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需要(Public Neces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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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需要,指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诸如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防治水旱灾害、环境保护、国防建设等等。这种需要不是个别需要的总和,而是共同利益,具有不可分割性。
1、公共需要是全社会(全地区)的共同需要,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愈发展,生产力愈发展,这种共同成分愈充分,共同利益愈明显。
2、公共需要具有整体性,无法分割。公共需要不是人们个别利益的混合。
3、公共需要不以人们的地位和收入为分界限。这与私人需要不同,私人需要是以地位和收入为界限的,不同收入水平有不同需要,富人和穷人的私人消费水平显然不同,而公共需要则不分富人和穷人。例如,在享受国防、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管理、防洪水利等利益方面,是完全平等的,同时也是机会均等的。
4、公共需要是一种有效需求,是社会总需求的一部分,等同于政府需求。社会总需求包括政府需求和私人需求。各代表着一定的社会购买力。公共需要作为政府需求,是一种现实的购买力,代表着一定的货币流量和货币存量。
作为公共需要,有一定的范围。确定一种需要是否应归属公共需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判别:
1、符合公众共同利。
2、私人不能满足(或私人不愿提供)。
要回答哪些具体事物应当归属公共需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公共需要也是历史地发展的事物,决定着公共需要范围的物质力量首先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其次,由社会生产关系状况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公共需要,实质上是剩余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决定社会公共需要。因为公共需要的满足建立在私人需要满足的基础之上,只有当社会满足了私人劳动者的衣食住行之外,还能提供剩余劳动之时,才谈得上社会公共需求。社会生产关系,则是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劳动制度,这些制度决定着社会公共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得以满足。在从原始社会末期到资本主义的不同社会制度的进步过程中,社会公共需要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范围的。如果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而盲目扩大公共需要的范围,则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共需要可以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刚性的公共需要(典型的公共需要),这类公共需要,基本上或全部由国家解决。例如,行政、国防、城市公共设施、基础科研、环境保护、义务教育。
第二类,有弹性的公共需要,职业教育、医院、交通、通讯、能源。如果国家有力量包下来,当然由国家办更好,如果国家包不下来,而民间能够举办又愿意举办,则由民间举办更好。这类公共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得到进一步扩大。
第三类,随机的公共需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某些产业进行投资。这些产业在一个阶段成为财政投资重点,在另一些时候,则完全由市场调节。
以上这些归类,都是相对的。因为,根据上面提供的有关划分公共需要的标准,哪一类事业属于公共需要,并不是绝对不变的。一些事情,虽然一般地可以归类为公共需要,但只要民间可以办,又愿意办,而且也并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并不一定非得由纳税人掏钱,完全可由市场去解决。即使是建设铁路、公共交通,也可由民间去建设。再者,有些事业,虽然一直由民间举办,但只要这些事业,民间办不了,民间不愿办,而社会又特别需要,这就可由纳税人掏腰包来举办,例如:农业通常是由民间举办的,但是,如果大片沙漠的改造、垦荒种植,民间办不起,非由国家办不行,则纳税人还应该慷慨解囊。现实社会中,有些事不是先界定它的性质,而后决定由谁做。倒是在做的过程中,由事实决定它的性质。总之,公共需要是随生产力发展而不断发展不断扩大其范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