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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税法法源。我国税收实体法除个人和外资所得税制定为法律外,均为税收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均属行政法规。
一是税收法律中授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均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
二是在没有相关的税收法律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税收立法方面向国务院做过两次重要的授权。
第一次是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二次是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税收立法方面向国务院所做的第二次授权扩大了第一次授权的范围。第一次授权范围仅限于内资企业,第二次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