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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国价格

  	      	      	    	    	      	    

目录

什么是替代国价格

  替代国价格是指,即在裁定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时,不以出口方本国的成本,而是使用第三国的生产成本作为比对价格。

替代国价格的确定

  西方各国替代国价格的确定

  根据西方各国反倾销法,采用替代国制度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受诉倾销产品的公平价格的方法有四种,且依次优先适用。

  (1)选择一个经济发展程度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格、出口价格或构成价格作为受诉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公平价格;

  (2)如果不存在前一条件,则以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作为公平价格;

  (3)如果替代国不存在或者从替代国获得的有关资料不可靠,则由被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要素的消耗计算出的构成价格作为公平价格;

  (4)如果上述三个条件均不具备,则以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或构成价作为公平价格。

  美国的替代国价格规定

  按美国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非市场经济出口国的公平价格与市场经济出口国的方法不同,实行的是所谓“替代国价格”的方法。也就是由美国从市场经济国家中选择一个被认为是可比的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以其相应商品价格,或生产相应商品生产要素价格作为公平价格的依据。

  然后,以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报价是否低于用替代国有关资料计算而来的“公平价格”,来判定该国的该项出口是否对美构成倾销。这种方法抹杀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劳动力资源与其它自然资源秉赋上的比较优势。而且,由于替代国的选择是由美国单方面确定的,并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替代国价格的计算方法

  (1)替代国相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计算;

  (2)按替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相似产品的价格计算;即如果该相似产品在替代国国内市场无销售或数量过小时(欧盟要求国内市场销售量要不低于向欧盟出口总值的5%)

  (3)结构价格法,基本计算方法与美国的做法一致,只是欧盟对管理费利润没有百分比的固定规定,管理费一般以出口企业的实际开支作为基础,利润以实际获得的利润为基础。

  (4)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以欧盟作为替代国,使用“经过合理调整的欧盟同类产品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确定替代国价格,但不包括欧盟同类产品的构成价值。

  在确定替代国价格时, 欧盟常常以保密为借口,不向我国出口生产企业提供有关从替代国获得的相关资料,使我国企业无法核实依靠这些资料得出的正常价值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更不知倾销幅度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只能被动接受替代国价格和反倾销制裁。

替代国价格的选择步骤

  以欧盟对替代国价格的选择步骤为例[1]

  1、选择替代国及其考虑的因素。

  欧盟倾向于选择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来作为替代国,并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候选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国内竞争水平、侯选替代国生产产品与涉案产品的相似性、执法的便利性、侯选替代国是否愿意为调查提供合作等。

  2、计算出替代国价格

  在考虑上述几个要素后,欧盟会按下述方法计算出替代国价格:候选替代国的国内市场售价、侯选替代国的结构价格、侯选替代国对其他国家出口价。如无法使用上述三种方法,则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并对利润进行合理调整。

  3、考虑比较优势调整正常价值

  欧盟委员会在按照替代国确定正常价值时,也会考虑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具备的自然比较优势,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

中国企业应对替代国价格的策略[1]

  在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约束下,企业应诉反倾销长期面临替代国价格的困扰。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 问题是制度性障碍,即使将来欧盟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也难避免欧盟仍然沿用原来的思路。因此,律师和企业只能在这一预设的前提下,采取对策,一条途径是为涉案产品争取一个公允的替代国价格,另一条途径是避开替代国价格制度,直接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因此,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得有两手准备,一方面是积极争取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另一方面是当前者失利时,按规定提供有利于我方的替代国及替代国的有关价格和成本的详细资料,并证明我方提供的替代国更合理。围绕这两条途径,企业还须做到:

  企业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的价格传导机制。

  对我国而言,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政企分开公司独立经营。出口公司应保证多数股权由真正的私有公司拥有,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重要的管理岗位上没有国家公务员;公司土地由公司购得或者以市场价格租入;公司拥有人事聘任,解聘工资决定权;公司具有原材料采购生产要素采购权;公司如为外资企业有权将利润资本汇出境外;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出口价格;公司具有自主经营权。我国出口商要赢得欧委会给予市场经济待遇必须从这些方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造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真正将“市场化经营”模式展现给欧盟委员会的执法人员。

  企业须加强与同行的联系,建立出IB价格协调机制以保证价格预警信息的畅通。

  2002年,欧盟对温州打火机的反倾销案突出表明:外贸信息的变动,应该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因为在该案例中,欧盟1998年修改的CR法案直到欧盟开始实行反倾销时才为当地企业获知,尽管最终5家申请企业全部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此案说明,外贸出口企业平时如若对反倾销信息不闻不问,很容易陷于被动地位,但一旦发现时,仍然应该从容应对。企业平时应尽可能与外国进IB商密切联络,出口报价尽可能建立在合理分析的基础上,避免遭到倾销指控。与此同时出13商之间加强协调,一致行动,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同时,关注政府相关外经贸部门提供的贸易预警信息,增强外贸价格信息的敏感度,灵活利用预警价格信息,及时调整产品出口价格,以避免反倾销案的发起。

  企业须转变经营观念,从低价竞争策略转变到质量与适度价格并举战略

  价格是反倾销调查的敏感因素,一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极有可能引发欧盟的警惕。欧盟反倾销风暴之越演越烈,与我国企业惯长采用的低价策略不无关系。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价格竞争策略,用“以质取胜”代替“以廉取胜”,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IB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E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13,并且将出口价格保持在一个可以使欧盟不警觉的水平线上。

  企业须完善档案制度,确保价格档案信息的真实化。

  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需要完整齐全的原始档案资料,反倾销调查问卷、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分别裁决申请表、抽样调查表等等表格都需要企业的档案材料来支撑。所以现场核查往往比较关键,是裁定企业的出口税率的最主要依据,而现场核查需要调阅大量的原始档案资料,原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程度就决定了核查的成败。因此,企业在平常工作中加强对这方面的材料的收集、管理。在企业内部也要加强宣传,使企业各个生产、管理和流通部门乃至全体员工都要增强档案意识,明确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企业重视档案工作,使公司档案完整齐全、管理规范,顺利应对反倾销调查,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记录材料。在最短时间内提供反倾销调查人员要求所需的材料,赢得调查人员的信任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徐璐.张敏,欧盟反倾销法中替代国价格制度及应对〔J〕,商业时代,2007年22期: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