旅游产品多是通过旅行社来销售;另一方面,旅行社作为大量旅游企业的主要代理商,也是通向散客的销售渠道。
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一)旅行杜的一般设立条件
旅行社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的具体设立条件
国际旅行社设立的具体条件为:第一,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业务用汽车;第二,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第三,具有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3名;第四,具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第五,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此外,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国内旅行社具体的设立条件为:第一,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第二,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第三,具有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2名;第四,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第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此外,还需缴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提交法定的文件:第一,申请书,即申请人设立旅行社愿望的明示。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等。旅行社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第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对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和人员条件的全面评估以及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第三,旅行社章程。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第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第六,经营场所证明和经营设备证明。经营场所可以是自己拥有的,也可以是租用的。租用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至少有一年租期的租房协议;自己拥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第七,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的部门和审批部门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直接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第二章旅行硅管理法律法规申请。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三)审批原则和审批期限
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是否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旅游市场需要,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等原则进行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这是《条例》对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行社时限的规定。对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工商登记
申请人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应当在收到许可证后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旅行社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可正式对外营业。旅行社凭借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设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开展业务需要核发相应营业执照副本。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必要时,可以设立门市部(包括营业部)。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都属于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一)旅行社分社的设立及管理
1.旅行社分社的概念。旅行社分社,指由旅行社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2.分社的设立条件。设立分社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第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第三,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第四,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社、国内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人民币,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
3.分社的核准登记。设立社应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按《条例》规定的数额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并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册。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分社的管理。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二)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
1.旅行社门市部的概念。旅行社门市部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2.门市部的设立。设立社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3.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旅行社门市登记证》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和颁发。登记证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证书名称,设立社,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地址和业务范围,同意设立文号,证书颁发时间,颁发机关印章和有效期等。
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三)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设立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指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票等经营性业务。
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除《旅行社设管理条例》外,还有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于2003年6月12日发布的《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5年2月17日发布的<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和2005年12月19日发布的(《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等规章。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外商投商旅行社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旅游经营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由外商单独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旅行社。
1.申请条件。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与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的条件相同。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的条件,除了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以外,其余条件与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的条件相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与国内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外资旅行社或设立独资、控股旅行社,比照适用上述规定。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2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1200万美元。
2.设立条件。中外合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中外合资旅行社的规定。
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旅行社必须有符合国际旅行社条件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按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的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3.审批程序。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一般旅行社设立时应提交的相关文件和有关外国旅游经营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目前,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投资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和到特殊旅游地区旅游,须报国家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旅行社为中国法人。因此,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与内资旅行社一样,其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条例》规定的旅行社经营规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