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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税缴纳期限内未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的纳税人,被海关课以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货币。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通过使滞纳关税的纳税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早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我国海关法规定,自关税缴纳期限到期之次日起到纳税人缴清滞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滞纳税额的1%。
按照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船舶吨税,如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逾期缴纳税款的,应缴纳税款滞纳金。
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的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的进口环节税税额×0.5‰×滞纳天数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在实际计算纳税期限时,应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当天不计入。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税款缴纳期限内含有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滞纳天数按照实际滞纳天数计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一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