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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矛盾

  	      	      	    	    	      	    

目录

什么是税收征纳矛盾

  税收征纳矛盾征税主体纳税主体之间,基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这一基本关系而发生的各种类型的矛盾。

税收征纳矛盾的表现[1]

  (一)偷税与反偷税的矛盾长期存在。

  这是以纳税人为主要起因的一类矛盾,也是税收征纳矛盾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可以说,纳税人偷税与政府反偷税的矛盾长期存在于社会发展之中。现实生活中,诸如“要想富,吃税务”的顺口溜成为这种矛盾的真实写照。我们看到,打偷税主意的不仅仅是哪些小本经营、不成规模的 “闪商飞户”,一些较大或者是知名企业,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营的,他们往往也把眼睛盯在如何偷逃国家税收上,也因此近年来被税务部门查处和曝光的偷税案件才会成倍增加。2000年全国税务部门稽查共检查纳税人260万户,查出有问题的纳税人142万户,占54.7%。2007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430亿元,比2006年增长1%,其中立案查处涉税违法案件26.2万件,移送公安机关5832件;税款超过百万元的案件5142件,查补收入 177.4亿元。多年来,税务部门为了打击偷逃骗税行为,不断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强对税收的管理和监控。加强与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的合作,广建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当税务部门大力开展反偷税工作的时候,税收违法分子也在与税务部门进行着不间断的偷税较量,偷税手段不断翻新,而且更加狡猾、隐蔽。在偷税与反偷税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变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一方把另一方自觉不自觉地当成了对立面,和谐的征纳关系当然无从谈起。偷税与反偷税的矛盾使税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遭受破坏,对构建和谐税收秩序形成严重威胁,对建设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极为不利的。

  (二)依法治税与有法不依的矛盾时有发生。

  这是以税务机关为主要起因的一类矛盾,也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和社会公民维权意识加强而表现出的与之不和谐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一些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或者税务行政处罚有失适当合理,被提起复议或诉讼,使得纳税人对税收及税务工作产生消极评价和抵触情绪。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4年至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88件,其中78件是2000年以后办理的。复议决定维持的约占55%,复议决定撤销或者责令省级税务机关撤销的约占45%。1994年至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还发生了1399件税务行政诉讼案,其中77%发生在2000年以后,税务机关胜诉与败诉的比例约为55∶4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本身是解决争议的机制,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足见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而作为纳税一方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是被动接受的,运用法律救济手段获得权益保障,尽管它反映了纳税人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应值得肯定。但是,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如果税务机关不积极改进,执法随意性得不到有效遏制。一旦使以上情况由个案变得多发,就会使税务机关普遍陷入被动,税收执法行为遭受非议和质疑,税务机关形象受损,税收难度增加,税收效率降低,征纳关系很有可能处于僵化状态,并且由于问题的存在对税收执法严肃性的消解,容易刺激或助长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不良心理,阻碍税收法治环境的改善。

  (三)严格执法优质服务的矛盾逐渐显现。

  这是以征纳双方各有所重为主要起因的一类矛盾,也是税务机关在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按照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无论是从政府优化本地投资环境,还是从纳税人提高生产经营效益来讲,都需要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但是,在旧有的习惯思维中,税务机关首先是国家税收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是对税务机关的最基本要求,而严格执法就是板起面孔,一是一,二是二,决不允许和纳税人走得过于亲近。因为,经验告诉我们,只有这样保持征纳之间的适当距离,才可以比较好的防止税务人员被拉拢腐蚀而与纳税人沆瀣一气,导致发生危害国家税收利益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受习惯思维影响,严格执法容易冲淡优质服务,优质服务又容易冲淡严格执法,尤其是在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没有完全形成的情况下,一旦优化纳税服务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处理不当,使社会公众把税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的性质与作为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完全混同,就会强化纳税人无视税法权威的肆意,反而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滋生消极的对抗心态,危及税收执法严格而有效地开展。同时,对作为政府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的职能转变造成“梗阻”,不利于高效、规范、协调、透明的税务行政体制的形成。

  (四)税收成本税收效率的矛盾还很突出。

  这是以税收征收绩效评估为主要起因的一类矛盾,是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出发重新审视税收工作而存在的不相适应的地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为3.12%,1994年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后,征收成本有所上升,到 1996年约为4.73%。据估算,到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8%。与之相比较,据美国国内收入局1992年年报统计,当年税收征收成本65 亿美元,占税收收入总额11207亿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税收成本高,税收效率低,与建设廉洁又廉价的政府这一宗旨相背离,导致纳税人有意见有怨言,不但冲击着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而且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使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进程受到一定制约。

  (五)税与费的矛盾依然严峻。

  这是以中央与地方税收利益划分为主要起因的一类矛盾,是分税制财政预算体制之下一个一直困扰税收征纳关系的难题。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收费项目急剧膨胀,地方政府为满足地方财政支出,以费挤税,税费格局严重失调。全面清理和规范收费,逐步实施“费改税”的税费改革由此成为国务院一项重点工作而铺开。国务院决定2006年全部取消农业税,使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然而,以费为形式的非税收入在当前仍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 年全国非税收入的规模为16206.71 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39373.2亿元的41.16 %。从现行地方收费主体看,涉及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公安、司法、质检、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甚至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有的地方和部门收费罚款缺乏基本标准,由具体执行人员掌握,收多收少、收与不收弹性大,随意性强,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税与费的概念模糊不清,把缴费和纳税等同起来,抱怨税收负担过重,甚至把其他执法部门收费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归罪于税务部门,与税务部门形成了对立,甚至以税负繁重为由进而对国家产生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六)税收法律级次与税收法律效力的矛盾仍未解决。

  这是以税收制度规定为主要起因的一类矛盾,在实施依法治税方略下是税收征纳矛盾的最高最抽象的表现。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级次为:宪法性税收法律规范;税收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税收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税收的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税收和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等。这在形式上具备比较严密的结构,但是在实质上与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及税收地位存在不小差距。比如,我国宪法仅56条规定了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税收的宪法性资源严重不足,不能全面反映现代税法的理念,也不利于对纳税人的宪法性保护。我国税收立法把税收基本立法列为国家立法的范围,但在现行税收法律渊源中,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极少,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体系主要组成部分仍然是以税收法规为主,这不符合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税收立法级次低,税收法制不健全,影响了我国税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权威性。同时既不利于对纳税人的全面保护,也不利于征税机关依法有效地行使征税权力,造成税款征收与缴纳和社会整体发展相脱节,税收征纳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税法漏洞往往会成为税收的漏洞,应收尽收的税收组织原则就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

  以上税收征纳矛盾,在逻辑关系上是从微观到宏观的种种表现,也只是现存税收征纳矛盾的几个突出方面。由于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税收征纳矛盾也因社会变化而演化,它是一个动态过程,须随时注意,特别是对那些萌芽状态的矛盾,更要见微知著,以便及时全面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税收征纳矛盾的产生原因[1]

   辩证法强调矛盾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两个对立面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的关系。税收征纳矛盾的产生,既有其内部属性的规定,又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转型时期伴生的社会问题是税收征纳矛盾产生的前提。

  经济学家胡鞍钢认为中国社会转型有四大新特点:第一,中国是一个越来越流动的社会,这使得中国充满活力;第二,中国是一个越来越多元化、分散化的社会,这使得中国的社会结构更加复杂;第三,中国是一个越来越分化的社会,这使得中国的发展趋于多极;第四,中国是一个越来越开放的社会,这使得中国更快地融入全球化浪潮。我们分析这四大新特点,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既包含了成绩,也反映了问题,流动社会的不稳定性,多元化、分散化的社会对传统文化和民族凝聚力的冲击,社会分化之下贫富差距日益加剧,在扩大开放、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如何处理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袭等,这些问题渗透在经济社会、理论实践的方方面面,国家税收活动自然也深受影响。与之相对应,在社会转型时期,税收自身面临的社会结构、经济环境更加复杂,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同样存在新旧制度的矛盾,税收立法稳定性与税收政策多变的矛盾,税收效率与税收成本的矛盾,城乡二元结构、地区不均衡性与税负差异的矛盾,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关于“国民待遇”的矛盾,中央政策与地方保护主义的矛盾,国税地税分工与纳税人负担的矛盾等,它们为以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为前提,又构成社会矛盾的组成部分,而这些矛盾又直接体现在税收征纳过程之中,最后变成了税收征纳矛盾,这是一个连锁反应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划分是税收征纳矛盾产生的内在因素。

  税收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管理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关系说到底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更直观地表为税收征纳过程,亦即征纳双方主体行使征纳权利从事一系列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的法律活动。征纳行为是税法主体、征纳权利义务指向的主要对象和客体,是创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事实。在这个过程中,税收征收与缴纳相对应,税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形成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对立是一个方面,统一是另一个方面,这就为征纳矛盾发生的可能性埋下了伏笔。如果单从“经济人”角度分析,对个体觉悟因素不加考虑,纳税人的目标自然在于如何使在成本最小的情况下,偷逃最多的税款,把国家税收利益转化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税务机关的目标是依法征收到尽可能多的税款,或者从经济学的角度以及税收的效率原则来看,它首先是应该以尽可能少的征管成本依法征收到尽可能多的税款。由此可见,征纳双方从成立征纳法律关系之日起,一征一纳之间潜藏了发生矛盾的可能性,而当它一旦变为现实,就会表现为偷税与反偷税、逃税与反逃税、避税反避税等矛盾关系。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在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并考虑纳税人觉悟因素的时候,这种可能性就难以转变为现实。

  (三)税收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不健全是税收征纳矛盾产生的关键因素。

  体制机制问题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对于税收征纳矛盾也是如此。举例而言,由于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划分还不十分清晰,激励机制缺失,监管力量不够、惩戒力度不足,地方政府自寻财路的倾向日益强烈,所谓“正门不通走旁门”,税权不够就滥用收费权,预算外收入比例不断提升,税与费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另外,税收信息机制不健全,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出于减少税收成本考虑而有目的隐瞒信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手段不够有力,难以及时有效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信息。一些税务机关由于种种原因,税收信息披露不畅通,税收“透明度”不够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缺乏信任感。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国税和地税两个税收征管机关,按照不同的税种划分各自的征管权限,形成了同一个纳税人在同一个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却要经常到两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现象。如果两个税务机构配合协作不够有效,导致一个纳税人要办两个税务登记证、报送两份纳税资料、甚至开一份发票要到两个税务机关缴纳两次税,这些现象的存在无形中造成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不满。

  (四)缺乏坚实可靠的税企信赖环境是税收征纳矛盾产生的外部因素。

  无论是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还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都说明税收征纳双方缺乏信赖。一方面由于税法宣传还不够到位,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法知识了解不够,对税务机关的办税程序掌握不熟练,如果政务公开工作滞后,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造成税务信息不对称,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存在误解,税务机关又不能确保纳税人是否依法诚信纳税,征纳双方不能达成信赖,造成税企信赖的缺失,双方在心理上彼此持怀疑态度,相反进一步加剧了税收征纳矛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还没有完全达到纳税人的心理预期。个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要求应予满足的理念,没有很好地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重管理、轻服务,使纳税人享受不到依法纳税后的光荣感与自豪感,不自觉地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对立情绪,不积极履行义务,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容易造成相互扯皮,导致税收征纳之间的矛盾。

  (五)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是税收征纳矛盾产生的诱发因素。

  博弈论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理论和方法,是指某个个人或是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选择的行为或是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并从各自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分析国家的税收政策、各级政府的税收活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行为和纳税人的税收缴纳行为以及税收集权和分权、税收征管活动中的各种博弈关系。比如,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利益之间存在 “非零和博弈”,双方的关系不是一方受损、一方受益,而是双方相互制约,在对待税收征纳的态度上也便有了微妙的变化,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的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行政干预由此产生。同时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中央有目的地对特定区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当多个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地方政府出于相关利益或共同利益一起向中央政府讨价还价时,就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关于税收征纳的新矛盾。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授权严格履行自己的税收征管权力与纳税人千方百计偷逃税行为之间的“零和博弈”,各种独立的经济主体的出现及其对经济利益的追逐,纳税人试图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愿望和冲动更为迫切,纳税人采取行贿、引诱等手段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勾结偷逃骗税,加之税收制度、体制、政策及征管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征纳双方产生博弈和矛盾不可避免。

税收征纳矛盾化解的对策[1]

  社会转型期既是税收发展的机遇期,也是税收征纳矛盾的凸显期。矛盾可以转化,由矛盾到和谐,这是一个加强建设和促进发展的过程。前面所列征纳矛盾是从微观到宏观的顺序,亦即从最直观的现象到比较隐蔽的不为普通人所感知的顺序,而要化解税收征纳矛盾,却要遵循从宏观到微观的相反路径依次推进。唯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为此,在社会大环境得到不断改善的基础上,仅就税收工作而言,当前关键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从和维护经济建设大局,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着眼点,以化解税收征纳矛盾为切入点,转变观念、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优化服务,通过牢固树立“六个观念”,切实抓好“六个统筹”,着力促进“六个和谐”,持续推进税收征纳关系的改善,确保建立税收征纳双方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

  (一)树立税收经济观,统筹税收收入与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化解税收征纳矛盾首先还得从税收本身做起。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工作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税收与经济的辩证关系,税收制度的设计要遵循经济规律,税收征收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一方面,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继续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和实行有利于增长方式转变、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节约的税收制度的要求,适应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继续推进税费改革,注重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划分,规范预算外收入管理,把发挥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调动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

  另一方面,税收工作要始终围绕经济建设大局,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实现税收运行与经济运行的良性互动。一要处理好经济质量与税收质量的关系。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决定税收,经济质量决定税收质量,税收质量体现经济质量。要牢固树立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区域经济增长质量,大力推进税收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税收管理质量,始终保持和不断增强税收的可持续增长能力。二要处理好经济结构与税收规模的关系。经济结构决定税收结构,税收结构影响税收规模。只有合理的税收结构,才能保持税收的可持续增长。税收政策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之一,体现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税收工作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调整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持续发展。全面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就是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和奖励限制作用,推动区域经济结构升级,促进企业产品结构更新换代,优化税收结构,扩大税收规模。三要处理好执行政策与应收尽收的关系。坚持把严格执行政策贯穿于组织收入工作的始终,努力使税款实征数量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量,最大限度地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给纳税人增加份外负担,不让国家税收利益受到损失,实现税收征收与缴纳的良性互动。

  (二)树立税收法治观,统筹依法征税与诚信纳税的和谐发展

  防止有法不依现象发生,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依法治税工作。有法必依是以有法可依为前提的,依法征税首先要有一个健全的税收法律体系,这也是理顺税收征纳关系、从源头上化解税收征纳矛盾的必然要求。为此,要改变我国现行税收正式立法少、行政法规多、主体税种还没有立法、税收基本法尚未出台的现状,切实加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工作,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提高多数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颁布,提高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同时要把税收立法融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之中,使税收立法工作和国家的财政、预算等立法同步进行,加快费改税进程,以法律形式规范各种非税收入,强化税务机关独立执行税法的权力,减少政府对税收执法过程的干预,增强税收执法刚性。在强化税收立法的同时,要正确处理执法和守法关系,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与相互统一,消除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对立产生矛盾的可能性。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活动中,一方面通过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执法的公平公正,取信于纳税人。另一方面通过优化税收服务,将依法征税、诚信纳税意识渗透到每一位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增强税收征纳之间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一要坚持依法征税与诚信纳税的原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征税、文明执法,感召纳税人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履行义务,带动社会各界关心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使税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财力支持。二要坚持优化服务与规范管理的原则。统一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时限,塑造统一、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形象,使纳税服务逐步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在优化服务中促进规范管理,在规范管理中体现优化服务。三要坚持法定权责与法定程序的原则。按照法定权责与程序执行各项税收法律和政策,做到征收按政策、管理按程序、减免按权限,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注重事前防范。规范税收执法权力的行使。通过事中控制,监督税收执法权力运行,加强事后考评,科学评价税收执法质量。以落实明晰具体的岗位职责为基础,解决谁来干,干什么的问题。以遵循规范效率的工作规程为重点,解决怎么干的问题。主动的预防各种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三)树立税收公平观,统筹税收职能与社会进步的和谐发展

  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导致税收征纳矛盾,除了谋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自私”心态外,这种博弈往往是基于对社会公平信赖度的丧失。化解税收征纳矛盾,必须牢固树立公平的观念。公平的实现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这样才能使社会公众感知公平、信服公平,从而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树立税收征收的权威性,就要使纳税人充分感知税收公平性的价值所在。为此,要正确把握税收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实现由片面强调经济目标优先向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并重转变,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一要发挥税收推动公共事业发展的作用。用足用好国家制定的促进科技创新、文化进步、教育发展、卫生体育、救灾防疫等优惠政策,以及环境治理、生态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为建设人本和谐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二要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农产品销售方面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缓解就业压力,缩小城乡差距,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三要发挥税收规范经济秩序的作用。严格执法,优质服务,切实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坚决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税收环境,保护公平竞争。

  (四)树立税收创新观,统筹基础工作与改革创新的和谐发展

  社会在变化,税收征纳矛盾也在发生变化,只有与时俱进,以创新的精神化解前进道路上碰到的各种问题,税收工作才能永葆活力。一要坚持巩固基础与深化应用相结合。完善组织体系,优化业务流程,强化税收管理,深化信息应用,规范税务稽查,提升服务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做到专业化和信息化相结合,征管查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人机结合,进一步夯实税收管理基础。二要坚持继承借鉴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打破封闭、鼓励创新,继续推行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借鉴一切有益的方法和措施,按照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继续完善多元化申报、“一窗式”办税,“一站式”服务、“一条龙” 管理、“一户式”查询、“一网式”办税,不断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三要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为重点,整体推进税收征管,以“金税工程”三期实施为重点,整体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以推行能级管理为重点,整体推进队伍建设。

  (五)树立税收人才观,统筹税收事业与人才价值的和谐发展

  税收征纳关系的最终实现要归结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身上。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出发点和着眼点。作为税收征收机关,必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通过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高质量执法和服务赢得纳税人的认可与尊重,使税收征纳关系走上和谐发展的轨道。一要搭建需求型的教育培训平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按需施教、因岗施教、因人施教。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程,使全体税务人员在学中干、干中学,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真正做到学有所获,学有所用。二要搭建能力型的素质提升平台。着眼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基础上,抓好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知识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三要搭建激励型的绩效评价平台。全面推行税务人员能级管理工作,不断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和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选人用人机制,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表彰、奖励、晋升激励机制,调动全体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六)树立税务文化观,统筹敬业尽职与团结协作的和谐发展

  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在更高层面上体现为一种先进的税务文化。税务文化是在长期税收工作实践中所创造的独具税收特色的优秀物质成果和先进精神成果的总和。它是实现制度与目标的思想保障,是制度创新与工作创新的观念基础,是税务机关行为规范的内在约束,是税务机关活力的内在源泉。建设先进的税收文化更是化解税收征纳矛盾的思想保障、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对和谐税收征纳关系起到潜移默化的重要作用。税务部门要把税收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要建设主题鲜明、奋发有为的精神文化。大力弘扬不断进取,争创一流的创新精神,弘扬奋发有为、敢为人先的开拓精神,弘扬知难而进、乐于奉献的拼博精神,顾全大局、同心协力的团队精神,做到思想同识、目标同向、工作同力。二要建设文明和谐、精细高效的行为文化。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文明服务、精细管理,一心一意强征管,集中精力抓收入。树立忠于职守、公正无私的执法形象,务实创新、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规范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形象,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形象。三要建设科学严谨、规范有序的制度文化。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业务、政务、事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条不紊,着力营造干事创业、团结向上、积极进取、健康发展的工作氛围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郭义祥.论坛第四期社会转型时期税收征纳矛盾分析与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