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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关税

  	      	      	    	    	      	    

互惠关税(reciprocal tariff/reciprocal duty/reciprocal duties)

目录

互惠关税概述

  互惠关税是在缔结贸易条约国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相互协定给予对等优惠待遇的关税。一般对对方的进口货物相互免征关税或采用比其他国家较低的税率

  互惠关税是通过互惠协定实现的。历史上以自由贸易条约著称的1860年英法《科布登条约》即规定互减关税。许多国家通过与英法或相互间缔结最惠国条约而享受互惠待遇,使19世纪60~70年代国际上出现了以降低关税为内容的自由贸易时代。20世纪30年代,发生世界性经济危机,各国普遍采取严格限制他国货物进口关税政策和其他措施,美国也受到严重打击为了扭转不利局面,1934年6月美国通过了贸易协定法案,规定总统有权与外国签订互惠贸易协定,并在1934年水平的50%范围内降低或提高关税税率,以及取消其他输入限制1934~1944年的10年间,该项法案修订过4次,规定总统有权削减的税率幅度又进一步扩大,并先后与28个国家签订了贸易协定。这项法案原定执行 9年,后经第33任总统H.S.杜鲁门的要求,延期执行到1948年6月。

互惠关税的原则及优点

  互惠关税的原则是自愿互利,有利于发展双方的贸易关系。

  相互削减关税消除了单方削减关税可能出现国际收支逆差的危险,也使有关国家在对等原则指导下,得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所以继美国之后许多国家都实行了互惠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