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税(multiple tax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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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税亦称复税制、复合税制。“单一税制”的对称。指一个国家同时征收两种以上的税种的税收制度,是依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对税收进行的分类。通过对不同征税对象征收不同的税种、通过税种在不同环节、不同层次的分布使税种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从而形成有机的税制体系。这种税制有利于为政府取得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发挥各种税的不同调节功能。现代各国普遍采用复合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也是复合税制。
建立何种类型的复税制模式,一直是现代各国政府及财政学者所关注的重大问题。早在19世纪,就有许多资产阶级学者进行研讨。德国财政学者A.H.G.瓦格纳就曾提出建立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三个税系。美国财政学者理查德·马斯格雷夫(Richard Abel Musgrave)则提出建立税制的两大体系:即对资金流转课税的体系和对财富持有和转移课税的体系。这一构想颇具影响。中国经过1984年以来工商税制的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由30多个税种组成,多环节课征,具备多种功能的复合税制体系。
这种税制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广辟税源,能够充分而有弹性地满足国家财政需要;便于发挥各个税种特定的经济调节作用,可以全面体现国家政策;征税范围较为广阔,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目标。
主要缺点:在实践中,货物的从量税额和从价税额比较难以确定,而且征收手续复杂,很难普遍推广实行。
复合税可以分为两种:
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这种税制有利于为政府取得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发挥各种税的不同调节功能。现代各国普遍采用复合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也是复合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