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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税种

  	      	      	    	    	      	    

目录

什么是主体税种

  主体税种是指在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

主体税种的条件

  作为主体税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

  (2)在体现国家政策和履行税收职能方面起主要作用;

  (3)税法和征税方法的变化会对整个财政经济税收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根据国情不同,一国税制的主体税种可以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税种,因主体税种的选择不同,各国税制模式又可分为单主体模式、双主体模式等。

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

  确定某一税种能否成为主体税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财政收入功能方面的标准

  主体税种的税基应宽厚而扎实.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的充裕、稳定、及时取得.即主体税种所担负的组织财政收入任务要在各税种中稳定的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并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直接保持较高的一致性。税收是基于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不具备良好的财政收入功能和税种根本没有资格充当主体税种的角色。主体税种的选择必须保证财政收入的足额稳定、适度合理,尽量兼顾政府支出的需要。因此,组织财政收入的有效性应成为我们选择主体税种所考虑的首要备件,或者说判断的首要标准。

  (二)对经济的引导和调控方面的主体税种

  应具有较强的宏观调控功能当今世界均把市场经济作为其经济运行的基本选择,这是在认同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高效率基础上形成的共识。市场自发性和盲目性要求必须用一系列经济杠杆市场机制进行有效调节。税收杠杆正日益发挥着其它经济杠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主体税种应当在市场规则的建立与运作、市场经济的形成与规范等方面具有促进与保障作用,克服市场的自发性与盲目性,避免大的市场波动对经济的危害;此外,还要求主体税种应当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一致,在促进经挤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方面有较好的作用,能够配台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实施结构调节,配合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施总量调控等。

  (三)税收公平与效率方面的标准

  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经济主体以平等灼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但因客观条件和经济政策的差异性,会使经济主体处于不公平竞争的状况中.造成市场经济的效率低下。主体税种的选择.应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外部税收环境,保证并促进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

  同时,在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中,必然要耗费一定的费用.客观上存在税收收入与征收费用之间的比较。作为主体税种,要求其税务行政成本最小,方便纳税,以利于征收,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征纳的工作量,不断提高税务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个国家确定其主体税种,必须根据主体税种标准的要求,并结合国情来选择。

主体税种的比较分析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社会进步,税收制度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演变过程,税制结构中主体税种的选择也由古老的直接税发展到间接税,再发展为现代发达的直接税。其主体税种的选择主要有三种:以流转税为主体;以所得税为主体;流转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

  流转税与所得税相比较,各有其优越性,也各有其缺陷,因此,其各自的功能及适应条件也各有区别,下面,将就各自的优点及不足展开讨论:

  (一)流转税

  流转税所具有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课税范围大,税基宽广,收入具有连续性,且可以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税率伸缩余地大,可以引导资源增量投入和资源存量转移,调节资源配置;流转税属于间接税,实际税赋由消费者负担,因此负担较为普遍,在一定限度内可以使高收入者多负担;税收征管方面较为简单,税收手续简便易行,税收阻力较小,容易被纳税人接受。

  流转税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即流转税在税收负担上具有累退性;其实际征收范围很难普及到理论上的全部消费支出;同时,征收流转税也容易引起价格上涨,减少商品的供给。

  (二)所得税

  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在许多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所得税的财政作用和经济稳定作用都表现得非常明显。所得税对国民收入分配不平等具有较强的抑制和纠正作用,对政府解决或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功能要比流转税有效得多。所得税对市场经济影响是灵活而积极的。

  所得税所具有的缺陷表现在:其计算手段较为复杂,课征技术条件要求较高,容易出现隐匿所得和申报不实;同时,其实际应税所得很难与理论上的所得相一致。

  (三)流转税与所得税各有其功能及适用条件

  以所得税为主体,一般适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生产的货币化商品化社会化程度高,个人收入主要表现为货币所得,且收入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而且要求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强,有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水平较高,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公平分配,配合转移支出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功能,它更多被用于为政府的公平目标服务以流转税为主体,一般适用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个人收入不高,税收征管能力和技术水平相对较弱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流转税具有较强的调节资源配置,促进市场效率提高的功能,它更多地被用于为政府的公平目标服务。

中国主体税种的选择[1]

  主体税种的发展变化有其规律性,但就其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来说,主体税种的选择又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建国以来的几十年时间里,中国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

  1950-1057年,以流转税为单一主体税种,实行多种税多次征。基本上适应了这一时期经济成份多样化和防止资本家逃税的需要,对公有 的建立和发展,即组织财政资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8-1979年,进一步完善单一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结构,税制趋于简单化,适应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建立与巩固。

  1980-1993年,加大所得税比重,初步建立起双主体税制结构,适应了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

  1994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改革,主体税种最终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税收的整体功能进一步加强。

  中国主体税种的选择,应立足于国情,具体分析中国税收机制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各种税收功能作用及适用条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是符合中国实际的。

  (一)中国近期以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具备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客观条件

  所得税能否在中国上升为第一主体税种,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条件:

  1.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经济增长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企业获利有明显增加。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充满生机,企业负担减轻,成本费用降低,大多实现了扭亏为盈,所得税有了丰富的税源。

  2.税收征管水平普遍提高。征管手段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全国税务系统实现计算机联网,并能对所得税税源进行有效监控,全社会纳税意识增强。

  目前,不论从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水平看,还是从社会经济结构、征管水平看.中国的社会现实都决定了当前不具备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客观条件。

  从企业所得税来看,首先,中国经济的货币化程度不高,个人所得具有隐蔽性。另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交易所得,这样,以货币为计征依据的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有较多的课税对象.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其次,人均收入水平较高者只占总人口的较小比重.个人所得税在长时间内只能是一种对少数人课征的税。再次,税收征管水平较低。中国个人所得税开征时间较短,征收手段落后,社会纳税意识普遍较弱。在这种情况下,要增加所得税收人,使其成为主体税种是很困难的。

  所以,从目前以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不具备上升为主体税种的现实性。

  (二)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将长期存在

  市场经济呼唤一种中性、公平的税制,要求尽量减少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中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很大比重,商品经济总的发展水平还不高,这就决定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得经过相当长的过程。所以,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将长期存在。

  从组织收入看,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可以及时、稳定地筹集财政资金、保证国家财政需要,征纳成本低,便于操作,利于征管。增值税采取了普遍征收、多环节多次征的原则,使流转税的聚财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从调节经济看,中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经济体制远未达到所具备的条件。如在市场经济中,真实的价格信号市场调节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可是目前价格扭曲现象仍较严重,为消除价格扭曲带来的企业问的不公平竞争,需要流转税来矫正。

  从社会政策目标看,中国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方面占有优势。

  因此,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中国将会长期存在。

  (三)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是中国税制结构的目标

  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税种,符台中国长期经济政策和发展的客观实际 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种,在组织收入调节经济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作为中国现,疗的税收基础不能动摇。从长远发展趋势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民生产总值稳定增长,社会效益大幅度提高,社会管理及核算水平迅速提高,征管措施日益完善,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将会逐步扩大,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也会大大提高。

  流转税与所得税具有不同的功能效应,二者的配合有助于税制结构多元目标和整体效应的实现。采用双主体模式,既有及时、稳定、中性的增值税为主体税种,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有符合效率标准能够起调节作用的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制的整体效应。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现行税制结构虽然号称双主体,但实际上是一种“跛脚”税制,一条腿细(所得税),一条腿粗(流转税),流转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占了七成以上,而所得税因企业生产的萎缩,个人消费的疲软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整个税制结构的筹资任务和宏观调控任务都落在了流转税上,事实上是流转税为主体,这是由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历史原因决定的,是中国现阶段主体税种选择目标,而且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改变。

  而以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是中国在主体税种选择上的最终目标与理想模式,无论从财政收人目标的实现,还是从政府调控经济,促进政府公平和效率目标的实现上看,只有流转税和所得税二者相互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共同构成主体税种,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为宴现这一目标模式,需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同时加强财政法律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手段,在进一步完善流转税的同时,逐步实现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模式。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程喜红.浅谈主体税种的选择[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