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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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是指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人体内的手术,以取代受者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目前国内器官移植包括肾脏、心脏、肺脏、肝脏、胰脏等器官移植及其联合移植。还包括骨髓、角膜、皮肤、小肠、心瓣膜、血管、气管、软骨组织、肌腱、骨骼等组织、细胞移植。
2007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共32条,分总则、人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的移植、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出台,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安全/有效原则
在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中,活体器官的捐献只能以供体的生命和健康并不因此受到损伤为前提。土耳其1979年5月29日第2238号法令的第8部分中规定,“如果摘取器官会引发供体的死亡或者危及供体的健康,则禁止器官或组织的摘取。”瑞典于1975年颁布的《移植法》也规定,“考虑到手术的性质或供体的健康状况,如果有理由怀疑手术会严重危及供体的健康甚至危及其生命,则器官或者其他生物组织不得被摘取。”从以上各国的规定可知,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如果捐献器官会给捐献者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危险,则器官的捐献是被禁止的。我国2007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二)知情同意与保密原则
器官移植是一种大手术,它的难度、危险程度、代价和术后的维持健康费用均超过一般的外科手术,因此在手术前将有关信息详尽地告知病人及其亲属。让病人知情同意是非常重要的。器官移植知情同意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向受者和代理人提供有关的治疗过程的概况,术后近期或远期的疾病复发率、危险性和死亡率情况,还有生存率及存活时限概况;对并发症和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改进措施;需要终身随访和服用免疫抑制剂的费用等。若受体是儿童,由其父母代替儿童做出决定,其父母也可能同时是供体,所以代理同意的目的是使儿童获得最大利益,父母自愿担风险,使其成为合法代理人。
对于活体器官捐献,需要本人了解器官摘取手术的过程、风险及可能的后果等信息后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对于尸体器官,应当根据死者生前的捐献意愿进行。死者生前未明确表示捐献,也未明确表示拒绝捐献的,须征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方能进行摘取。换言之,当事人不愿捐献器官无需特别说明。
尸体器官捐赠,捐赠与受赠双方资料都必须保密。避免发生捐献人或其家属向接受人施加不必要压力的可能。按国际惯例,活体之间的器官捐赠只能发生在亲属之间,如何保密?专家评估小组对其亲属的医学检查结果是绝对保密的,如有患者家属不愿捐赠器官,医务人员应该尊重家属的意愿。
(三)公正原则
在可供移植器官少而需求多的情况下器官分配要特别注意公正。应努力尽可能使需要移植器官的病人得到移植,避免仅考虑有无购买力和职务高低来防止器官移植中器官资源分配不公正而导致的器官买卖现象。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区域实行统一调配和分配捐献的器官,提高尸体器官的利用率。当器官资源分配能做到公平公正之时,社会的公平公正也才有可能实现。
(四)互助原则
对器官功能衰竭不移植他人器官不能存活的病人,其他人理应提供帮助。这些“其他人”的家庭成员也有可能依靠他人的器官来存活。因此应该宣传人类生命互助,社会应该考虑建立有效机制,鼓励捐献器官,使社会成员可以彼此互助。
(五)非商业化原则
器官移植是用一个人的器官延续他人的生命,从中他不谋求任何物质回报,堪称“绝对利他”的道德选择,提供移植的器官,应以无偿方式捐赠。提倡捐赠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无偿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的原则。我国目前存在的器官移植需大于供的状况,巨大的市场供求差?会不会引发可收费项目的变相涨价,出现商业化。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通过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性原则,其中规定人体及其各个部分均不应成为商业交易对象,包括登广告求取、提供器官及支付、收取钱财等行为都应予以禁止。同时,禁止任何参与器官移植程序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适当服务费用之外的报酬。一些国家制定的《器官移植条例》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作买卖。基于对人类生命尊严的尊重和商业化后可能的严重后果,禁止将人类的器官和组织作为商品买卖,违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器官移植应坚持非商业化原则。不参与任何人体器官买卖及与之相关活动,不参与任何以旅游名义跨国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及与之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