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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旅行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1]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三条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作了特别规定。
(一)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条件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1.设立条件
(1)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5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2)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3)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上述相关规定。
2.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3)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2)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3)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二)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设立旅行社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所应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比照适用《旅行社管理条例》。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
(1)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2)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3)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