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Right of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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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
代理权是代理关系的核心内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权是基于一定的授权而产生的,在各种代理关系中,授权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人是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获得代理权;指定代理人则根据法律授权机关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2、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基本法律事实产生的,一是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二是授权行为。而其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赖以产生的委托合同和授权行为。
委托合同和授权行为虽同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依据,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双方法律行为,后者是单方法律行为。
3、授权行为的法定形式是代理证书。代理证书是指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在不同的代理中,代理证书是不同的:在法定代理中,代理证书是户口册、户籍机关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文件;在指定代理中,代理证书即指定机关制作的代理指定书;而委托书则是委托代理的代理证书。
为实现代理制度的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在:
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第三、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
第四、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第五、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所谓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其一、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其二、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其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