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典当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提供一定的担保物,以此取得另一方的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赎回担保物或到期不归还贷款由另一方获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提供担保并获得贷款的一方当事人为典押人或出典人,接受典物并提供贷款的一方当事人为承典人,担保物称为典当物。
第一,典当合同是转移典当物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合同。出典人依典当合同得到典当物,目的不仅在于占有,主要是为了处理以满足其经济需要。
第二,典当合同为实践合同。即除双方协议外,尚需实际交付典当款和抵押物,典当合同始能生效。
第三,典当合同为双务合同。典当合同既以交付典当款和抵押物为成立条件,因此,合同一经成立,典当方承担偿还的义务,而出典方则承担对抵押物的保管责任。
第四,典当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的比例多少,依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则必须依照国家银行和国家的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典当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国家规定的非限制流通物或者是经国家管理机关同意的限制流通物。国家规定的严禁流通物不能做为标的物,典当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可供使用或消耗的种类物,即应是可代替物。
出典人的返还义务,是指向典当人返还典当物之原物。
关于赎取典当物的时间及地点,应该按双方约定严格履行。
关于典当款的返还,由于典当行为本身的特点及作用,典当人还应该遵守有关单项法规和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典当,都可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由出典人向典当人(单位)收取利息与管理费,在此情况下,支付典当利息和管理费即成为典当人的重要义务,法律(人民银行规定)为维护正常的典当秩序,对于典当人支付利息的最高限额,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在此规定的限额内,约定利息的利率,可由双方适当调整。超过此限额的约定为非法。典当合同中如果包括约付利息的内容,但没有规定利率的,应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出典人收取的管理费,内容包括了勘估费、运杂费、仓储费、保险费等内容,归于经营性服务类别,是非商品经营收入,属于国家定价范围。要按物价管理权限,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通知执行。典当双方应在规定的限额内,约定管理费的比例。典当人应按约定的比例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比例也可由双方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超过规定限额的约定为非法,典当合同中如果包括付管理费的内容但没有规定比例的,应依照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所谓特定损失是指:由于典当人的过失或故意,没有把典当本身存在的,足以损害出典人的瑕疵告知出典人,致使出典人遭受的损失。祈渭特定支出是指,在典当期间,出典人不得不支出的、确为保存典当物所必须的、由于紧急情况又无法通知典当人的非正常支出。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典当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各地的典当行往往自定一些规则供双方当事人订立典当合同时运用。不过,根据《民法通则》及现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典当行为的性质,典当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典当物。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企业的自有财产如金银、有价证券、家用电器、高档生活用品、各类商品、汽车、摩托车、企业闲置设备、清仓处理积压物资等,都可以成为典当合同的标的物,但易毁损、灭失以及依其自然性质容易腐败、变质的物品不可作为典当物。
由于对典当物原则上须转移占有,由典当行保管,因此,典当物应当是动产。目前,有的地方尝试办理房产的典当,其实这实质上是不动产抵押。在典当合同中,还应写明典当物的数量。
(2)典当期限。当期一般分为一月期、二月期、三月期等,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另外约定。在约定的当期届满之前,典当人可以提前赎当。如到期不赎回典当物时,典当人应在到期前向典当行申请续当。未办理续当手续,到期如不赎回的,典当行可以对典当人发出催告通知。在催告通知中指定的回赎期限届满之时仍来赎回的,应视为典当人自动放弃回赎权,即为绝当。对绝当物典当行有权自行处理。
(3)当价。当价由典当行对典当物合理估价,并按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典当金,有的地方的典当行则规定应按总金额的30—70%支付,并规定典当物当价起点不得低于100元。
(4)收费标准。典当行所收费用包括利息、手续费、保管费、保险费等,可以根据典当金的多少来计取收费,并可根据当期长短、提前或过期赎当等因素适当调整。
(5)典当物的保管及风险责任。典当物由双方当事人当面验收点清,由典当行予以保管。由于典当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典当物的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由典当人承担,如果典当时支付了保险费,则由保险人赔付。但因典当行保管不善造成的灭失、毁损的,典当行应当赔偿,赔偿额应当超过典当金的一定比例。
以上就是典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公民和企业办理典当手续时,应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企业则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的工作证办理。典当行与典当人除应签订典当合同外,还应填写当票。由于当票中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对于简单的典当,可以以当票代替典当合同。典当人回赎时,须携带当票、典当合同、身份证件及赎金,前往典当行办理。
典当合同一般应是书面的,其内容包括典当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原值、新旧程度、典当金额、典当息费、典当期限以及出典人与典当行各自应负的责任等。凡典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自愿签订,则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民事法律保护。
在典当合同中,承典人必须是经批准经营典当业务的典当行,其他个人或者企业不得从事典当活动;质押合同当事人并无资格要求或特殊限制。
在典当合同中,出典人在典当期限届满之后,如果不赎回典当物,承典人获得典当物的所有权,不受“流质禁止”的限制;而在质押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质权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在典当合同中,出典人仅仅担负物的责任,即使典当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也可以不负清偿义务;在质押合同中,当质权人实现质权时,质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余额部分,直到清偿额满为止。
在典当合同中,当典当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典当权与赎回权同时消灭;在质押合同中,若质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风险由出质人负担,质权人的质权并不当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