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leg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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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立遗嘱人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处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一般采取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授、代笔的形式,只要确实是遗嘱人的意愿,同样发生效力。
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失效。
5.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瑞典化学家阿尔弗雷德·诺贝尔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曾先后立下过3份内容非常相似的遗嘱。第一份立于1889年,第二份立于1893年,第3份则立于1895年,存放在斯德哥尔摩一家银行,这份最后遗嘱发生效力。
这份遗嘱取消了分赠亲友的部分,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设立奖励基金,于1897年初在瑞典公布于众——
签名人阿尔弗雷德·诺贝尔,在经过成熟的考虑之后,就此宣布关于我身后可能留下的财产的最后遗嘱如下:
我所留下的全部可变换为现金的财产,将以下列方式予以处理:
这份资本由我的执行者投资于安全的证券方面,并将构成一种基金;它的利息将每年以奖金的形式,分配给那些在前一年里曾赋予人类最大利益的人。
一份给在物理方面作出最重要发现或发明的人;一份给做出过最重要的化学发现或改进的人;一份给在生理和医学领域做出过最重要发现的人;一份给在文学方面曾创作出有理想主义倾向的最杰出作品的人;一份给曾为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为废除或裁减常备军队以及为举行和平会议做出过最大或最好工作的人。物理和化学奖金,将由瑞典皇家科学院授予;生理学和医学奖金由在斯德哥尔摩的卡罗琳医学院授予;文学奖金由在斯德哥尔摩的瑞典文学院授予;和平奖金由挪威议会选出的一个五人委员会来授予。我的明确愿望是,在颁发这些奖金的时候,对于授奖候选人的国籍丝毫不予考虑,不管他是不是斯堪的纳维亚人,只要他值得,就应该授予奖金。
我在此声明,这样授予奖金是我的迫切愿望。
这是我的惟一有效的遗嘱。在我死后,若发现以前任何有关财产处理的遗嘱,一概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