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利益(common goods;common interest;common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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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利益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人们参与组织的目的是为获得比个人活动更多的利益,因此共同利益是指“在组织的总利益中超出单个人正常收益,属于全体戚员共同拥有的那部分利益”。
(1)私人性。法律意义上的私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团体等组织,如俱乐部组织、联合组织等。虽然共同利益属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有,存在着某些公的特性,但相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它只是私人利益的放大,因而仍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为此,维护共同利益的工作应当由组织来实现,政府越俎代庖就会使组织失去活力和效率。
(2)可分割性。虽然代表共同利益的物质载体——共有财产不一定能分割,但至少从法律上看是可以量化到组织的各成员的,而且一旦需要,组织可以通过财产转让等手段将共同财产货币化,从而分割、量化到各成员。可见,共同利益具有可分割性特点。如集体土地属于居民的共同财产,可以通过一定形式量化到全体成员。正是由于共同利益具有可分割性,因而在自由意志下,参加组织的人能获得更多利益,从而使组织具有利益上的吸引力。
(3)利益的内部性。为了维护共同利益,个人或许要做出某些牺牲,但从团体来看,牺牲与获益是相互抵消的,因而总利益通常不存在溢出效应。虽然非营利组织有时看起来是有外部效应的,例如慈善组织就是这样,但是,它们实际上已经通过收费、捐赠等方式获得收入,这就补偿了其外部收益。显然,如果没有捐赠等收入来源,慈善组织是无法维持下去的。这些捐赠也可看作是对其外部性的补偿。
(1)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中介。
(2)集团利益。它一般是指影响政治决策而结成的社会群体利益。
(3)阶层利益,即人们基于相同的社会地位、职业和收入等形成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如中产阶层、知识分子等的群体利益。
(4)阶级利益。它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人们由于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而形成的大社会集团的利益。
(5)民族利益。民族利益是人们在历史中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的利益。
(6)社会利益。它是某一个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共同利益相对于公共利益来说仍然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并且具有可分割性和利益内部化的特点,而公共机构基于公共目的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及共同利益,“公共利益具有社会性,超越了某个团体和个人,具有不可分割性和外溢性”,显然与私营部门基于私人目的产生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有所不同。换言之,不同利益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可能具有私人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因此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按照共同体所追求的利益的区别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公共利益是基于全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形成的共同体的利益,共同利益是基于私人利益而形成的共同体所追求的利益。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为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自利的假设相类似,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体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芝加哥学派所说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传统观点认为,这两种共同体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两者可能相分离。可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最一般意义上的共同利益,但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不一定是公共利益,这取决于共同体利益的指向。
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两者存在一致性,公共利益也是社会大多数公众的共同利益,公共组织与共同体组织为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满足的不是少数个人的利益,而是多数人的利益,公共组织和一般的共同体组织对组织的剩余都不进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当共同体所追求的是公共和公众的利益而不是自身组织的私利时,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内涵变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