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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
(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
1.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注意:
第一,责任方应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生成鉴证对象信息;
第二,预期使用者可以获取鉴证对象信息。
2.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
注意:二者的判别
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预期使用者获取鉴证对象信息的方式不同。
(2)注册会计师提出结论的对象不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提出结论的对象可能是责任方认定,也可能是鉴证对象。此类业务的逻辑顺序是:首先,责任方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形成责任方认定,注册会计师获取该认定;然后,注册会计师根据适当的标准对鉴证对象再次进行评价和计量,并将结果与责任方认定进行比较;最后,注册会计师针对责任方认定提出鉴证结论,或直接针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无论责任方认定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能否获取该认定,注册会计师在鉴证报告中都将直接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
(3)责任方的责任不同。
(4)鉴证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不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鉴证报告的引言段通常会提供责任方认定的相关信息,进而说明其所执行的鉴证程序并提出鉴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