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construction control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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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是指在监理工作岗位上工作,并经全国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机关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当然,如果监理工程师转人其他工作岗位,则不应再称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建设监理单位的主要技术监理人员。
(1)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2)监理工程师不是专业技术职称,而是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通过考试合格、注册后,取得的一种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也不是终身的,即使是在取得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后,在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也须由注册机关按规定的年限复查。对不从事监理业务、不在职的监理工程师或不符合条件(或违纪、违法)者,应注销(或吊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不得为未取得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监理业务的技术服务。监理业务只能由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而监理工程师只能服务于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单位,才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1.总监理工程师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在监理执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取得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后,可以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总监理工程师除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之外,还应具有相当高的业务技术水平、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其岗位职责如下: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给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并在实施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进行调换。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包括监理例会),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及进度计划。
(7)审查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节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查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查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一般来说,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下达停工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机构管理。
(6)实施、开发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建单位仍不采取改进措施,或者采取的改进措施不力,还未有使质量状况发生好转的趋势。
(7)隐蔽活动(指综合布线及系统集成中埋入墙内或地板下的部分)未经现场监理人员查验自行封闭、掩盖。
(8)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9)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10)使用没有技术合格证的工程材料、没有授权证书的软件,或者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及使用盗版软件。
(11)擅自允许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如下: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及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查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进行调换。
3.子项监理工程师
子项(阶段)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子项(阶段)的监理工作,其岗位职责如下:
(1)组织编制子项(阶段)的监理工作计划。
(2)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开发的招标工作,参与拟定承包合同条件和合同的洽谈。
(3)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开发组织设计及计划。
(4)审核承包商需要按照合同提交的网络工程和软件文档,检查工程进度与计划是否吻合。
(5)审核子项(阶段)开工申请,检查开工条件,并签署起算工期的意见。
(6)组织重要分项或分部工程及单项工程的检查验收。
(7)核签工程设计或方案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
(9)核签工程款支付申请。
(10)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
(11)审核软件工程文档审查报告。
(12)审核并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13)协助项目竣工验收。
(14)公正处理索赔事宜。
(15)参与审核工程结算资料。
(16)建立与填写项目监理日志。
(17)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监及业主提交反映工程动态的有关报告。
(18)完成子项(阶段)监理工作总结及有关文档。
4.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专业的监理工作。其岗位职责如下: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4)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及其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完成项目监理日志及监理月报。
(6)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
(7)负责整理本专业有关的工程验收资料。
(8)完成本专业监理工作总结及有关文档。
(一)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建设工程监理是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其服务水平和质量取决于监理工程师的水平和素质。监理工程师的素质由下列要素构成。
1.较高的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
结构现代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巨大,要求多种功能兼备,应用科技门类复杂,组织成千上万人协作的工作经常出现。如果没有深厚的现代科技理论知识、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作基础,是不可能胜任监理工作的。对监理工程师有较高学历的要求,是保障监理工程师队伍素质的重要基础,也是向国际水平靠近的必然要求。
就科技理论知识而言,在我国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干学科就有近20种,所设置的工程技术专业有近40种。作为一个监理工程师,当然不可能学习和掌握这么多的学科和专业技术理论知识,但应要求监理工程师至少学习与掌握一种专业技术知识,这是监理工程师所必须具备的全部理论知识中的主要部分。同时,每个监理工程师,无论他掌握哪一种科学和专业技术,都必须学习与掌握一定的经济、组织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是指理论知识在工程建设中应用的经验。一般来说,应用的时间越长、次数越多,经验也就越丰富。不少研究指出,一些工程建设中的失误往往与实践者的经验不足有关,所以世界各国都把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放在重要地位。我国在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中也对实践经验作出规定。
3.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理人员除了应具备广泛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外,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监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按照合同条件公正地处理各种问题,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既不接受业主所支付的酬金以外的任何回扣、津贴或其他间接报酬,也不得与承包商有任何经济往来,包括接受承包商的礼物,经营或参与经营施工以及设备、材料采购活动,或在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监理工程师还要有很强的责任心,认真、细致地进行工作。这样才能避免由于监理人员的行为不当,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4.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要面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与工程有关的单位,只有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处理好各种矛盾和纠纷,才能使工程建设顺利地开展,实现项目投资目标。
5.良好的身体素质
监理工程师要求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这是由监理工作现场性强、流动性大、工作条件差、任务繁忙等工作性质所决定的。
(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为了确保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都有严格的要求,在有关法规里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1.职业道德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2)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3)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在坚持按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不以个人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监理业务的广告。
(7)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8)不泄露所监理的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9)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10)不擅自接受业主额外的津贴,也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监理工程师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工作纪律,由政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监理单位还要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FIDIC道德准则
FIDIC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认识到工程师的工作对于社会及其环境的持续发展是十分关键的。下述准则是其成员行为的基本准则。
(1)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2)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3)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4)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用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5)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才进行。
(6)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7)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8)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9)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10)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
(11)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
(12)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13)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14)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1)权责一致原则;
(2)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3)全面讲究经济效益,力争使所监理的工程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4)严格监理、主持公正、热情服务;
(5)重点做好事前控制;
(6)坚持以说服为主的工作方法,一切用事实、合同、规范与数据说话;
(7)监理工作的开展尽量规范化,即工作的时序性、职责分工的严密性以及工作目标的确定性;
(8)正确执行国家及地方建设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守法、公正、独立、自主、诚信、科学,维护国家利益;
(9)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10)独立承担受委托的监理业务,不从事超越监理合同规定的权限的活动;
(11)接受建设主管机关(如建委,建设厅、局)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12)因监理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应按合同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警告、记过,直至取消其监理资格;
(13)监理咨询部领导具有对各工程项目监理部执行监理任务的检查、监督权及对派出的监理人员的管辖权,而无现场实施监理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的基本职责与权限,一般应在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中给出明确的规定。这在《水运工程监理概论》等教材中都作过着重的介绍。正如前面述及的那样,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都是与合同管理密切相关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与费用控制方面的权限与职责亦为合同管理所必备的。但就狭义的合同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职责来说,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的主要权限有:
1.批准工程分包内容及分包商;
2.批准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
3.发布工程变更令;
4.颁发移交证书与缺陷责任证书;
5.解释合同中有关文件及合同条款。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1.熟悉、理解和掌握合同条款及有关合同文件的内容,认真执行合同;
2.监督承包方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3.加强合同控制,维护业主的正当利益;
4.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做好合同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地为业主提供合同履行的信息。
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根据国家的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在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具体内容是:
(1)协助业主考查、选择、确定施工队伍,并参加合同谈判。
(2)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在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指令。
(3)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有权要求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5)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6)审查有关材料的性能、质量与操作工艺,监督有关工程试验。
(7)签认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8)处理有关工程变更事项。
(9)处理有关索赔事项。
(10)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1)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主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写出评估报告。
(12)签发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写明,并正式通知承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业主应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有:
(1)发现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产生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进行竣工验收。
(5)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6)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7)计划进度与建设工期上的确认与否决权。
(9)施工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实施解除这类危险的作业,或必须采取其他的措施。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建单位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1)违法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
(2)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是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是法定意义的合同主体。但委托监理合同在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相应过失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部分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来说,授权委托书应包含职权范围和相应责任条款。
(3)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导致工作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等主观原因。监理工程师虽然不管理安全生产,不直接承担安全责任,但不能排除其间接或连带承担安全责任的可能性。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2.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罚则
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如果监理工程师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工程师是一种执业资格。只有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我国按照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得到社会承认、具有国际可比性、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等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取得,体现出执业资格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实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重要意义
1.保障监理工程师队伍素质能力的需要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有利于统一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标准,有助于保证全国各地方、各部门监理队伍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促进广大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向合格监理工程师的方向努力,使之早日具备国家认可的监理工程师资格。
2.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需要
我国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批时,对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便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同时,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工程监理企业时,主要看重的是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素质与能力;政府部门加强监理企业监督管理,便于业主选择工程监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有助于建立建设工程监理人才库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不仅把工程监理企业以内的监理人员资格确定下来,而且把工程监理企业以外已经掌握监理知识的人员的监理资格确认下来,形成蕴含于社会的监理人才库,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人才库的建立和运行。
4.通过考试确认相关资格是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助于开拓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它是国际通用做法;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大幅度地提升了我国建设界的监理水平,而且更有利于监理工作与国际接轨。
(二)报考监理工程师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对监理人员素质的要求,我国对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考试报名条件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的人员。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报考时,要填写《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交验学历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三)考试时问、科目及考场设置
1.考试时间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1次,一般在5月份进行。
2.考试科目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是对考生监理理论和监理实务技能水平的考察,是一种水平考试,因而采取统一命题、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标准、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考试科目共分四科,即《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这四科可以在两年内通过考试。
对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即: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的人员。
(4)从事监理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工作人员。
3.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四)考试组织管理
根据国情,我国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管理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在考试前,国家成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是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情况。
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监理工程师资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考试公告;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加考试者的资格;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监理工程师是一种岗位职务,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的责任和权利。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为了建立一支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监理队伍,也是为了确保和维护监理工程程师岗位的严肃性。
(一)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法规、政策和计划等;制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式样并监制;受理各地方、各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上报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监督、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受理对监理工程师处罚不服的上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监理主管机构为本部门直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构。两者的职责基本相同,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受理所属工程监理。企业关于监理工程师注册的申请;审批监理工程师注册,并上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备案;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处罚;负责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日常考核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注册的申请,由申请者所在的工程监理企业向相应的注册管理部门(或机构)提出。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于合格的,根据需要和注册计划择优予以注册,并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工程师的证书由进行资格审查的注册管理部门负责颁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中注明专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d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3种形式。
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质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不予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中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上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d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d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lOd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2.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d前,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d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lOd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不能再次进行变更注册。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申请变更注册程序同延续注册。
4.不予注册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6.注销手续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作废: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注销注册的。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4)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5)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监理工程师的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2.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是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