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干预(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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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干预是指国家政府机构运用行政权力对市场、企业和有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超经济行政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干预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必须保留。它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种特殊方式。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如战争、灾荒、经济危机),可以起到其他经济手段起不到的作用。但运用行政干预手段必须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且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作为一种必要手段,行政干预的经济学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基于个人理性之下的自利行为,有可能违背甚至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要求,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行政力的介入,对经济人自利行为的非适当性予以及时纠正。如果任由上述状态长期延续.其结果不仅会降低社会的整体效率,也会对经济人本身带来损害并增加经济人自利行为风险性。所以,政府必然有责任、有义务实施积极的行政干预以维持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并降低、化解经济人的行为风险,而不是充当一个旁观者放任风险后果的发生。
其次,新凯恩斯主义关于工资、价格粘性的论述,也反映了由于劳资合约、“菜单成本”等现象的存在,使得工资和价格并不能因为需求的变化而进行投时的调整,导致出现名义工资和名义价格粘性,“看不见的手”协调失败。因而,有必要实施政府干预矫正市场的扭曲状态,恢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粘性工资、价格论对我们最重要的启示就是政府有必要.也有责任对各种粘性因素,如劳资合约、菜单成本.交错调价、信息不对称等因索实施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以避免出现工资和价格粘性对市场机制的消极影响。
再次.中国市场经济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其在价值内涵上对公平、正义、共同富裕的更大追求,也要求政府更多地使用行政干预对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以及有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进行适当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安定并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干预就被赋予了非同一般的更加独特的意义。资本主义现代市场经济自凯恩斯主义以来,虽然以混台经济为特征,主张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但其宏观调控着重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对行政干预基乖采取的是否定的态度,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就绝对地排斥行政干预。“例如老罗斯福总统在自传中,认为总统是人民利益的管家人,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为了人民的利益采取必要的行为,不论是否有宪法明文的或默示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宪法的规定、或者国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带制定的法律的规定,总统就有行动的自由。”“实际上总统极力的大小取决于很多因素,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例如总统的个性、能力、领导技巧、取得各方面支持的力量和国会中多数党是否属于同党,以及其它的政治情况。”所以,存在行政干预的市场经济应是中国持色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
行政干预是中国市场经济下体现社会理性且又十分必要的政府干预手段。
行政干预存在的必然性既反映为是经济学及法学理论的逻辑结果,也是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客观要求。1、现代市场经济,特别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经济理论指引,要求使用必要的行政干预以克服市场机制的协调失败。2、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客观实践,也要求使用必要的行政干预以代替转型过程中的市场缺位,从而避免转型过程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振荡,确保渐进式改革稳健的向前推进。3、现代法制对公共利益的强调,以及中国法制建设赖以存在的有别一般的特殊经济基础也为政府的行政干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理支持。所以,必要的行政干预就成为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
行政干预具体可分为适度的行政干预和非适度的行政干预。
行政干预区别的主要标准无非是:1、法定权限;2、社会公正性:3、整体效率原则。自1978年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上述标准的2、3对于转型中的经济运动具有更积极的实践意义和社会价值。在非适度的行政干预行为中又包括了滥用权力的行政干预——那些明显违宪、违背基本法律并损害社会公正,破坏整体效率的行政干预。而其它的处于法定权限的临界区或模糊区的非适度行政干预则并不能确定为滥用权力的行政干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