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 / Equipment Receipt; 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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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交接单是指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货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交接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货方,据以向区、站领取或送还重箱或轻箱。交接单第一张背面印有交接使用条款,主要内容是集装箱及设备在货方使用期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遇有设备及所装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的责任划分,及对第三者发生损害赔偿的承担。设备交接一般在区、站大门口办理。设备包括集装箱、底盘车、台车及电动机等。交接单分“出门(场)”和“进门(场)”两种。
设备交接单分为进场设备交接单和出场设备交接单,各有三联,分别为管箱单位(或船公司)留底联;码头、堆场联;用箱人、运箱人联。
(1)提箱(用箱人和运箱人);
(2)发往地点;
(3)用途(出口载货、修理、进口重箱等);
(4)集装箱号、封号(铅封号、关封号);
(5)集装箱尺寸、类型;
(6)集装箱所有人;
(7)提离日期;
(8)提箱运载工具牌号;
(9)集装箱出场检查记录(完好或损坏)。
(1)送箱人;
(2)送箱日期;
(3)集装箱号、封号;
(4)集装箱尺寸、类型;
(5)集装箱所有人;
(6)用途:①返还重箱;②出口集装箱,此时需登记该集装箱发往的时间、地点(航次、时间);
(7)送箱运载工具牌号;
(8)集装箱进场检查记录。
集装箱交接地点应详细认真进行检查和录,并将进出场集装箱的情况及时反馈给集装箱代理人,积极配合集装箱代理人的工作,使集装箱代理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集装箱的利用情况,及时安排集装箱的调运、修理,追缴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追缴集装箱的损坏、灭失费用等工作。
(1)由管箱单位填写设备交接单交用箱人/运箱人;
(2)由运箱人/用箱人到码头、堆场提箱或还箱时出示设备交接单,由经办人员对照设备交接单,检查集装箱的表面状况后,双方签字,码头、堆场留下管箱单位联和码头、堆场联,将用箱人、运箱人联退还给用箱人/运箱人;
(3)码头、堆场将留下的管箱单位联退还给船公司或船代。
经交接双方签字的设备交接单是划分交接双方责任和核算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对集装箱进行跟踪管理的必要单证。因此其内容填写要如实,明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设备交接单的填制并非由一方单独完成的。其中,船公司或其代理填写的栏目有:用箱人/运箱人,提箱地点,船名/航次,集装箱的类型及尺寸,集装箱状态,免费使用期限及进(出)场目的等。由用箱人、运箱人填写的栏目有:运输工具牌号;如果是进场设备交接单,还须填写来自地点,集装箱号,提单号,铅封等栏目。由堆场、码头填写的栏目则主要是:集装箱进出场日期,检查目录;如果是出场设备交接单,还须填写提箱地点和集装箱号等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