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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五级分类制

  	      	      	    	    	      	    

目录

什么是贷款五级分类制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贷款五级分类制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此前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损失四类。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这是一种根据贷款期限而进行的事后监督管理方法。“一逾两呆”的不足就是掩盖了银行贷款质量的许多问题,比如根据贷款到期时间来考核贷款质量,就会引发借新还旧的现象,这样就很容易将一笔不良贷款变为正常贷款,而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这种分类法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而五级分类法正是克服了它的有关弱点,可以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因此成为改良贷款质量管理方法的选择。

  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的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资料之二:次级贷款,其它银行还举例如下特征:

  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贷款损失在30%以下,贷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d.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e.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g.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资料之三:可疑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贷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后)180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贷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资料之四:损失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经国税部门未能核销的贷款;预计贷款损失在90%以上。

  说明:

  1.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分类标准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基本特征形式,采用的是列举法,不可能穷尽。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2.分类中,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并结合担保分析后进行初分结果调整,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贷款五级分类制的会计原理

  1、历史成本法

  传统上比较常用的历史成本法,主要是对过去发生的交易价值的真实记录,其优点是具有客观性且便于核查。根据历史成本法,收入是指一定时期内账面上资产和负债增减的净值假设没有倒账风险,按历史成本法反映的银行贷款组合就是当前未偿还贷款总额。历史成本法的重要依据是匹配原则,即把成本摊派到与其相关的创造收入的会计期间

  历史成本法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与审慎的会计准则相抵触。在所有的会计准则中,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就是审慎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收入只有在实现之后才应得到承认,而损失只要预见到就要计入历史成本法的匹配原则、平均摊派成本不能反映特殊情况下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同时,这种方法主要记录账面价值或名义价值,不能对资产和负债给予区别处理。

  第二,不能反映银行或企业的真实价值或净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的当前价值往往与账面价值有很大差距。按照历史成本法,只有当资产出售或负债清偿时,市场条件变化对其造成的影响才能得到反映。此外,历史成本法或通过呆账准备金计提,或通过资产注销反映资产的损失。因此,历史成本法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的变化。但是对于银 行和企业决定资产价值的主要是当前的市场价格。从金融监管当局的角度也不难看出,采用历史成本法会导致对银行损失的低估和对资本的高估。

  2、市场价值法

  市场价值法按照市场价格反映资产负债价值。如果完全实行市场价值法,收入即代表净资产在期末与期初的差额。因此,与历史成本法相比,市场价值法不必对成本进行摊派。市场价值法的优点是它能够及时承认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化,因此能较为及时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发生的问题,银行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为其资产定值。

  但是,市场价值法也有其不可克服的缺点。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有市场,即使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市场价格也不一定总是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首先,当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时候,市场价格既有可能高估也有可能低估资产的价值;其次,即使市场成熟,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可能只将不良资产出售,而保留优质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会产生逆向选择效应。

  因此,市场价值法虽然被认为是一种较为理想定价方法,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被广泛用来对贷款定价。原则上,有市场价格的资产,例如有价证券外汇等,可以用市场价值法,但是对于贷款等非市场性金融产品,只能使用其他方法。

  3、净现值法

  按照净现值法,贷款价值的确定主要依据对未来净现金流量的贴现值,这样,贷款组合价值的确定将包括贷款的所有预期损失,贷款盈利的净现值也会得到确认。因此,如果一笔贷款发放以后马上计算其净现值,有可能该笔贷款产生的现金流量净现值会超过贷款的本金。贷款的利率贴现率是决定贷款净现值的重要因素,但贴现率的确定较为困难。总之,净现值法虽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较为理想,但在银行中并未得到广泛采用。

  4、公允价值法

  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于1991年对公允价值法所作的定义是:在非强制变现的情况下,贷款按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的价格所确定的价值。如果有市场报价,则按市场价格定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允价值法与市场价值法相比,似乎是一种次佳的方法。同年,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发表的关于金融会计标准的声明规定,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应通过判断为贷款定价。判断的依据包括期限、利率和与各等级类似的贷款的市场价格、专门评级机构对类似贷款的评级,以及贷款证券化条件下确定的贷款价值。总之,在没有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根据当前所能获得的全部信息,对贷款价值作出的判断,就是公允价值法的运用。实际上,当前较为普遍的贷款分类方法,主要依据公允价值法

贷款五级分类制的意义

  1、贷款分类是银行稳健经营的需要

  商业银行要在风险中生存发展就必须稳健经营。而稳健经营的前提,不仅是要化解已经发生的风险,而且还要及时识别和弥补那些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即内在风险。合理的贷款分类方法,是银行稳健经营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贷款分类除了帮助识别贷款的内在风险以外,还有助于发现信贷管理、内部控制信用文化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利于银行改善信贷管理水平。

  2、贷款分类是金融审慎监管的需要

  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金融机构实行有效监管,必须有能力通过非现场体系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进行连续监控,并通过现场检查,独立地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作出评估,而这些都离不开贷款分类的标准和方法。同时,监管当局还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程序、管理和控制作出评价。这其中包括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分类制度、程序、控制,以及贷 款分类的结果是否连贯可靠作出评价。没有贷款分类,监管当局的并表监管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的监控等都会失去基础。

  3、贷款分类是利用外部审计师辅助金融监管的需要

  外部审计师是帮助银行防范金融风险不可缺少的力量。对于申请上市的银行来说,证券监管当局规定必须由其认可的审计机构对银行的财务状况作出审计,并按照审慎会计准则和五级分类的标准,披露不良资产、准备金资金充足状况。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贷款分类方法,有助于保证信贷资产质量审计质量

  4、贷款分类是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重组的需要

  对于商业银行拍卖或批量出售的不良资产,潜在的投资者需要作出尽职调查,即对资产质量作出评估后才能作出投资决策。当一家金融机构出现了问题,需要对其重组的时候,潜在的投资者首先需要了解银行的净值。为此也要对被重组银行进行尽职调查。所有这些都需要贷款分类的理念、标准和方法。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为不良资产评估提供了有用的理论基础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