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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国际货运代理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进出口单证制作、代客户出口报关、报验等业务,但一旦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后,其业务范围有进一步的扩展,如货物的另星加工、包装,货物装拆箱,货物标签,货物配送,货物分拨等。此外,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大多在通过软件服务的同时提供硬件服务,即可对客户直接提供运输工具、装卸机械、仓储设施,并有效的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设备或设施从中获取更大的“附加价值”或“附加效益”。
然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即使从事第三方物流或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但其定位仍受其定义限制和所提供的代理服务动态规范,而是使货运代理服务达到更高层次下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动态。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或狭义除根据所经营的业务活动有所不同外,其性质也有较大区别。广义上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充当承运人外,还可为第一方、第二方办理货物的报关、货物的交接、货物的配送、货物的仓储、货物装拆箱等业务。而狭义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则从事其中一项或两项业务。
现代物流业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充当承运人己为人们所熟悉和认可,主要类型有承运人型、转运人型、经纪人型,后两种的出现是国际多式联运和物流发展的主要原因。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充当承运人型是根据自行制定的运输路线
从事运输活动,其特点是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因提单签发而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这与传统运输下的承运人没有什么区别。但由于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承运人有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分,前者系指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而后者指接受契约承运人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人,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充当承运人是指前一种类型的承运人。对这种承运人法律J险质的确定,丝毫不会影响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确定,因为契约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实际承运人对自己运输区段负责,如图1所示。
1.第一方将货物交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发提单给第一方;
2.第一方凭提单去出口国银行办理结汇;
3.出口国银行将提单转进口国银行;
4.第二方在付款后从银行取出提单;
5.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将货物交由实际承运人运输;
6.第二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存在提单关系;
7.第一方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既无提单关系,又无合同关系;
8.第二方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既无提单关系,又无合同关系。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充当转运人型是指专门从事货物的转运,并签发自己的提单。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充当转运人型通常在中转地或目的地拥有自己的办事处或代理,并由他们负责安排货物中转。与一般承运人相比较,转运人型的承运人可利用最合适的运输路线,最合理的运价,安排最可靠的承运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货物交由收货人,其根本宗旨是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服务。
随着多式联运、综合物流的发展,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充当转运人型的承运人发展较快,其根本原因是即使船公司从单纯的运输业渗透到物流业中,但在货物提取、接收、仓储服务、口岸手续方面却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船公司难以做到的,却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其由于这种原因,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转运人型越来越为船公司、第一方、第二方认可。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充当经纪人是物流发展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通常他不直接对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而是采用一种“批发”的服务模式,即由真正的承运人完成运输,但由经纪人提供运输方式,并提出相关要求。尽管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直接对货主承担责任,但因注重运输方式的选择和服务的完善从而得到客户的认同和欢迎。
现代物流业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同时具备“软件”、“硬件”,也可仅具备“软件”功能。所谓“软件”是人才素质,经营管理的方法和经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质量体系。而“硬件”是指运输工具,仓储设施。尽管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依靠“软件”功能为客户提供多种服务,但在经济实力方面是无法与航运公司和一些大的客户相比较,因而也给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充当承运人的能力带来困惑,诸如在信用、货源、资金、人才、担保等方面。客户在选择谁能成为可靠的承运人时,不仅取决于他的服务功能,也会定位于他所拥有的经济实力,即在遇到风险时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能否承担。一些真正的承运人在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洽谈具体业务时也会从经济实力、经营的业务范围、资信程度、服务水准等决定是否合作。有时,银行、保险人也会因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经济实力而拒以结汇办理,保险承诺。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本人也往往因经济实力而难以增设服务网点,开拓物流市场、扩展其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人一词,国际上虽没有公认、统一的定义规定,但在一些权威机构出版的工具书中均有一定的解释。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解释是:“货运代理人代表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作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取得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不是承运人”。对英文“forwarder"一词国内也有多种译法,如“货运代理人”、“货运经纪人”、“货运代理行”。国外对货运代理人一词也理解不一,如:“关税代理人”、“清关代理人”、“关税经营人”“海运代理人”等。尽管在字面上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一词理解不一,但其含义均是相同的,即充当代理的角色。他们替客户安排货物运输、代收代付运费,申请进出口报关、检验等业务。但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有时国际货运代理人不再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直接以承运人的身份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或直接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客户,这就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的又一方向—无船承运人。但从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和他与客户之间的关联看,其性质主要是:
1.根据与客户订立的协议或合同,或根据客户的指示从事业务,货运代理人应以通常有的责任完成客户的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内,如违反这一服务准则而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人应承但责任。
2.作为承运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并承但责任(这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无船承运人,并由其签发全程货运单证,收取运费时)。
3.作为经营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但不承担运输责任(这是指由他人签发全程货运单证,或委托他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时)。
4.如实汇报一切业务事项,如对客户有任何隐瞒或所提供的资料不实而造成损失,客户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5.货运代理人在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将代理行为向第三方池漏,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他人。
可以说,国际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在一定程度上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成因基础,从目前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出身”看,大多是国际货运代理人、仓储经营人、运输经营人。他们是在经营传统的业务同时进入物流业,并逐步为客户提供部份或全部的物流服务。从他们公司挂牌的转变便可清晰的看出这一“演变”过程。如原X X X货运代理公司,更名为X X X物流公司;如原X XX仓储公司更名为X X X物流公司;如原X X X运输公司更名XX X物流公司。对于公司更名显然是其业务经营发生变化,更名后的公司应与所从事的业务相符合,不能为公司进入物流业而在其名称上进行“炒作”。国际货运代理人从事第三方物流业不仅有其业务基础,也是社会分工专业化和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
同样,目前物流业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如有的规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相对第一方(托运人),第二方(收货人)此外的人”。如有的规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为第一方或第二方或同时为第一方和第二方服务的人”。也有的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理解为:“本人不拥有货物,而仅为外部客户的利益提供管理和业务的公司或企业”。也有的将第三方物流称为综合物流,于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也成为综合物流经营人。
为了对第三方物流业中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异同点有更好的了解,列表加以比较,以便从事该行业相关的人们有更好的理解。
主要内容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无船承运人 |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
与托运人关系 | 委托方被委托方 | 托运人与承运人 | 委托人与经营人 |
与收货人关系 | 不存在任何关系 | 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 | 根据是否订立合同或是否签发有关单证 |
法律地位确定 | 委托方代理 | 承运人 | 经营人 |
相关费用计收 | 佣金 | 收运费或赚取差价 | 根据服务动态收费 |
提单拥有 | 不拥有自己的提单 | 拥有自己的提单 | 根据经营的业务和法律地位确定 |
服务动态 | 软件服务 | 软件服务 | 软件或硬件或软硬件 |
信息系统 | 比较独立 | 比较独立 | 综合网络系统 |
业务范围 | 进出口货运相关业务 | 进出口货运相关业务和承担运输责任 | 根据客户要求所能承担的服务 |
买卖合同 | 不订立买卖合同,本人不拥有货物 | 不订立买卖合,本人不拥有货同物 | 不订立买卖合同,本人不拥有货物 |
运输合同 | 代表委托方订立 | 与托运人订立 | 根据是否承担运输责任 |
业务行为 | 服务动态 | 服务动态 | 服务动态 |
法规适用 | 货运法规 | 货运和运输法规 | 根据所从事的业务适用相关法规 |
法律关系 | 委托关系 | 双重身份 | 多重身份 |
武夷山一客户委托南方物流公司出运一批干木耳,委托书中指示:由南方物流公司安排订舱、装船出运,并为客户办理出口报关、检验,并由南方物流公司安排卡车将干木耳运南方物流公司仓库装箱。南方物流公司向船公司提出用箱申请,将集装箱拖运仓库装箱,为确定集装箱能否安全装载干木耳,装箱前南方物流公司向商检提出验箱,商检报告说可装载。但由于该批货未能在信用证装运期内出运,因而客户要求船公司出具倒签提单,但船公司不接受倒签提单的签发,于是南方物流公司出具自己的提单给客户办理结汇,再由船公司出具提单给南方货代。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提单签发日期是信用证的规定的装运期,而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是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条款是CY-CY,因而两份提单上均记载CY-CY。南方物流公司将干木耳装箱后运厦门港出运,集装箱进CY大门时,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对进CY的集装箱外表状况未作任何批注。装船时,外理也未对装船的集装箱外表状况作出异议,到进口国卸船时,国外公证机构也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作出异议,收货人在进口国CY提取集装箱时也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根据集装箱整箱货CY-CY运输条款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责任以集装箱出大门作为划分点,既然收货人在提取集装箱时对集装箱外表状况、关封状况未提出异议,则表明承运人己完整交货。收货人在将集装箱运回自己仓库拆箱时发现箱内有一部分干木耳己受潮,即申请公证行到拆箱现场检验,检验报告说干木耳受潮系箱子顶部漏水,而且是淡水所致。
1.收货人(买方)根据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向发货人(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理由是发货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品质交货。但发货人拒赔,理由是既然签发了清洁提单,则可以认定承运人接受的是外表良好的干木耳,否则承运人便会在提单上加批注。而加批注的提单是不可结汇的。发货人进而提出,既然公证行检验报告说木耳受潮系因集装箱顶部漏水所致,收货人则可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2.收货人在遭到发货人拒赔下转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理由是承运人未按提单记载状况交货,但承运人拒赔。承运人的理由是既然提单的记载是CY-CY运输条款,则表明是整箱交接,而集装箱整箱交接责任划分是以交接双方在交接时箱子外表状况是否良好认定,既然收货人在提箱时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未作任何异议,则表明承运人己完好交货。
3.在发货人、承运人同时拒赔下,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赔,因为该批货成交价是FOB,由买方投保,但保险人同样拒赔。理由是收货人要得到赔偿首先应举证集装箱顶部漏水原因和责任方,只有这样,保险人在赔付给收货人后,从收货人处得到代位求偿权,进而向责任方行使追赔权,如收货人无法举证而由保险人承担赔偿,则意味着保险人只有赔偿的义务,没有追偿的权利。
处理:
确定该案的责任方,首先应确定该案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1.收货人与南方物流公司之间存在提单关系,因为收货人持有南方物流公司的提单。南方物流公司是无船承运人。
2.船公司与南方物流公司存在提单关系,因船公司签发提单给南方物流公司。南方物流公司作为提单中的托运人。
3.收货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单关系,因是FOB价成交,收货人作为投保人。
4.托运人(卖方)与收货人(买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5.托运人与南方物流公司是委托关系。
6.收货人与船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可用图2表示。
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看,似乎收货人只要确定造成集装箱顶部漏水的责任方,便可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偿。但在一定程度上是难以确定的,因为集装箱在出口国装箱开始一直到收货人从CY提箱,每一交接环节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均未对箱子外表状况作出任何批注,则意味着每一交接环节箱子的外表状况均处在良好的状态下。因此,箱内木耳受潮属于整箱货运输下的“隐藏损害”,而一旦构成“隐藏损害”则意味着由收货人自行承担责任。
事实上此案提赔己进入“误区”,作为收货人没有必要去追究箱子顶部漏水,而是直接以南方物流公司签发倒签提单提出赔偿,因为集装箱实际装船日期过了信用证装运期,而南方物流公司仍签发装运期内的提单,在提单法上己构成对第三方(收货人)的欺诈。提单签发人(南方物流公司)不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能享有提单责任限制,而按实际损失赔偿。
此案中,南方物流公司具有双重身份,对出口方来说,他是承运人,因签发了全程提单,但对船公司来说,他又是托运人,同时南方物流公司也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因为出口方的一切事项均由南方物流公司承担,其中包括将木耳从武夷山运物流公司仓库,申请用箱、装箱、安排内陆运输、代为出口报关、报检、订舱托运、提单签发、运费计收、单证制作等。因而确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还是物流经营人只有通过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性质和从事的业务,提供的服务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