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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其包括三个要点:
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即企业投资,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
第二,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地点,并有一定的永久性。
第三,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通常由公司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依靠企业(人员)进行经济活动。
常设机构的分类:物理性常设机构和代理性常设机构。
1.物理性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东道国有一个固定场所,该企业的营业全部或者部分通过该固定场所取得。由于一个独立的注册法人是税法上的独立实体,因此,物理性常设机构应当是未经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具体而言,物理性的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第二,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地点,并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通常由公司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依靠企业(人员)进行经济活动。
常设机构的具体形式通常包括:①管理机构;②分支机构;③工厂;④车 间(或作业场所);⑤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⑥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及有关监督活动和劳务活动等。
2.代理性常设机构是指一个实体代表企业进行活动并有权在缔约国家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缔结合同。这种权限必须经常行使而不仅仅是在个别案件中。但是,如果代理人是独立的并在正常商业活动中行事,则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独立的代理人必须是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如果代理人的义务受制于广泛的控制或者过分详细的指示,或者代理人的义务不承担任何企业风险,则不视为独立。
范本也规定了不够成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况,如仅仅利用在缔约他方的固定场所购买商品或收集企业信息;仅仅利用缔约他方的固定场所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等。显然,税收范本协定明确禁止缔约国家对外国企业通过本国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和利润实现关系较远的一些活动进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