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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会计

  	      	      	    	    	      	    

反倾销会计(Anti-dumping Accounting)

目录

什么是反倾销会计[1]

  反倾销会计是指对特定主体运用会计、反倾销法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举证、调查和鉴定的活动。从实务角度看,反倾销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以会计理论和反倾销法律理论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反倾销诉讼所需要的会计资料;从学科角度看,反倾销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反倾销法律理论以及国际贸易知识为基础,融三者为一体的一门边缘性交叉学科。由于反倾销这一行为的特殊性,反倾销会计的研究对象,就是反倾销诉讼中应诉所涉及会计资料的准备。

  由于反倾销会计是在反倾销诉讼中,对涉及到的会计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举证、调查和鉴定的活动,反倾销会计必须遵循反倾销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国外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中涉及的财务问题,常常指出我国的财务会计核算和资料等与国际准则相比不够规范,反倾销诉讼和反倾销法律规范是分不开的,这时就要求应诉企业应当遵循反倾销法和国际贸易规则的规定,针对诉讼中的会计问题,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准备符合诉讼要求的会计资料。这就要求反倾销会计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规范性、国际性、专业性和针对性。

我国企业在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2]

  1.在反倾销起诉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管部门要对申诉方就反倾销调查申请所提供的会计证据进行审查,这些会计证据包括:被控倾销产品销售数量及其价格;估算的被控产品的倾销幅度;倾销产品引起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变化、利润变化、库存变化等。但我国很少有企业注重监测和收集国内出口产品和国外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价格动态等情况,可以说会计的事前保护作用微乎其微。

  2.在反倾销调查阶段。

  (1)关于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问题。国际反倾销法将被调查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前者的企业可以使用自己的成本价格数据,后者则是采用替代国的数据。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直接影响到调查的结果。我国除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尚未争取到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按照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标准,如“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和“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成本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要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而仅此两个条件,无论是基于会计准则的差异还是企业日常会计行为,我国多数企业目前尚有较大的差距。

  (2)关于倾销内容的调查。国际反倾销调查的认定标准有两种:一种为价格倾销标准,一种为成本倾销标准。对于价格倾销的调查,实际上主要是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查;而对于成本倾销,因为它是一种亏本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确定正常的价值时是不予考虑的。我国企业会计在此阶段遇到的最大困难是:用替代国价格计算正常价值时,替代国和计算方法选择上的不确定性使企业会计相当被动。另外,由于反倾销法中产品成本与会计学上的生产成本不一致和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使企业会计在成本范围的界定和调整中遇到很大困难。例如,在我国产品成本一般就是指生产成本,而在国际反倾销法中,产品成本除了生产成本外,还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

  (3)关于倾销幅度的调查。所谓倾销幅度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低于成本的差额。在这里涉及到对两者进行比较和调整的问题。首先是“可比性”的问题,要使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间具有可比性,通常是使两者处于相同的贸易水平(一般指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比较,而且应尽可能采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来比较,在销售条件与条款基本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数据转换。各国反倾销法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调整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调查当局在调整过程中有较大的自由度,而我国企业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调整上很难把握。

  (4)关于损害的调查。损害的确定标准有三种: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产业,符合其中一种即构成损害。除第三个标准即实质阻碍产业无明确规定外,其他两个标准都详细规定了审查的主要因素和内容。这些因素中有些指标(如被控产品的价格、数量、进度等),对于判定是否构成损害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企业会计往往不重视对出口策略的引导,不重视对出口国同类产品市场状况的分析研究,盲目出口或降价销售,为以后被判定构成损害留下了隐患。另外,关于损害的累积评估,依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条件,我国企业会计不仅要对进口国的生产厂家进行监测,而且要对整个进口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所有其他竞争厂商进行监测、分析,否则一旦累积评估,就更加容易构成损害。

  (5)关于两者因果关系的调查。只有所确定的损害是由所确定的倾销导致,也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最终判定倾销而实施反倾销措施。但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反倾销法所确定的界限是很低的,并不要求倾销是某国产业受损害的重大或主要的原因,而只要裁定被控产品是造成某国产业损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认定其因果关系。而在这方面,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是比较有限的,会计能做到的只是监测进口国同类产品市场情况和控制出口进度、价格。另外,还需要用企业连续几年良好的会计记录财务数据来说明出口价格是大于生产成本的,且近几年来产品价格未发生大幅度削减,出口数量未大量增长等。

  3.在反倾销应诉阶段。

  这是被控企业收集应诉资料,进行会计举证、会计陈述和会计抗辩的阶段。应诉资料不仅包括企业自己的财务资料,还包括国内市场行业出口商的基本资料以及进口国竞争对手的基本资料,如,对方的生产成本资料、市场份额等财务与非财务资料。这一阶段我国企业会计面临两大困难:其一是缺少应诉资料,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反倾销会计,因此在应诉反倾销时所需要的会计资料是由现有会计系统提供的,其资料的积累是有限的。正如曾代表中国出口企业和出口商应诉多起反倾销案的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法籍华人陶景洲说的那样:“代理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的最大难度就在于证据的收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取证上。中国企业在资料的保存和收集方面的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外国竞争对手的资料更是少得可怜。”其二是不懂反倾销会计举证技术,如在应诉中关键的填答调查问卷阶段,“问卷”中有很多事项和资料需要会计举证,有些会计处理方法也需从国际会计准则的角度来进行必要的抗辩,我国会计在这些关键问题上知之甚少。

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会计对策[2]

  1.会计准则国际化。

  产品生产成本的确定是反倾销案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的计算直接影响到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乃至于最终确定倾销是否存在。而成本计算又直接受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计算同一产品的成本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立法都对出口企业的会计准则作了规定。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尚存在一定差距,产品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同将直接影响产品的定价关税等,这均会导致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和会计资料不予认可,而转用某个第三国的替代数据作为可比价格,致使以前的一切努力付诸东流。为了在反倾销中获胜,必须将会计准则应用好,同时改进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做到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性。

  2.建立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应诉国外反倾销需要一个资料全面的反倾销信息平台:①建立出口企业的反倾销信息系统,包括反倾销会计的建立和竞争对手会计资料库的建立两方面的内容。反倾销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关于本企业的财务资料以及国内同类产品出口厂商的基本资料。而竞争对手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则包括进口国同类或相似产品的竞争对手以及出口国市场和第三国竞争对手的基本资料,还包括产品研发、市场份额、经营策略非财务信息。②建立行业商会的反倾销信息系统,包括行业出口商品的国外商情资料、国外区域分布资料,及时反映所属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的区域分布,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出口价格。③建立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系统,主要是提供反倾销法规、反倾销举证、产业损害评估等方面的资料。

  3.在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规避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要规避国外对出口产品反倾销起诉,需要通过对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情况以及我国出口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制定出合理的出口战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预警信息。这就需要出口企业建立一个规避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通过会计运筹,对重点产品、重点产业、重点地区和国家的市场状况以及我国出口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进行监测、整理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预警信息,实现反倾销会计保护的前置化,从而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反倾销调查的预警系统。

  4.建立反倾销举证会计信息平台。

  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需要大量的会计信息的收集,并针对不同的阶段进行会计举证,因此,建立反倾销举证会计信息平台,对于企业在应诉过程中提高有效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如,企业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阶段,应明确表示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填写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争取以国内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为以后采取对策提供依据。在问卷调查阶段,填写问卷调查是应诉过程的重点,问卷调查的填写内容主要是财务数据,要求出口企业做到:提供的文件必须翔实、准确和完整,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须整洁、清晰、规范,提交的资料要有相关的证据,要具有说服力。同时提供的财务数据尽量体现产品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市场化运作轨迹。在核查阶段,要注意数据的一致性,不但能将数据说清楚,更重要的是原始数据与账簿、报表数据均相符无误。同时也要考虑到若不能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积极主动争取选择与我国经济环境相似的WTO认可的国家作为“第三替代国”。

  5.加快国际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

  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迫切需要精通外语、熟悉国际贸易和国际反倾销法的高级会计人才。因此,只有加快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我国才能在反倾销的应对中增加获胜的机会。

反倾销会计的控制策略[3]

  基于会计时空观的特征,反倾销会计的控制策略应覆盖整个空间范围和时间过程。

  1.缔结政府、行业商会、中介机构、出口企业的联系纽带,形成多元化的反倾销会计空间控制范围

  政府主要是为企业的出口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首先,政府应积极主动地和国外企业进行沟通,在有理有利的前提下,力争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其次,政府应宣传各国反倾销会计的法律、法规,解读各替代国的价格成本组成内容,深入研究并借鉴欧盟、美国和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避立法,制定我国的反倾销会计的法规体系。再次,政府应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库,健全我国反倾销会计的预警机制。

  行业商会作为支持企业对外发展的推动者与组织者,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过程中,应保护企业免遭不公平竞争的干扰。其一,行业商会应搭建信息服务、国际交流的平台,加强与中间商进口商之间的联系;应监测重点国家、重点产业国际市场状况等重要参数的变化。其二,建立行业预警报告,定期分析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定价、产销与需求信息,防止市场过于集中而导致进口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其三,应设置行业反倾销应诉基金,引导企业勇打“洋官司”,从制度安排上堵截“搭便车”通道。

  中介机构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是充分运用专业人才的智力资源,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一方面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反倾销国外应诉准备、国内应诉代理的会计咨询服务,另一方面是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反倾销问题法律咨询以及贸易摩擦纷争中的法律支持服务

  出口企业应遵循国内外反倾销会计的法律、法规,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建立反倾销会计的信息平台,设立反倾销预警、应诉、举证、规避、决策会计控制系统

  2.贯穿于企业出口贸易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形成全程化的反倾销会计时间控制序列

  事前控制应体现内部和外部、自律和他律的控制理念,突出防护性和预警等控制功能。

  (1)加快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加入WTO意味着我国企业在会计、管理、体制等方面都要向国际标准看齐,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虽然,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已经具有调匀、趋近的趋势,但仍有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我国应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以进一步健全贸易市场体系,为采用公允价值这一国际普遍接受的计量属性创造条件。

  (2)提高反倾销会计人才的素养。面临日益增多、复杂变化的反倾销会计业务,我国急需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反倾销会计人才,即除了应具备会计人员所具有的素质之外,还需要通晓国际会计准则、国际法务会计与国际贸易等知识,具有外语沟通能力。只有具有复合型人才的优势,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贸易发展服务。

  (3)强化反倾销会计的防护性控制。在企业应对反倾销中,通过设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执行会计制度,来抑制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偏差。一是完善的组织方式;二是高效的人事安排;三是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四是严格的财产管理制度;五是符合规范的经济活动、业务收支、会计档案。为了做好会计防护性控制,资金物资、账簿的管理应严格分开,相互牵制监督,凭证制度和会计程序必须规范化制度化,以防止营私舞弊。

  (4)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在明确反倾销预警目标后,财务及相关人员应进行倾销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当出现潜在反倾销风险时及时向上级汇报,相关领导审核反倾销风险是否确实存在,经过讨论由不同级别的领导负责确定处理方案,并由其负责监督实施。

  事中控制强调反馈环节、差异分析、信息交互等会计控制效应。

  (1)启动动态定价控制机制。制定正确的定价战略是反倾销规避会计的明智选择,会计运筹的定价底线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在此前提下,通过国际市场信息安排企业的生产、销售,确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价格,使其控制在国际反倾销法律认可的进口倾销幅度不超过2%的范围内,因其被视为“忽略不计”,不足以引发反倾销调查。

  (2)加强成本核算的管理机制。反倾销的关键问题是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为此,起诉当局往往要调查产品的真实生产成本。成本和费用的核算资料是重要的举证材料,直接关系到反倾销应诉的胜败。要逐步实现我国与国际有关成本核算方法的对接与协调,提高企业成本资料的通用性,还要杜绝成本与费用的造假行为,保证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

  (3)建立反倾销应诉机制。在反倾销应诉中,要证明企业是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决定原材料与劳动力投入,产品价格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和产品价值。起诉方调查当局往往要重点核查企业的财务账簿和会计方法等,企业需有一套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并经过独立审计的基础会计账簿。应诉企业应做到在财务记账、分类、合并、数据处理、账目调整、赊账冲抵、债务偿还等方面,都符合市场经济规则。

  (4)建立反倾销会计的信息机制。应对反倾销必须知己知彼,除了规范本企业的财务成本核算资料外,还要掌握进口国的情况。要建立一个宽泛的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一方面应加强对生产、经营等内部会计资料的管理,结合反倾销调查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做到有备无患;另一方面应加强会计档案的保管,对反倾销诉讼中可能用到的证据材料要妥善保管,一旦涉及诉讼就能迅速应战。

  事后控制立足于反倾销会计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估的控制思路。反倾销会计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执行、效果良好,内部控制必须被监督,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加强对反倾销会计的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漏洞和隐患,提出修正或改进控制政策,以期更好地完成内部控制目标。要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使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把内部审计职能提升到对企业的管理系统提出分析和建议的层面上。

反倾销会计的发展策略[3]

  制定反倾销会计的发展策略需要博采众长、扬长避短、为我所用,融合多门学科之精华。

  1.竞争对手会计

  竞争对手会计是以权变管理思想为指导,提供企业经营环境中与竞争者具有相关性的外向型战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1)竞争对手成本评估。如评估竞争对手的制造设施、经济规模政府关系和技术产品设计等。(2)竞争地位监督。通过评价和监督竞争对手的销售收入、市场份额、销售量、成本和收益率来分析竞争对手的状况。(3)基于公开财务报表的竞争对手评价。即对报表进行的数字性分析和业绩性评价。

  2.战略成本管理

  应对国际反倾销,需要在洞察企业竞争地位的同时筹划成本管理。首先,企业应运用作业成本法和价值链分析法对成本实施战略管理,既要重视与上游供应商的联系,也要重视与下游客户经销商的联系,还应审视竞争对手的成本情况,把成本管理看作是一个对投资立项、研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实行全方位监控的过程。其次,应开展战略成本动因分析,一项价值活动的相对成本地位取决于其战略成本动因,如规模经济生产能力利用模式、时机选择、企业政策、地理位置等。

  3.战略财务信息库

  为了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有必要建立反倾销战略财务信息库。通过及时收集与整理多渠道、多样化的信息,包括竞争对手资料、行业分析报告、政府政策及统计公告、国际市场行情、国际会计动态以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战略决策时,战略型会计师则科学地运筹专门方法,对战略财务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加工和分析,及时提供给决策当局。

  4.网络会计

  在反倾销视野下,网络会计开拓了系统管理的空间、时间、效率。在管理方式上,网络会计采用实时控制、在线管理、集中调控等;在工作方式上,网络会计支持在线办公、远程处理、智能模拟等。显而易见,这种模式对于整合企业的财务资源、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之,反倾销之路任重而道远,我们要树立长期发展观,科学运用反倾销会计的策略,对解决反倾销问题,重在治“本”而不是治“标”,改变过去一味追求的低成本扩张手段,而从质量、服务、品牌上狠下功夫,真正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反倾销会计在应对反倾销诉讼时的现实意义[1]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主要包括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鉴于此,反倾销会计在应对反倾销诉讼时的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反倾销会计可以在事前规避倾销嫌疑

  反倾销会计可以在进口国未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事先对本国相关出口产品的出口情况、国际市场状况等重要参数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整理和分析,并实时发布预警信息。而且,通过对销售到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商品数量、成本、价格及增长幅度等数据资料准确地在会计报表上反映出来,可以为出口企业在制定合理的、正确的价格,控制进入外国市场的速度和数量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从而将倾销嫌疑处置在萌芽状态,达到规避反倾销诉讼的目的。

  (二)反倾销会计可以为反倾销诉讼提供协助

  在反倾销诉讼中,反倾销会计可以帮助应诉企业及时地提供申诉国需要的会计资料,包括:企业一般信息、国内销售情况、向第三国销售情况、向申诉国销售情况及生产成本要素。只要会计资料和相关数据能够充分有力地证明正常价值存在合理的会计标准,则企业可能不会被采取“第三国出口的价格”,甚至胜诉。

  (三)可以为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依据

  目前,尽管已有75个国家和地区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主要国家,例如美国,仍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欧盟则把我国视为介于“市场经济地位”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在欧盟,满足“市场经济地位”的五个条件中,与会计相关的就有两条。因此,反倾销会计的建立健全对于帮助我国企业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真实可信、账目清晰、国际通用的会计账簿具有现实的意义,也可以为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倾销会计在我国出口贸易中的应用缺陷及原因[1]

  第一,我国企业会计资料缺乏通用性。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有一定差距。任何一个国家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基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环境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基于此建立的会计准则与基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的国际会计准则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因此,在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的核算和编制过程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国际上的被认可度不高,往往导致国内相关企业的会计资料缺乏可信度和通用性。在产品正常价值的核算中,由于成本的计算受到会计准则的影响,不同的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成本结果不尽一致。在我国,成本一般包括耗料、耗工和耗费三个方面,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国外反倾销调查的要求。

  第二,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只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编制有着较为严格的管理,对于非上市公司则相对偏松。而且,国内许多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并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厂长(经理)成本,厂长(经理)利润”盛行。在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中,也存在严重扭曲的现象。这种扭曲的核算方式必然会给反倾销诉讼带来很大的不利。

  第三,缺乏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由于“市场经济地位”在国际认可度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尽管拥有反倾销法,但是在反倾销法律中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地区分市场经济国家或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不免使得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国内许多企业对于反倾销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在遭到损害时缺乏判断而不敢贸然起诉,对于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也缺乏基本的认定,这些不仅会影响国内企业对自己的保护,而且势必阻碍反倾销应诉会计的发展。在这种发展背景下,国内大多数出口企业都没有建立竞争对手会计,也没有采用专门的方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境外主要竞争对手成本、销售数量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针对反倾销会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1]

  反倾销涉及到政治、经济、会计等问题,需要企业、国家、行业协会和中介会计机构一起应对。当然,在应对反倾销诉讼和解决反倾销会计中所存在的问题时,应坚持企业为主体,国家、行业协会和中介会计机构为辅的原则,而且他们采取的措施也应有所差异。

  (一)企业可采取的措施

  1、出口企业应尽量实施新会计准则并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2006年我国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基本上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制定的,与旧会计准则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可是,虽然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率先实行,但由于对非上市公司采取鼓励实行的原则,导致许多企业仍习惯性地沿用旧会计准则。同时,为适应国外反倾销调查的需要,在细化成本核算时,要细化原材料的成本核算。企业从国外市场采购的原材料要细分为从“非市场经济国家”采购和“市场经济国家”采购

  2、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一方面要建立反倾销规避会计,发挥会计在出口产品数量和定价方面的作用。企业对自身的出口产品资料要详细记录并进行分析,同时要收集国外市场的产业政策,分析国外对我国出口企业提出反倾销一些敏感性指标的变化,进行监测预报,使出口企业根据相应警示,及时采取措施和对策。另一方面,要建立反倾销竞争对手会计。对此,要建立境外竞争对手档案。企业在同一产业、同一产品、同一市场中找出自己的主要竞争对手的基础上,派遣专门会计人员创建竞争对手档案、追踪竞争对手资讯并对档案进行维护、更新和妥善保管。

  (二)政府、行业协会和中介会计机构的作用

  1、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反倾销会计制度及准则的建设和执行力度。截至2007年,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要求或允许使用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开发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尽管我国在2006年就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但离完全使用国际会计准则至少还有20年的差距。对此,我国政府要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及时了解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争取能够在立法和体系构建上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2、行业协会应从协会成员的利益出发,保障反倾销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行业协会是同行业的联盟,为行业服务。同行业不管是国内同行还是国外同行,在成本、费用、生产工艺等方面都具有共性。行业协会可以建立本国行业的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而且,通过对行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预警信号,可以帮助企业适时调整出口营销决策。

建立健全我国反倾销会计的相关措施

  (一)会计控制定价,确认产品成本及出口价格

  在反倾销中,低价销售是第一敏感因素,出口企业制定正确的定价战略是反倾销规避会计的第一选择。在出口产品定价方面不仅要发挥会计的指导作用,为产品出口定价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发挥会计在出口产品定价中的控制作用。在国际上进口国反倾销机构是以价格倾销标准为基础,由于成本是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成本计算又是直接受会计准则的影响,所以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对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有重要的影响。对我国企业来说,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是应对反倾销并进行会计规避的重要一环。

  (二)完善反倾销会计内部控制

  企业应贯彻财政部已颁布的一系列内部控制规范。同时,还应按反倾销需要,完善内部控制保存和搜集外国竞争对手的资料,建立完整的会计资料库,建立反倾销会计控制外部信息支持系统,做好外部信息搜集、控制系统,包括建立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的并行记录报告体系;建立进口国、合理第三国类似产品价格、成本构成和销售量的追踪记录报告;建立调查期间辅助分析系统,及时提供外部会计信息,以积极的态度整理、分析资料,进行会计规避和抗辩。

  (三)建立我国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

  有效的竞争对手会计应完成两项任务:一是通过财务会计系统来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财会资料的积累,结合国外反倾销调查内容,做到有备无患,一旦涉诉,能迅速进入应诉程序;二是通过财务系统搜集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的信息,就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倾销进行预警,为进行反倾销申诉而举证,在国内产业保护方面发挥作用。

  (四)建立、完善反倾销保护机制

  通过构建反倾销保护机制,为企业提供制度保障。在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其可以迅速启动,帮助提供应诉反倾销调查所需要的会计资料,应对反倾销调查当局的现场核查和听证;在企业遭受国外产品倾销威胁时,可以满足提起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并在反倾销调查中帮助商务公平贸易局进行调查,最终目的是保障企业不受反倾销的威胁,减少遭受反倾销的损失,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建立我国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预警系统建设是对我国国内产业遭受国外产品冲击可能受到损害的监测以及我国产品出口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限制措施的监测。通过对重点产业、重点产品、重点国家和地区国际市场状况以及我国进出口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的监测、整理和分析,建立损害预警模型,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以求达到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目的。这样的数据库必须由国家以行政手段,通过政府驻国外官方机构收集国际反倾销信息和各地市场资料,及时将各国反倾销的动态反馈给国内,对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有可能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商品价格和数量进行追踪调整,防患于未然。

  (六)培养反倾销人才,提高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素质

  政府要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骨干企业、中介组织着力培养一批精通反倾销、反补贴等相关工作的机制,必要的时候,可以引进外国的专业人才。也可派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世贸组织每年组织的培训班,也可以请求世贸组织或一些友好国家的专家,来国内进行反倾销应诉、谈判、法律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增强其在国际反倾销法律、国际贸易、国际法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掌握外汇政策外汇核销知识。

  (七)做好反倾销会计抗辩陈述

  会计陈述一般是围绕调查问卷的内容和起诉方的指控进行的,根据以往欧美反倾销调查案件来看,会计抗辩陈述可以重点在以下方面陈述。

  1.市场经济抗辩

  强调我国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上全部或基本上按市场经济法运做,在会计政策方面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做法,涉诉企业有一套明确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是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登记的,企业会计报表经过了独立审计并有其通用性。

  2.低价销售抗辩

  关于低价销售问题的抗辩,可以举证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原材料便宜等成本优势,并陈述有关资料和数据,列出计算公式,有关项目应依法尽可能在有利于我方的前提下予以加减。

  3.损害抗辩

  在确定控方产业是否被损害时,应该从该产业的生产能力使用情形、产销状况、获利能力会计政策使用情况等方面陈述。着重看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企业是否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对进口国的损害可能是受进口国经济景气、工人罢工、设备老化以及消费者偏好改变或产业本身萎缩所致,举证有关会计数据就倾销与损害间并无因果关系而进行抗辩。

  4.替代国抗辩

  对于替代国制度,抗辩时应说明中国该产品和产业属于典型的市场导向型,积极争取被诉产品正常价值的直接应用。如果这种陈述很难被认可,可通过准确详实的数据驳倒进口国在替代国选择上的主张,进而提出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替代国为正常价值计算依据,同时做好单独税率的抗辩。对于美国提起的反倾销案,应重点突出应诉产品在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对欧盟提起的诉讼应重点突出我国企业在采纳国际会计准则方面的成就。

国际反倾销与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中国已经是世界上兴起的贸易大国,随着贸易的发展,我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大幅度增加,主要反映在一些国家针对“中国制造”的歧视性反倾销。从1979年我国第一次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截止2002年底,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已有511起,平均每年20多起。近两年呈增长趋势,每年都在30起以上,有时可达四五十起,涉案产品达4500多种。中国出口产品在西方国家市场上遭遇反倾销阻击的同时,外国产品又在中国市场进行大规模的低价倾销,对我国市场所造成的危害性日益显露。若照此下去,我们不仅将丢掉众多的国外市场,而且国内市场也将遭受严重冲击,相应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让每一个身在其中的中国企业和每一位关注中国经济发展的人感到说不出的痛心。我国在建立与自由贸易相适应的市场保护机制方面相对缓慢,特别是对反倾销会计等符合国际规则的自我保护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国际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中,西方国家通过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反倾销诉讼中所拥有的会计优势、人才优势是我国所无法比拟的。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需要我们按国际通行办法建立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无论是应诉还是申诉都离不开会计这个支持系统。毫不夸张地说,会计是反倾销诉讼中的一个关键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应对国际反倾销的瓶颈主要是缺少一个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这是我国企业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障碍。“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的活动。从反倾销会计的概念可以看出:反倾销会计其实是用来保护自己的一种会计手段,是确保自由贸易条件下公平竞争的安全阀。谁懂得了这个“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谁就可以用它来保护自己。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我们有责任研究、探讨并建立我国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中国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出口企业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执行反倾销规避、应诉、提起等会计业务。反倾销规避会计和反倾销应诉会计主要是实施出口产品反倾销会计保护,而反倾销提起会计是实施进口产品反倾销会计保护。

  2.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信息中心,在出口产品反倾销规避、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和进口产品反倾销的调查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3.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中的会计规则,建立我国产业损害经济指标的会计预警机制,以及反倾销核查会计。

  4.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反倾销国外应诉准备、反倾销国内申诉代理、反倾销国内应诉代理的会计服务业务,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与竞争对手会计

  应对国际反倾销,必须知彼知己,除规范自己的财务、详细记录产品的成本核算以外,还要了解进口国的情况,掌握竞争对手的相关证据,需要有一个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平台。国外的公司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竞争,应对反倾销的形势,都纷纷启动了竞争对手会计。竞争对手会计是以权变管理思想为指导,始终贯穿“知己知彼”这一核心战略思想,通过各种现代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一种现代会计管理方法。我国的出口型企业也应该建立竞争对手会计,竞争对手会计一般包括国内竞争对手会计和国外竞争对手会计两部分。前者主要是为了掌握国内竞争对手的情况,为协调好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避免引发反倾销诉讼;后者是为了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以帮助企业营销定位、应付竞争局面和规避、迎战国际反倾销诉讼。在国际反倾销领域,我们更需要的是后者,主要发挥两大作用:其一,监测公司国外竞争对手的营销情况,为规避和应对反倾销诉讼服务;其二,为应诉企业选择合适的“替代国”提供了依据。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国家仍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要用“替代国”的办法来确定倾销或损害。我方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该替代国有关企业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中,我们大部分精力放在这一方面。如果我们的出口企业建立了境外竞争对手会计,在平时就积累了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一旦涉诉,就能根据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的指引,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并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

  应对国际反倾销需要国外竞争对手会计,那么我们该怎样来搭建境外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呢?关键是要解决竞争对手会计要搜集哪些信息,通过哪些渠道来获取信息,获取信息有哪些方法。我觉得有以下四点必须注意:

  1.企业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确认。每一个企业总是归属于一个或几个产业部门或行业,而在一个行业,由于各个企业的优势不同,会形成彼此间的竞争。作为一个国际化经营的公司,必须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竞争者。在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中,企业首先应明确与自身处于同一产业、生产相似产品、挤占同一市场的主要竞争者。通过竞争对手会计为每个值得关注的竞争对手创建一份信息档案,在财务部门内组建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档案的维护和更新。

  2.竞争对手会计要搜集的信息。竞争对手会计信息是关于产业竞争者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意在“知彼”。一般从应对反倾销的角度来搜集有关信息:(1)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原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2)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3)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4)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

  3.竞争对手会计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关竞争对手的信息渠道是多样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资料、行业专家顾问的咨询报告、贸易金融报道、公司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产品技术分析、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信息搜集工作可由本企业的信息机构和财会人员完成,也可雇佣企业外部专职化的管理咨询机构去完成。

  4.竞争对手会计获取信息的方法。获取竞争对手成本、销售数量等信息,可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市场信号(MarketSignaling)、拆卸分析法(Tear-downAnalysis)、价值链分析(Value-chainAnalysis)等一些专门的方法技术。

  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和竞争对手会计,解决两大问题:一是通过会计来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资料的积累,结合反倾销调查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做到有备无患,一旦涉诉,能迅速进入“备战状态”;二是通过会计搜集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的信息,就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倾销进行会计预警,为进行反倾销申诉而举证,在国内产业保护方面发挥作用。

国际反倾销法会计规则的解读及指引

  为何中国企业不断遭遇国外反倾销诉讼?从会计的角度分析,我国缺乏对国际反倾销法会计规则的解读是一个诱因。在WTO这个多边贸易体系中,要求的是“在规则中游戏,而非游戏规则”。对于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深刻与否,事关规则的遵循以及自己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合法利益的保护。国际反倾销法主要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以下简称“WTO反倾销协议”)、《WTO反倾销委员会关于反倾销调查资料搜集期间的建议》、《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以下简称《欧盟反倾销规则》)、《美国反倾销法》等等。国际反倾销法有关会计规则的内容及其解读、指引,在此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反倾销调查接受企业会计记录的条件

  面对国外的对华反倾销调查,我们应诉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会计举证,能否直接引用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会计资料。《WT0反倾销协议》和《欧盟反倾销规则》等国际反倾销法都规定了反倾销调查在确定成本时,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企业的会计记录。在国际反倾销法中对此问题有以下规则:

  1.《WT0反倾销协议》第2条:“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

  2.《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5款:“如果被调查的当事人所保留的记载符合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学原则,而且表明这些记载合理地反映了与被审议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通常应根据这些记载来计算成本。”

  上述规则可以这样解读:在确定产品成本时,是有条件地接受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会计记录。这里所说的“有条件地”是指接受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会计记录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关于反倾销案件中产品成本范围的界定

  在国际反倾销法中都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WT0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3款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或者没有充分的相似产品的销售,或因为特殊的市场情况,这种销售没有适当的可比性,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根据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来计算,或者根据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一个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价格来计算。”

  上述规则可以这样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中所认可的产品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两部分,即反倾销调查中所指的产品成本除包括生产成本外,还包括SA&G。

  (三)关于反倾销案件中成本倾销的认定标准

  关于成本倾销标准,《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同类产品以低于单位(固定和可变)生产成本加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的价格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或对一第三国的销售,只要在主管机关确定此类销售属在一持续时间内以实质数量、且以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价格进行时,方可以价格原因将其视为未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销售,且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对这些规则需要从会计学和法律两个方面来全面解读和认识:

  1.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各类销售的价格必须不低于成本。低于成本的销售,即低于生产成本加“SA&G”所进行的亏本销售。低于成本销售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在不少反倾销案件是基于“低于成本销售”而提起的,企业必须对销售定价实行内部会计控制。

  2.不过在国际反倾销法中,对低于成本销售的确认,应具备三个条件:(1)产品在出口国或向第三国出口销售的价格低于成本,即出口平均销售价格低于加权平均的单位成本。(2)该产品在长时间内大量低于成本销售,其销量超过在调查期间总销售量的20%;调查期间是指反倾销立案前不少于六个月的一段时间。(3)按正常的贸易做法和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收回总成本。由此可见,并非所有低于生产成本加“SA&G”的价格都是不可接受的,只要不构成“持续时间内以实质数量、且以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价格”,这种价格仍不影响“正常贸易过程”状态的认定。会计中的“边际成本法”恰好能满足这些条件。换言之,即使基于边际成本的产品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与“SA&G”的总和,在满足前述条件时,这种价格在国际反倾销法中仍然是正常的,是可以接受的,这在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中是可以运用的,也是一个有效的抗辩理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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