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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正义

  	      	      	    	    	      	    

目录

什么是代际正义

  代际正义是生态伦理观基本内容之一。指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要,也要满足子孙后代的发展需要(不可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即当代人与后代人公平地享有地球资源与生态环境。这一观点认为,后代人同当代人一样也拥有生存权发展权,他们的这些权利也应当受到尊重,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发言权就剥夺了他们的这些权利。当代人在实现自己需要的过程中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根本条件。

代际正义的实质

  代际正义的实质是地球上的有限资源在不同代际间的合理分配与补偿问题,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当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自己发展的同时也为子孙后代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维护代际正义具体的道德规范包括:合理消费控制人口,适度发展,节约资源,科教兴国,维护和平等。

代际正义的相关理论

  在对于作为“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的代际正义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前,让我们先试着回答一些问题。

  “我们应该给下一代传递我们从以前的世代那里继承的资本吗?我们应该作为一种对于我们已经从我们的祖先那里获得的成果的一种表达感激的方式提高我们的子孙后代的福利(在物质财富教育和健康质量上)吗?或者我们应该宁可给我们的孩子不依赖于我们从我们的父母那里获得东西吗?我们可以引起我们的孩子和孙子将必须支付的债务吗?我们是否应该有责任去弥补在过去积累的债务以减轻以后世代的负担?在什么程度上我们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自然资源,假设未来世代将可能获得其他资源并且不可预料的技术将给未来世代提供一种类似程度的财富?”

  以上的问题表明,“存在(或者人们相信存在)一种世代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情况。因此,假如我们能够以我们自己付出一定代价为未来的人们提供一种收益或者防止一种损失,我们这样做在道德上是必要的吗?”由于“只要具备了最低的道德人格,一个人就有权获得全部正义保证”,未来世代和现在世代都是具有人格的主体使得对于这个问题的答复是肯定的。从而,代际正义的核心是寻找“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

  代际正义的本质正如最早系统地对于代际正义进行论述的著名学者罗尔斯所指出的,“各代分布在时间中,而他们之间的交换仅仅按一个方向发生,这是一个自然的事实。我们可以为后代做事,但后代不能为我们做事。这种状况是不可改变的。所以正义问题不会产生。正义或者非正义的问题在于制度如何处理这些自然限制,在于确立这些制度以利用各种历史可能性的方式。”即代际正义的实质是一种有关利益或者负担在现在和未来世代之间的分配正义问题。这种正义制度之所以被要求的原因在于自然事实所造成的不公。

  具体说,世代正义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各个世代存在的时间具有先后顺序而且这种时间顺序是不可能逆转的“纯粹时间偏好”的存在。由于人们生活在不同的时间这一客观的事实,造成生活在先的人们对于生活在后的人们具有一种压制性的力量。这样如果时间因素导致对于在先世代的情况恶化或者反之在后世代情况的恶化都是一种任意的表现,“合理性意味着一种对我们生命的所有阶段的不偏不倚的关心。某种事情发生得或迟或早这种仅仅存在于时间上的差别,自然并不构成对它应给予或多或少的重视的合理根据。”这样,即使时间的先后是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但是“个人及世代所处的不同时间位置本身并不能证明对他(它)们的不同态度为正当”。

  因为作为世代来说,和个人的天赋以及出生的身份、地位一样是不能由自己决定的。这样就需要一种分配方式对于可能造成或者在先或者在后世代的情况恶化的资源品进行分配。这时候就出现有关的正义问题。实际上,“正义就是一种实践的德性”,只有针对世代之间通过正义的制度安排才能克服时间偏好。这恰恰是分配正义的核心所在,这样对于世代之间的正义讨论就不会成为一个纯粹的情感问题。

  “虽然任何决定都必须在现在作出,但用现在来贬低将来而不是用将来贬低现在的做法却是没有根据的。这种情形是对应的,另一个决定也像这个决定一样是任意的。”纯粹的时间偏好不能成为对于不同时间的世代的有关社会和自然善的分配的不公平的理由。“在社会的情形中,纯粹的时间偏好是不正义的:它意味着(在不考虑将来的更为常见的情况里)现在活着的人利用他们在时间上的位置来谋取他们自己的利益。”

  正义的意义就在于通过一定制度对于各种自然善或者社会善的分配,克服各种自然事实也就是这里存在的“纯粹的时间偏好”问题,既不造成对于现在世代的自由或者机会的限制也不对于未来世代造成自由或者机会的限制。“不同世代的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相互之间有种种义务和责任。现时代的人不能随心所欲地行动”,而是受制于一定的分配正义原则的要求。

  与其他的学者在直觉和情感上的基础上通过对于环境恶化、生态退化和自然消耗等等社会现实出发对于世代之间正义问题进行的论述不同,罗尔斯对于世代之间正义的论述是建立在反对功利主义(满足的计算)和确立关于制度的原则(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的原则)的背景下的。

  作为讨论世代之间正义的背景是一个有着制度正义存在的社会的维持,这个社会的制度是建立在这样的两个原则的基础上的: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第一,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第二,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明确指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罗尔斯一直强调,“公平机会的优先意味着我们必须给那些具有较少机遇的人以机会”,这是对于同一世代之间的个人来说的,但是就世代之间的关系来来,这意味着我们“必须给那些具有较少机会的世代以机会”。这在根本上涉及有关环境和资源的问题。,尽管世代正义不要求对于未来的需要的满足造成现在世代的生活的不利,但是由于时间的纯粹偏好和环境以及自然的特殊性,导致未来各个世代相对于我们现在活着的人是具有较少机遇获得同样的质量和数量品的人。这就要求正义制度的介入,以提供足够的机会。这实际上仍然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种表现,只不过是在世代之间关系上的延伸而已,所以在本文中的代际正义本质是一种作为公平的代际正义。

  作为公平的代际正义的要求,简单地说,就是反对功利主义对于“福利最大化”满足的强调,既不能要求现在世代为了以后的世代的利益做出沉重的牺牲,也不允许现在的世代在纯粹时间偏好的基础上轻视未来的福利。对罗尔斯来说,这表现为“一个能够分派给每一个发展水平以一种合适的积累率的正义的储存原则”。这种储存原则要求各个世代“各自承担实现和维持正义社会所需承担的公平的一份”

  当然,具体对于世代正义的实现来说,“每一个世代在实现正义制度和自由的公平价值所需的条件的过程中,都要尽自己的公平的份额;但是不能要求超出这一点的更多的东西”。这实际是说,对于未来世代的积累不能使现在的世代的生活状况受到不利的影响。这种正义观指导下的民主将考虑“一种准备满足将来各代正义要求的规定”。而且,“这个正义观的一些原则实际上可能或多或少明确地包含在正义的宪法中,并经常被司法界和明智意见解释这个观念时所引用”。这实际上表明罗尔斯对于代际正义保护的具体的方式的设想。

  首先,对于将来世代的各种正义要求在宪法中进行规定。其次,由于宪法的特殊地位,构成指定其他法律的基本依据,从而导致诸多有关满足后代需要的法律的产生。这些法律一般涉及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自然资源保持等方面。最后,在以上的立法措施以后,通过司法具体使这些观念获得适用,这一过程和司法解释有着密切的关系。

代际正义的环境

  在对于代际正义的罗尔斯的证明进行讨论以前,必须对于正义环境对于正义的作用进行预先的讨论。正如前面所强调的对于罗尔斯来说,代际正义是他的一般正义理论的一种必然的延伸。这就要求对于代际正义的论证需要和整个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分析进路在逻辑上一致。

  “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的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两类:正义的客观环境和正义的主观环境。

  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具体指众多的个人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个人的易受攻击需要进行合作、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存在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条件涉及到合作的主体,即在一起工作的人们的方面。概括地说,“只要相互冷漠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相互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

  正义环境对于正义的重要性在于:“除非这些因素存在,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正像没有损害生命和肢体的危险,就不会有在体力上表现勇敢的机会一样。”可以说,正义环境的根本效果是通过这样的环境各方才有可能进行社会合作。

  正义环境的第一个条件是“适度匮乏”。“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已获得了充足的品,对物品进行分配还有何意义呢?”相反,“一个社会缺少各种公共生活的生活必需品,以致任何勤劳和节俭都无法使大多数免于穷困,无法使全人类免受极端的痛苦,那么我相信,人们很容易承认,在这种严重的危机的情况下,有关正义的严格法律是无法发挥作用的。”在资源的极度充沛或者匮乏的情况下都根本不需要正义的德性。

  正义环境的第二个条件是“适度利己”。因为对于正义的规则来说,“人们如果是自然地追求公益的,并且是热心地追求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梦想到要用这些规则来相互约束;同样,如果他们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丝毫没有任何预防手段,那么他们就会横冲直撞地陷于种种非义和暴行”。这样在适度利己情况下的,相互冷漠的各方之间才有可能进行合作和选择正义规则。

  正义环境的第三个条件是人与人之间的大体“平等”:同样,如果各个人存在绝对的能力上的不均衡而带来的极端情形也不需要正义的调整,“正义对于强有力的行动者是没有意义的”。正义存在个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大致相似,或无论如何,他们的能力是可比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压倒其他所有人”的情况下。这样,在具有正义环境的无知之幕下的各方才会在自治的基础上对于正义原则进行自主的选择,而不会依赖其他的外在标准,并且在正义原则获得以后对于这种原则进行严格服从

  所以,正义环境的存在对于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使他不至于和其他的正义理论一样也去求助于外在的情感、功利、权威等,达到一种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上的以主体为中心的正义观念。正义两原则在无知之幕下得以获得,就充分表明正义环境对于正义理论的重要性。

参考资料

  • 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 刘雪斌.论一种作为公平的代际正义〔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