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P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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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是指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通过与典当行签订协议,以自己的财产作质押,从典当行取得一定的款项,在约定期限归还该款项以赎回原物,并付给典当行该款项的利息,超过一定期限不能回赎,则成死当,典押物可由典当行以拍卖等方式予以处理。
典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动产典当指典押人以动产移交典当行作质押,从当铺借回一定款项,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取回原动产的法律行为。如字画、贵重物品典当。
不动产典当指典押人以不动产移交典当行作质押,从当铺借回一定款项,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取回不动产的法律行为,如房屋、土地典当。不动产典当必须到管理部门登记方才生效。
从典当回赎期限来分,可以分为定限典当和不定限典当。
定限典当是指典当回赎有明确的期限,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如典当合同(即当票)中写有“典六月之后,钱到回赎。”字样,即为为期6个月的定限典当。定限典当期限届满后,典押人应以原典价连同利息回赎典当物,到期不赎,即变为死当。
不定限典当是指典当不确定回赎期限,典押人可以随时以原典价连同利息回赎典当物。定限典当和不定限典当可以以契约形式变更,但变更均需在法定最长典期内进行,且已经过期限与所定期限合并计算不得超过法定最长典期。
此外还有一种有期限但期限不确定的典当。如当票上规定“以典押人知道承典人死亡时为其期限届满之日”字样,即属于此种期限不确定典当。此种典当,在其性质上当械小定限典当。
从当户融资迫切程度的角度出发,可将典当划分为应急型典当与非应急型典当:
1、 应急型典当
当户的融资需求十分迫切,表现为急需用钱,为的是应付突发事件,如天灾人祸、生老病死等。这类当户以广大普通社会公众居多。为解燃眉之急,他们往往用自己的金银首饰、家用电器等典当,向典当行押款,因为“急事告贷,典当最快”,所以应急型典当很受老百姓欢迎,属于大众融资渠道之一。
2、非应急型典当
当户的融资需求并不迫切,表现为不急需用钱,但却愿意从事典当交易
希望通过典当融资,只是获取当金后并非用于应付突发事件。
从当户融资目的的角度出发,可将典当划分为投资型典当与消费型典当。
1、投资型典当
当户融资的目的是为了从事生产或经营,如做生意用钱、上项目调头寸等。这类当户通常是个体老板、一些中小企业。他们往往利用手中闲置的物资、设备等,从典当行押取一定量的资金,然后投入到生产或经营中,将死物变成活钱,利用投融资的时间差,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2、消费型典当
这种典当又可具体划分两种。
其一,正常消费型典当。
当户融资的目的既不为应急也不为赚钱,而纯粹是为了满足某种生活消
费,如出差典当些路费、旅游典当些零花钱。
其二,非正常消费型典当。
当户融资的目的尽管是为了满足消费,但却不是正常消费,而是畸形消
费。如通过典当融资参与赌博活动或者吸食毒品等。
从当户交易目的角度出发,可将典当划分为借贷型典当与变卖型典当:
1、借贷型典当
这类典当表明当户有当有赎。其典当交易的目的在于融资,故一旦典当期限届满,当户就会还本付息,清偿债务,从而赎回当物。
2、变卖型典当
这类典当表明当户有当无赎。其典当交易的目的通常不在于融资,而是要将当物借典当方式卖掉,故在典当期限届满时,当户便不会还本付息,清偿债务,赎回当物。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当户有可能确因无力偿还当金及其息费而被迫绝当,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变卖型典当。
从当户交易目的角度出发,还可将典当划分为融资型典当与保管型典当:
1 、融资型典当
这类典当表明当户存在资金需求,其典当交易的目的在于融资,看好典当行以物换钱的融资功能。这类当户资金短缺,利用典当方式达到筹款目的。
2、保管型典当
这类典当表明当户不存在资金需求,其典当交易目的在于仓储,看好典当行对当物的保管功能。这类当户并不缺钱,而是将自己的贵重物品送至典当行保管,利用典当方式达到贮物安全的目的。
从事典当的人士称为典当商,从事典当的地点一般称为“当铺”、“押店”或“典当行”,行业一般分为典、当、按、押四类,“典当”一词就是从这四种的典和当而来。
首先,需要借贷的人把抵押品交由典当商估价,典当商以估价的某个百分比借出款项,并在借单的限期内保管借贷者的财物。如果借贷者能够偿还借款并缴交手续费,就可以取回抵押品,反之典当商会没收抵押品并变卖,也可以收买方式取得抵押品,然后即时卖出。
为免接收贼赃,典当商通常应警察要求把货品保留一段时间,一般21至30日不等。业者指有一些地区规定借贷者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香港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反而在eBay和跳蚤市场,由于货物往来不受监管,买到贼赃的机会更高。
长期以来很多人把典当与高利贷混为一谈,但其实问题在于借款一方对行业不认识,或者看不懂借条。
倒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活动,自有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典当的特殊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典当实践中,当户可以借助典当融资。无论当户是否回赎当物,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都是显而易见的。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独立发挥作用,也可以与典当的其他功能一起发挥作用。钱物互换的法律本性决定资金融通功能是典当首要的社会功能。
在质押当中,当物(动产、权利凭证或证书)的保管功能,一方面来自于赎当时典当双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以及履行自身义务的需要,另一方面来自绝当时典当经营机构弥补自身损失或变现盈利的需要。当然,在抵押当中,当物的保管功能并未体现出来。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作用,要么与典当的其他功能同时发挥,要么先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
当户借助典当融资,在不能回赎或不愿回赎当物而出现死当时,典当经营机构就可通过变卖、拍卖、折价或直接归自己所有等法律许可的方式处理当物,这其中就涉及到对当物的销售。典当的当物销售功能的作用是最后发挥的,即其必须晚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作用。
典当除了具有上述三大社会功能外,还有其他诸如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需说明的是,对于一次具体的典当交易来说,典当的上述三大社会功能是不会同时发挥作用的,其只能是有先后秩序的相继发挥。
客观地讲,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典当具有自身独特的社会地位,主要表现在:
典当活动历史悠久。迄今为止,典当已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四种社会形态,可见典当无疑是一种具有很强生命力的社会经济活动。典当的存在和发展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决不是某种人为的因素或社会中的政治力量所能轻易否定或消灭掉的。古老的典当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鼻祖,典当制度是人类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
典当与现代金融中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信托业等重要支柱产业相比,以及与现代商业中的批发业、零售业等重要服务业相比,典当业只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其依附于这些主流行业而存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即使在典当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典当业在其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也只处于从属或补充的地位。
在与市民个人生活关系上,典当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市民生活。在国外,参与典当活动的人口比例相当大,如20世纪90年代以后,加拿大每年参与典当活动的人次高达3500万,墨西哥每年接受典当服务的人数就高达400万。在我国,典当融资也达几个亿以上的规模。
典当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与其他民间借贷形式的关系上,典当是抑制民间高利贷、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团结的一支重要力量。
(2)在与银行业的关系上,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
典当与银行贷款相比,虽然当户通过典当取得的当金付出的利息成本较高一,当金数额相对也较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
①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经营机构对当户的资信要求几乎为零,典当经营机构注重的是当物是否属于当户可以依法处分的所有物以及当物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贷款,而不做动产质押贷款与权利质押贷款;典当经营机构既做动产质押当,也做不动产抵押当,还做权利质押当。
②当户到典当经营机构典当物品的起点要求低,几十元,一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典当,典当经营机构更注重为个人和中小企业服务;而一般商业银行贷款数额的起点要求比较高,一般都要求上千元,几百元的也有,但数量极少,一般商业银行更注重为大中企业服务。
③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较长相比,典当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当,在手续上也比银行要简捷得多。
④银行在贷款用途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借款人取得的银行贷款不能用于超出银行具体指定的范围;而典当经营机构对当金的用途则不管不问,当户使用当金十分自由,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率。
欧洲的典当业,几乎每一个地方长久以来都是一成不变的,直到英国把典当业置于在一个完全不同的立足点上;但从英国与世界其他地区比较,后者比前者更为精工且相当麻烦,主要原因就是要确认借款人的身份证明。
在欧洲和其他西方国家,典当业以被带子系著的3个球为象征。过去认为这个符号源于佛罗伦斯的梅第奇家族:传说查理曼大帝雇用的一个祖先用三袋石头杀死一个巨人,家族便此制作徽章以资纪念。后来家族因金融事业繁荣,其他人亦争相仿效。现在的说法是伦巴底商人发明了这个徽章,挂在店前作识别,而三个球原来是三枚金币。
而典当业的主保圣人是圣·尼古拉,因此亦有说法指3个球是他捐赠予贫者的3袋黄金。
古希腊和古罗马时候的典当业已相当盛行,目前大部分相关法律源自罗马时代。相反,犹太教、基督宗教和伊斯兰教禁止对同信仰的人放债取利。有证据指天主教会曾准许方济各会以济贫目的放债,但取利多少仍为未知之数。
中古时代的意大利北部商业发达,基于不可向同信仰的人放款收息,犹太人独占了包括典当在内的金融业。故英语中典当的同义词称为Lombard(伦巴第,意大利中北部地区)。
在欧洲,有研究指超过2%的借款人任由当铺使用法律上的最高利息计算,所以个别抵押的利率是经常地高。不论在私人或官立的当铺,在利息和抵押品可能有瑕疵的情况,对于这些借款人来说典当总是昂贵的。
意大利作为西方典当业的发源地,现在这些当押机构仍非常昌盛。按照行业的惯例,典当业由一个委员会所管理,法规则偏向使用在罗马一直所立的规条。
在当押的借款方面,金银首饰可以抵押到80%的借款,其他物品则可借3份之2。利息则以每月5至7%计算,但不得超过5里拉。而当期则为6个月,且可续期最多5年,如果当期到期前两星期内不进行续期,抵押品会被出售。当借款超过10里拉就需要付当中的1%的税项给政府。
意大利的当铺主要散布在罗马,且主要都是委员会的分支,法规中规定借款人在典当物品时支付一项“代理费”。而意大利亦存在一些私营当铺,并须向警方纳牌照,而他们的利息收费比较高。
英国典当业随威廉一世而来。为了筹组攻打法国的军费,英王爱德华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后以珠宝抵押。但典当业亦受到统治者打压,当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颁布了Act against Brokers—这道法案到了1872年、维多利亚女王在位35年才废除。法案针对在伦敦活动、从事假货制造的典当商,他们以销赃者论罪。
丹麦的典当业可追溯至1753年,当时的执政者给予当地的王室海军医院(Royal Naval Hospital)一个高利贷抵押的经营权,当地的典当业就是这样开始的。当时法律把典当期定为三个月,期满后可以赎回或续期。1867年典当的法规被修改并扩展至今。现在所有丹麦的当铺必须向所属的自治市纳牌照,并每年缴付少量牌照费方可继续经营。
在当地的法律上,当押的利息计算是根据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范围只从6至12%作取舍,且借款不能低于7丹麦克朗。而抵押品的当期过后,如未被赎回或续期,当铺更须尽快拍该等抵押品拍卖。
在瑞典并没有特别的规章去规范典当行业[2],除了一份由斯德哥尔摩市的总督发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怀疑是贼赃的典当品。现时瑞典许多当铺是以公司集团式的经营,但仍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当铺营业,而大集团式的当铺则较能给予高满意度的服务。
在斯德哥尔摩,多年来公认为最适合的利率计算为10%。但每年典当商的都有较为严重的亏损,所以当铺的行政费用相当高,且非常容易倒闭。在1880年,一所私营公司 Pant Aktie Bank(意思是“抵押保证银行”)成立,接受家具衣履以月利率每1瑞典克朗收3乌莱、黄金以收2乌莱、及银和其他贵重物品以收1乌莱的利息计算的抵押。几年后,这种利率的计算开始不为人所接受,因此计算方法随即减半,而原先已存在的典当商亦跟随调低利率。而现时的抵押月利率通常最多不超过每1瑞典克朗收2乌莱。
在瑞典的当期为三个月,且有两个月的宽限期,但五个月后仍不赎回则会在严格的拍卖制度下把典当品拍卖。
在挪威,每次抵押得须向警方申请,但如果抵押的借款太多则不会被接受。而利息计算亦不得超过标准。
德国的典当业由每个州份或自治区的政府与一些私营企业合营。自1834年开始,“典当”这一行业的运作在德国被发现出来,之后不断的由普鲁士国家银行(Prussian State Bank)局部提供典当服务,她所得到的利润用作投资,而所得的当押利息则用于慈善用途。
现在德国典当行业的利率保持在12%左右,而当押的借款范围则依这样计算:
而向公营当铺典当物品借款则有以下条件:
这个计算方法由当地一班专业的估价者议定,而他们需对这个规则的好坏得失负上责任。
在德国,行业把当期定为6个月,6个月不把抵押品赎回就会被出售。而经营当铺的纯利每年只有约1%。
美国的典当业,一般以相当多的法律条件限制,但是违法的行为时有发生。美国各个州份都有它自己的规章,但是纽约和马萨诸塞州的可算是当中的代表。
在美国大部份地区中,当铺的经营权通常是由当地的市长或市议员批准,但是在波士顿则是由警方负责批予。在纽约州,开设当铺的纳税牌费为500美元,且当铺开设者必须向当地的市长立约,并以10000美元作为保证金,及他自己和另外两个人作为负责任保证人。
而当押的利息,标准的利率是以首半年每月3%,之后每月2%计算;不过,这个利率可以随抵押款项的多少而有所变动,例如抵押款项超过100美元,利率就会分别改计成2%和1%。如果典当商把利率调高过这些标准,就会被视为违法。抵押物的典当期为一年,如果在一年后未被赎回就可能会被出售,但不得委外处理。在马萨诸塞州当期则只有四个月。
在纽约,每12000名居民中就会有一家当铺,而大多数当铺的经营者是犹太人。在波士顿,当铺每日须把24个小时内接受的当押记录提供给警方,包括每笔交易的小时,款项的借给多少等。
1964年,一部讲述犹太人典当商故事的电影《典当商》在美国上映。
中国的当铺一般认为不迟于南北朝出现,当铺在历史上还有典铺、解铺、解库、质库、长生库、抵当所等不同的称呼,但典当活动却早已盛行。汉代时,典当在民间非常普遍,当时司马相如曾把自己穿的袍子拿到集市上阳昌家里去赊酒,有了钱以后再去把它赎回来。现代意义上的当铺却是出现于南朝。
中国的典当业以“蝠鼠吊金钱”为符号,蝠与“福”谐音,而金钱象征利润。当铺的柜台高于借款者,故后者需要举起抵押品,故接待员称为“朝奉”。在大门与柜台间有一木板称为“遮羞板”,另外有“票台”和“折货床”以进行交接手续;而当铺为多层楼房,用以储存抵押品[10],而又因为典当业属高风险行业,当铺建筑亦有其要求。
典当业以前也供奉其他特有的行业神,即财神、火神、号神。号房内供奉火神、号神,一为求财,二为避免灾祸,旨在对老鼠表示敬意,免得各种贵重毛皮、衣料、绸缎、布匹遭受破坏;供火神防止发生火灾。
在中国自中共建政后,典当业被视为剥削人民的活动,而且涉及官商勾结而被禁止。30年多后,当铺才重新出现。相对而言,当铺在苏联时代并未消失,只是被国有化而已。
中国大陆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典当业是非常兴盛,全盛时期,单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后,典当业完全停顿。
1987年12月,“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在成都正式挂牌营业,成为当时中国大陆的第一家典当行。1988年,辽宁、山西、广州、上海等地均陆续出现了典当行,而北京第一家典当行“金宝典当行”到1992年底也开始试营业。
中国大陆的月利率最高为3%,当期可长达3年。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安全制度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典当行安全防范设施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港澳的典当业全盛时期可以分为“当”、“按”和“押”三种,其中“当”已消失多时。三者中以“当”的经营资金及规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经营资金则次之,“押”的资金最小[13]。以下为三种典当模式的比较[9]:
现时港澳地区主要采用“押”的模式经营。
业内还有一个习俗,就是“当婴儿”(又称“当人”),这是因为一些父母害怕所生的婴儿不长大,故有此举以保小孩平安。由当婴的父母,先与当铺联系妥当。届时抱婴儿到押店,从柜台左边窗口将婴儿送入,由当铺的朝奉接住,再送到店主神台叩拜祭祀后由票台在四方红纸的“假当票”上写上“根基长养、快高长大”八个字,盖上挂角印,再在婴儿的衣衫上盖印,由朝奉将婴儿从右边窗口交还给他父母,最后当婴父母给朝奉送上红封包。整个“当赎”过程便告完成了。
香港第一家合法当铺建于1926年,因为当年港英政府才为当铺立法。二次大战后香港典当业进入兴盛时代。现有大约250家当铺。当铺的顾客贫富皆有,近年甚至有外籍佣工光顾。
现在香港典当业受《当押商条例》等香港法例所规管。
澳门的典当业与赌博发展息息相关。昔日的当铺集中于新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八九十年代则集中于火船头街、新马路及约翰四世大马路,现在则集中于新口岸和葡京酒店一带;此现象均显示出澳门的当铺均集中在最繁盛和最接近赌场的地区。
“押”的利息虽然比“当、按”为高,但抵押物品所得的金钱较多,因此成为赌徒或急需现款的人士经常光顾的地方。抵押的物品一般是手表、首饰、墨水笔等,这种现象与今天的按押店所受的抵押品不相伯仲。
由于澳门的赌场均为24小时营业,所以不少澳门押店都跟随赌场的营业时间,而招牌下面都注明了“通宵营业”的字眼,以表明会在整个晚间营业。而又因为过去往澳门的赌客大都来自香港,为了方便港客,一些当铺还设了“澳门押,香港取”的特别经营方式,这些押店与香港的押店有联系,只要顾客要求,便有专人送到邻埠的押店去,让客人赎物。但要享用此等服务,是要额外加收手续费的。而提供此项服务的当铺,门侧会写上“港九取货”的字眼,有些甚至在招牌旁边再强调标明“可往港取货”,以示押客可在押商所委托的香港押店赎回押品。2003年3月21日,一间以典当业为主题的博物馆──典当业展示馆正式开放。
香港和澳门地区典当业中有一些特别的术语,列举如下:
当铺设施
其他
台湾的当铺,在门口会有块蓝色底布帘,写著红色的“当”,接受典当的物品除了名表珠宝首饰外,部份当铺也接受汽车及机车做为典当物(称为“汽车当铺”)。逾期未赎回的典当物称为“流当”,流当品通常会由当铺自行拍卖或是委外处理。除了民营当铺外,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经营公营的典当业,称为“动产质借处”。
台湾地区的典当业可追溯至日据时期,至1949年中央政府迁台,随著迁台的同胞多以随身携带的金银、首饰、珠宝等项当铺融资,以维生计。故而典当业鼎盛,月利率一度高达23%。1952年间中国台湾鉴于民营当铺利息太高,即以公函命令各县市政府筹设公营当铺,以扶助平民生活资金的周转,采取以物品质押方式办理低率放款。台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台北市中心)、城西(万华)、城北(大稻埕)及城南(古亭)等四处公营当铺,于同年开始对外营业。
台湾的当铺为特许行业,非经申请发给营业许可执照,不得营业。当铺业除收取月息(以年率为准之利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八)并得酌收栈租费及保险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前项栈租费及保险费之最高额,合计不得超过收当月息百分之五。目前政府依“当铺业法”管理当铺业者已于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三十八条。台湾早期当铺业依内政部、经济部会衔订定发布“当铺业管理规则”管理(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