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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对投资活动采用各种手段进行规范和调控,使其符合计划要求的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是投资法的核心,它主要由下列两项制度组成。
1.计划管理制度。计划管理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定了在计划期内的投资规模、投资项目、投资结构、投资布局、投资来源等。通过投资计划的管理,政府对投资活动就能够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因此它是投资管理的基本依据。对投资计划而言,其主要通过一些主要指标予以反映,通过对这些主要指标的管理,来引导和规范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
2.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资金的管理是指对投资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制度。通过对投资资金的管理,能够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速厦,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投资资金的管理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在财政政策方面,政府通过财政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改变物质利益关系,从而以此来引导投资行为。例如通过国家预算的收入与支出调节投资在各行业中的分配,通过与投资有关的税种、税目、税率、减免税措施的施行,实现投资调控目标。在金融政策方面,中央银行通过控制货币发行量和供应量来调节投资规模、结构和方向。就行政手段而言,是指通过自上而下的发布命令、规定等,直接对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控。例如在金融政策方面对银行的投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格进行控制;清收违章的拆借投资资金等。
投资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其内容包含了政府投资战略、政府投资体制、政府投资责任和政府投资程序等重要内容。
1.政府投资战略
政府投资战略是对政府投资的方向、重点和布局的确定。政府投资应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结合国有经济有进有退,完成政府投资选择。凡是国有经济应该退出的领域都是政府投资不再进人的领域,凡是国有经济需要加强的领域都是政府投资的重点。退出或进人的战略调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2.政府投资管理体制
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指政府投资主体权限划分及管理方式的制度体系。我国政府投资主体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级。中央政府的投资包括中央财政对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以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预算内经营性投资。山地方政府也以地方财力通过授权投资机构进行地方经济建设的投资。国家与地方的授权投资机构包括专业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等。授权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即代表国家行使投资的决定权,但其权利的行使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对于预算内资金(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外资的引进都要由政府依法直接控制。
(3)对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支配权,在代表国家享有对投资项目所有者权益的同时,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法人财产权或经营权等实际支配权。
(4)具有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和法律责任的能力,即要求投资主体独立承担风险及责任,由投资者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3.政府投资责任制度
在建立项目业主责任制、投资风险责任制的基础上,由投资主体对违反投资管理制度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责任制度的基础是投资者的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使投资者具备承担风险与责任的能力。投资责任制度使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得到真正确立,也增强对投资主体的约束。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进行投资活动时,其法律地位是投资主体而不是投资管理者,也要承担商业风险,也要依据公司法、合同法、信贷法等承担法律风险责任和资产运营管理责任。
4.政府投资程序
制度政府投资程序,是法定的投资行为及其管理活动的流程规则,其作用在于使投资主体的行为及其管理获得程序上的支持和保障。首先是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出项目建议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或地区规划及国有经济发展的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规模、方案、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建设条件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作出建议。
(2)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项目的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在合理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将项目需求预测、产品技术经济比较分析、资源、燃料及原材料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以及人员培训等内容作为编制项目设计书的依据。
(3)项目设计,又称勘察设计,包括: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概略计算和总体安排,作出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制造等需要,对初步设计的具体化、准确化,进行施工图设计。
(4)项目建设,选择施工单位,订立和履行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5)竣工验收,由建设单绘制竣工图纸,编制竣工决算,交由发包方或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其次是投资监督程序,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对政府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的法定程序。
对投资活动依法审查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投资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防止腐败行为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一是立法和司法机关对投资活动的审查监督,各级人大审查批准政府投资计划、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投资实施过程中执法情况;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调处投资纠纷,追究投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二是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对投资活动的审查监督,包括计划监督、财税监督、金融监督、审计和稽查、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工商管理、工程监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