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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贷款

  	      	      	    	    	      	    

重组贷款(loan restructuring / restructured loans)

目录

什么是重组贷款

  重组贷款(全称:重组后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

  银行通常对问题贷款采取的重组措施包括以下内容: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减免或全减利息罚息、减免部分本金债转股、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重新规定还款方式及每次还款金额等。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正式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七条规定: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成因

  在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金融风险化解的进程中,重组贷款越来越成为热门的话题。重组贷款实际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照与借款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做出部分权益让步,同意修改还款条件的行为。

  重组贷款的成因主要有:

  1.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一些企业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经济金融、社会、法律环境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发生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若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贷款银行有权向法院起诉, 申请以借款人抵押物破产清偿债务,这是产生重组贷款的前提条件。

  2.贷款银行出于保全资产的动机。在大多数情况下,贷款银行深知申请执行借款人抵押物或破产对己并非有利,首先是抵押物变现存在困难,各项变现费用支出、价值损耗折扣难以估计。即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也会因为诉讼费用高、清算时间长、过程复杂、执行难度大等等,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可能如数收回贷款本息。出于保全资产的目的,贷款银行往往同意做出部分让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3.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干预的保护行为。一定时期内,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地方政府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常牵头组织企业的债务重组,对银行做工作。借款人上级主管单位通常也会申请外部整顿,促成借款人和贷款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政策导向的影响和经营环境的限制,银行不得不牺牲局部利益,引发了重组贷款的大量产生,这种情况最为典型的就是前一阶段许多地方实行的“偾转股”。

  4.部分金融监管行为导致贷款重组。由于某些特定时期的特殊原因,金融监管当局做出的监管决策可能导致贷款重组。如人民银行进行企业账户清理、多头贷款清理、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等过程中,由于期限要求、借款人一时难以筹措到足额资金还贷,或者由于发行证券对银行资产进行组合包装的需要等,都引发了部分重组贷款的产生。

重组贷款的特点

  重组贷款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重组贷款的主体必须一方是贷款银行(债权人),另一方是借款人(债务人);二是必须在原贷款合同的基础上修改还款条件;三是必须以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承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同时贷款银行做出权益让步,以减免部分债务、推迟实现债权或变更债权实现方式为代价;四是必须有利于增强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后劲,有利于维护贷款银行的债权、降低金融风险,同时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重组贷款的方式

  1.借款人以低于贷款本息的现金清偿债务(豁免部分本息),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以低于贷款本息的现金清偿到期债务,即贷款银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余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现金方式偿付,豁免的债务部分成为贷款银行的损失。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有着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由于受到经济景气、借款人经营状况变化、政府干预等因素的影响,从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贷款银行主动做出让步。

  贷款经重组后,一旦借款人按修改后的还款条件清偿了到期债务,此笔银行债权即告消失。

  2.借款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抵债资产),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抵偿到期贷款本息。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大多数情况是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还款意愿差,置信用资质于不顾,对贷款银行的催讨、起诉等手段无动于衷,甚至要挟银行接受现金与非现金搭配的债务偿付方式,而贷款银行为了盘活资产,压缩不良,在现金回收无望的情况下,只有接受以物受偿。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普遍加大对存量呆滞贷款的清收力度,非现金回收大幅增加,直接表现为待处置抵债资产的余额激增,抵债资产的规范管理已成为加强银行资产保全、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3.借款人将所欠贷款本息转为资本(债转股),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将所欠贷款本息转为资本,银行以股权人的形式参与企业的部分经营决策,按期从企业取得股权分红收益。或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贷款银行的债权,按照一定价格转换为企业股权,再利用上市协议转让和企业回购等方式出让股权,回收资金。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同时为了创建金融安全区, 防范金融风险的暴露,牵头在贷款银行、金融管理公司和借款人之间协调、操作而形成的。

  4.其他修改还款条件的形式,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 以其他形式进行债务偿付,如同意借款人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先偿还全部利息再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延长贷款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或是在修改原还款条件时,附有或有条件(或有收益、或有支出),即依据未来某种事项的出现,决定双方的收益或支出,未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

  此种重组方式,在目前情况下是比较多见的,如贷款展期、转贷、“借新还旧”等,以不严重损害贷款银行的债权利益为前提。既给予借款人一定的筹措资金缓冲空间,又适当化解了银行的贷款风险,是银行降低不良额和l不良率的重要手段。

  5.混合形式的重组贷款,指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条件等方式组合清偿贷款本息,如银行同意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并蕊免部分贷款本息,借款人以部分现金方式、部分非现金方式偿还债务等。

重组贷款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重组贷款管理是银行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统一、集中、规范、有序,才能将银行的经营风险资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实际工作中,重组贷款的风险环节和关键控制点,主要集中在非现金资产和债转股等偿债形式方面。

  (一)非现金资产收取及债转股受让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让阶段的关键控制点主要在于签订的重组协议是否符合国务院、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是否经法律部门审查和有关政府部门鉴证,有无不适当的条款; 收取的非现金资产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手续是否齐全,财产权证是否有效;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和债转股的价格评估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或低估压价现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收取、受让是否经集体决策和上级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存在超越授权和擅自收取、受让现象等。

  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基层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识和纪律观念,对收取、受让行为盲目决策、草率许诺,无方案实施、超审批权限等,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逃废债心理和权钱交易歪风。二是由于收取、受让的过程仓促,导致手续、权证等欠缺,为资产的账务处理、处置和回收增加了难度,甚至造成实际损失。三是忽视价值评估和价格确认,收取、受让时往往与资产的实际价值有较大偏差,在处置、回收过程中损失暴露。

  (二)非现金资产保管及债转股管理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资产保管、股权管理阶段的关键控制点主要在于经营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有无专职的保管责任人和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人员;对抵债资产,是否建立了规范的台账制度及领用、退回、变更保管登记制度,权利凭证和实物是否分开保管,是否建立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债转股股权,是否进行了有效地确认和监督,对其变更、增(贬)值、分配等有无完善的跟踪和账务处理制度等。

  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基层行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不及时人账,造成资产损耗和贬值,尤其是领导干部占用抵债车辆、房产等,使规范管理形同虚设。二是管理人员不足,对实物保管不善,分散保管、长期搁置、缺乏维护,毁损、灭失现象严重。三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关注不够,难以行使参与决策权,贷款风险有转变为投资风险的可能,甚至已形成实质性的资产损失

  (三)非现金资产处置及债转股回收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处置、回收阶段的关键控制点主要在于抵债资产是否按规定期限及时进行处置,是否按规定的形式和权限进行处置审批,各种处置方式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过程中有无“暗箱”操作、变相腐败等行为;是否利用股权组合、金融工具组合、企业回购等方式及时回收银行资金,有无擅自降低转让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流失等现象。

  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少数基层行超越授权处置抵债资产,或未经审批进行处置。二是处置方式违规,个别单位将抵债资产私自以低价转让给领导、亲属或关系户,没有经过正常的价值评估、委托转让、竞价拍卖等程序,纵容了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三是在寻求债转股股权退出的过程中,片面迁就企业利益,低价变现或进行股权折扣,使银行利益受到侵害。

  针对上述重组贷款管理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风险表现,我们认为应采取措施,解决好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1.制度层面。贷款银行要正确把握国家政策,处理好贷款重组与维护债权的关系,防止企业借以物受偿、债转股之机,行逃废债之实。要建立健全收取(受让)、保管(管理)、处置(回收)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明确授权权限、职责分离、违规处罚、领导责任追究等制约机制,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

  2.方法层面。贷款重组的目的是为了“双提双降”、保全资产,需要运用一切合法合规的手段,实现银行价值和效益的最大化。争取外部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和市场、制定内部盘活奖励措施等,都是值得探索和选择的途径。

  3.监督层面。重组贷款管理信贷管理工作的延伸和难点,由于重组方式的复杂性、重组时间的长期性和重组结果的多变性,容易产生违规违纪和道德风险等现象,必须加强检查监督和内外部审计,堵塞漏洞,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贷款重组与重组贷款的区别

  1、概念混淆。

  关于重组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解释, “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 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后来将“让步” 改为“调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内含了对贷款重组的解释。不过现在看来, 将调整内容限定在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 显然过于狭窄。实践中, 重组可以调整主合同一借款合同, 也可能更改其从合同一担保合同; 不仅修改还款条款, 还可能调整偿债主体、利率等。

  贷款重组是指在借款人发生及预见其可能发生财务困难或借款人、保证人发生资产重组,致使其不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的情况下,我行为维护债权和减少损失,在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

  2、贷款重组是操作过程, 重组贷款是操作结果。

  3、重组前的贷款可称为被重组贷款,重组后的贷款就是重组贷款。被重组贷款经过贷款重组, 就变为重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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