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1]
根据所设立的旅行社的种类,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应严格照此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用途不同,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正本与旅行社的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接受旅游消费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监督。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如有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另外,旅行社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名称,也应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许可证。
旅行社应依法经营,若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1)经营许可证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2)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①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②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