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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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狭义上是特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专门术语,广义的医患关是指以医生为主的群体(医疗者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就医者一方)在治疗或缓解患者疾病过程中所建立的相互关系。在此,“医”既包括医生,也包括护理、医技人员、管理和后勤人员等医疗群体;“患”既包括患者,还包括与患者有关联的亲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群体。尤其是患者失去或不具备行为判断力时(如昏迷休克的患者、婴儿等),与患者有关的人往往直接代表患者的利益。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要求有了新的变化,同时疾病谱和死亡谱及病因也出现了新的特点,这些变化促使了近代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使现代医患关系的发展表现出新的特征。
其一,更加强调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当今社会对人的认识和理解越来越深刻,人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人类社会历史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尊重人。体现在医疗关系中,就是要尊重人的生命和医疗权利,尊重人的尊严。人的生命不仅仅指其生物学生命,更重要地是社会生命。依据新的医学模式,应把患者看作是一个完整的人,既重视生理治疗,也重视心理治疗。
其二,更加强调医、患双方的权利。在古代和近代医患关系中,只讲医者对患者的道德义务,不讲或少讲医、患双方的权利。在当今社会,医疗活动已不仅是医者向患者实施道德义务,而是患者应该享受和保证的一种法律和道德权利。患者在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其道德和法律义务。医者在履行自身道德、法律义务的同时,也享有道德、法律上的职业权利。这种双向作用的医患关系,有利于加强医患监督,提高医疗质量,并最终确保医患双方的利益。
其三,更加凸显医者的社会责任。传统的美德论、义务论要求医务人员要不惜一切代价地救治患者,即使有一分的希望也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这是医务工作者的神圣使命。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高新医疗技术的应用,相对于日益剧增的人口和老年社会化问题,卫生资源极显不足。从而,使人们认识到不仅要重视生命的神圣,而且还需要重视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并由此提出了许多提高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伦理问题,如先天性残废并存在严重缺陷的新生儿是否有存活的价值?某些不可逆转的濒死患者是否应不惜代价去抢救?如此等等。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如果医务人员仍囿于传统的医学人道主义,把自己的责任定位于某一个患者,势必影响公众的社会利益及后代人和整个人类的长远利益。因此,在当代医学已发展成为庞大的社会事业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必须改变已往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线性关系,在对具体患者负责的同时,也要考虑其它患者及公众的利益,既要承担起对患者的责任也要负起对社会的责任,要重视医疗行为的动机,也要重视医疗行为的效果,建立新型的非线性的医患关系。
由医患关系的概念可知,医患关系是医患的一种互动关系。在医患互动中,疾病、病人和医护人员是三大要素,疾病是互动的核心,互动的目的就是疾病的去除,“病人角色”的转变,一旦身体健豪恢复,个人由社会偏差转变为社会常态,医患互动就将结束,社会系统将重新达到平衡稳定的功能状态。帕森斯在对“病人角色”这一概念的相关阐述中谈到,在医患互动中,医护人员与患者双方通力合作,来对抗疾病。医务人员通常给予一定的医疗处理,而患者则被期望配合医护人员,遵从遗嘱,从而达到恢复健康的目的。医患互动本质上是—个沟通一治疗一反馈(再沟通)的过程。医护人员首先要根据患者的主诉以及身体症状对其病隋进行了解判断,这是治疗的前提基础,治疗效果的反馈也需要患者与医务人员的沟通来达成。可见沟通几乎伴随着医患互动的全过程,对于医患互动目的的达成和良好的医患关系的构建与维护不免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和谐医患关系的内涵应是:医护人员能够充分爱护病人,病人能够充分信任医生。病^信任医生,需要医生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以保障其恢复健康的执业水平,以及医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理想的医患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平等,尊重,信任,合作,充满人文关怀。
1.医患双方缺乏足够的尊重与信任
近年来人们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感逐渐上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1个课题组,在2007年对北京市民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显示:仅36.58%患者对医生完全信任,9.32%患者对医生完全不信任,超过一半的患者对医生半信半疑。所发生的“八毛门”、“录音门”之类事件反映出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不信任。医患纠纷、医院恶性暴力事件的增多加剧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不信任,部分医务人员为了自我保护而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这进一步加剧了医患的不信任。
2.医患纠纷增多
医疗索赔数额越来越高:医患纠纷既可能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也可能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所引起。近年来,由于患者维护权利的意识提高,患者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不信任因素的增加加剧了医疗纠纷数量的上升,同时医疗索赔数额也越来越高。
3.医院恶性暴力事件增多
近年恶性暴力事件频发,如:哈尔滨医大一院医患纠纷、北京同仁医院“徐文”事件、湖北武汉协和医院暴力冲突、江西南昌市第一医院血腥械斗等。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全国医疗暴力事件共发生10248件,到2010年陡增至17243件。医患纠纷发生后,有70%以上的医院发生过患者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事件;6O%的医院发生过患者死后家属在医院内摆花圈、拉横幅、设灵堂等情况,其中的43.68%有暴力倾向或发展成暴力事件;96%的受访医生表示其所在医院发生过医疗暴力事件,认为医院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正常诊疗活动也受影响。
4.职业“医闹”参与恶性事件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职业“医闹”。这些人往往是无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甚至是“黑帮老大”或具有黑社会背景的人。这些人可能是患者家属,也可能与患者和家属素不相识的人。这些人平时就在医院游荡,一旦发现有医患纠纷立即以患者或患者家属名义参与闹事,事后拿取高额报酬。这些医闹的介入使医患纠纷向恶性事件发展,甚至酿成暴力事件。
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体说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是注重以GDP(国民生产总值)为导向的经济发展,相对忽略了医疗等对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的作用。2000年6月19日,世界卫生组织在对全球191个成员国家卫生系统的业绩作出量化评估后,对这些国家的卫生绩效进行了排名,中国在“财政负担公平性”方面,倒数第四,被列为卫生系统“财政负担”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卫生费用不平衡,政府为改进人民的卫生条件重视不够。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卫生发展和国家社会保障发展相对滞后,再加上新药品、新医疗技术和新设备的引进使医疗费用大幅度上涨。近四、五年来,虽然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已做了多方面的努力,但仍然有很多患者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矛盾直接转化成医患矛盾,医院成为冲突的发生点。
2.医院方面的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对经济效益的热衷与追求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随着卫生改革的逐步深入,医院将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注重追求经济效益,出现忽略患者需求和感受的现象。
3.医务人员方面因素
(1)医疗效果的局限性
现代医学突飞猛进的发展,分子医学、基因医学、克隆技术等接踵而来,但新的未知的疾病也不断出现,医疗领域中充满着未知数的变数,加上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也存在差异,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也只有70%~80%左右,相当一部分疾病原因不明、诊断困难,甚至有较高的误诊率、治疗无望,这是医学的无奈,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很多患者及家属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局限性,对医疗效果的期望过高,因而不能正确地对待各种失败的情况。
(2)重程序轻人文关怀
在医学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隔在医患之间的是冰冷的各种检测设备,使医生注重对病人躯体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而忽视对病人的人文关怀和亲情服务。当然,大型综合性医院的医生门诊日接待量在40人以上,医生这种长时间超负荷地运转,根本没有精力去实现对病人的人文关怀。
4.患者方面因素
有些学者连续4年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广州等地对近6000名唇民的维权意识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表明,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正在增强。在遇到权益受损时,有94%的消费者表示会主动采取各种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人们的健康意识增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和家人的健康,对疾病和早期诊疗更加重视,由此对疾病的治疗效果预期更高。再有,患者对医疗过程的参与意识增强,社会文化水平整体上升,信息渠道的发达等,均使患者更方便地了解到与疾病相关的各种讯息。
1.加强医学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
在当前的科学水平下,尚没有绝对安全、没有任何副作用的药物.也没有绝对安全、没有任何缺陷的治疗方法。作为患者,必须了解这种客观存在的风险性不是现实条件下可以人为消除的,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目前,在我国医学知识的普及还相当有限,普通群众对医学科学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对绝大多数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自然转归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医学科学新技术风险性的认识更是缺乏,因此,患者常常会对医院的某些正确的医疗行为产生误解,引发医患之间的纠纷.进而影响了正常的医疗行为,限制了医疗技术的提高,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最终损害患者自身的利益。因此,进行医学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促使人们正确了解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对于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很多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缺乏专业性和客观性,往往以偏概全,容易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误导。各种因素导致的“看病贵、看病难”,以及日渐恶化的医患关系,在媒体舆论的误导下,全部归咎于医疗行业本身,显然有失公正、公平与客观。因此,正确引导舆论方向,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
首先,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正面宣传,虽然医疗卫生行业中存在一些不正之风,但毕竟不是主流,我国广大的医务工作者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目前虽然还存在一些缺陷。但是国家正在努力探索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并对医疗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因此,作为媒体工作者。有责任对他们进行正面宣传,也有责任避免一些不客观的误导。从而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政府监管。媒体工作者有责任对医疗纠纷进行客观报导,同时也必须坚守基本的职业道德。报导应实事求是,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带有倾向性,防止影响人们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识。特别是医疗纠纷,其原因复杂多样,报道应科学分析,正确引导。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对因虚假医疗广告导致的医疗纠纷,政府对发布媒体应加强监管,促使媒体工作者加强自律性和职业道德建设。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导致不良后果者进行必要的处罚,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
新型医学模式要求医疗服务必须以病人为中心.既要重视对躯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致病因素,又要重视对精神健康造成危害的心理、社会因素。医患之间有效沟通,不仅可以打消病人的疑惑,理,减轻甚至去除病人的精神负担。而且增进与医生之间的理解.积极配合治疗,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目前,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加强医患沟通,能减少因沟通不良、告知不及时所引起的医疗纠纷,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圈。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生诊断、治疗疾病对仪器设备的依赖性越来越高,但传统医学中的望、闻、问、切及现代医学中的视、触、叩、听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通过视、触、叩、听增进了与患者交流的过程。医患之间良好的沟通不但对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发挥着积极作用,也可有效改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
4.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1)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就医机会的公正、公平。目前,我国8O%的医疗资源分布于占人口20%左右的大、中城市。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医疗资源短缺,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无法享受必需的医疗服务,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必须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机会的公正、公平。
(2)注重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是为保障国民身心健康服务的公益性事业,但在现行体制下,我国的绝大多数医院带有明显的盈利目的,这就加重了病人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增加投入,既改善医疗卫生事业的硬件环境,又要改善基层医护人员的待遇,减轻病人的负担,使病者有所医,体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3)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我国推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使部分病人的医疗负担降低,但由于覆盖面低,这一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医院布局的不合理,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目前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中央及地方都做出了巨大努力.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并且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但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督监管,保障各项措施执行到位。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不仅要积极推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还要扩大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并且可鼓励个人参加健康保险,分担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风险,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5.对医学科学新技术带来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进行规范
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解决了很多医学难题,如人工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基因治疗等,但医学科学新技术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对我们的传统伦理道德产生了挑战,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社会及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为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有必要对医学科学新技术进行法律规范。
(1)对人工生殖技术进行法律规范
人工生殖技术对于解决不孕不育和由此而引起的生理、心理、家庭和社会等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手段,但也带来了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和现行法律的冲击。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工生殖技术所带来的问题给予明确规范,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成熟与完善。并逐渐为民众所接受,相应的医疗行为逐渐增多,但是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从根本上来看,从法律层面上对其予以规范.可以有效减少或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如规定供精、供卵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规定医生销毁胚胎的必要条件;并以法律形式规定试管婴儿的亲属谱系,以免造成社会与伦理的灾难等。
(2)对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进行法律规范
基因诊断的医学意义巨大,但每个人的基因图谱属于个人隐私,为了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必须从法律角度对基因诊断和基因治疗作出调整、规范和控制。如以法律形式规定医生是否需要对被诊断出遗传病的患者保密,如果医生泄密造成了不良后果,医生如何承担责任;基因治疗涉及改变人类的遗传物质。也必须规定基因治疗的范围和标准;人体基因是否允许买卖;如果确有买卖必要,如何买卖等。
(3)对器官移植进行法律规范
器官移植技术使许多本来难以康复的患者得以康复,使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有了生的希望和可能。由于可供移植的器官严重匮乏.刺激和引发了商业化行为.曾一度出现器官非法买卖的情况。我国至今尚未颁布有关器官移植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使器官移植技术得不到法律保障。而缺乏法律良好保护和有效调整的器官移植带来许多法律、伦理学问题。因此,对器官移植依法进行规范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化解这方面纠纷,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并使器官移植技术得到更好发展。
(4)加强对死亡标准的法律规范
心肺功能停止作为传统死亡标准被长期运用,但由于心肺功能的可替代性,使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挑战,出现了脑死亡的概念。目前,我国传统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并存,造成了死亡判断标准的模糊.并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因此。应制定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并严格执行,规定医生何时停止对患者的抢救与治疗,何时摘取脑死亡者的器官,防范因此引起的医疗纠纷的发生。
6.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医患之间协商解决。但这种方式缺乏必要的依据,有些案件中医方确有过错.且直接导致严重后果,但是由于患方缺乏基本医学知识,导致自身利益损害,同时也不利于加强医方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存在一定缺陷;二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能体现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但由于体制的关系,其意见往往不能使患方信服,最终还要诉诸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观上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上却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某些情况下,反而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进行改革;三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其执行主体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参与度等问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消除了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客观上更能体现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
但是,医学科学基础理论深奥,实践性强,且分科繁多,作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具体执行者——鉴定人,不可能对所有的临床学科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果没有相关医学专家参与,也难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因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亦存在一定缺陷。不同的国家,解决医疗纠纷所采取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在某些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方式方法,如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成立由卫生行政机构、法官、保险公司、法医和医学专家构成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直接隶属于当地最高行政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受社会监督人员监督.能有效排除外界干扰.保障医疗纠纷处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公正性,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