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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作型博弈可分为协作型博弈和劝说型博弈(Persuasion game)。[1]
协作博弈亦称协作型博弈,是由均衡结果次优的情况决定的,囚徒困境就是典型的协作型博弈。在这种博弈过程中,作为具有理性的个体在进行战略决策时,在面对共同利益时,并不一定会采取合作性的集体行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存在悖反问题,即陷入到囚徒困境之中。[2]
在这种博弈中,国际制度主要解决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冲突问题,当不存在一个起倡导作用的国家和存在很多数量的博弈者时,协作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集中化的机构,这就导致需要建立一个相对强势的正式组织。因而制度的安排和设计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对个体的背叛行为加以约束,以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在二战之后建立起来的国际贸易制度,就是对大萧条年代以邻为壑政策所造成的结果的反应。形形色色的战略核武器协定就是为了缓解国家在安全方面的囚徒困境,因此军备协定具有高度的制度化形式。
协作问题含有抑制背叛业已建立的外层空间安全机制的强烈动机,因为背叛会即刻付出代价。因此,促进外层空间安全合作必须把重点放在机制的维护上。正如施奈德所认为的,需要对机制加以维护,这就意味着,协作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是集中化的,这为建立正式外层空间安全机制创造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角色。
在协作博弈中,有两个因素特别能促进外层空间安全合作。
第一,任何国家都需要获得有关其他国家行为的广泛信息,因为隐蔽的背叛对继续外层空间安全合作的国家来说代价高昂,且会使施行报复的努力变得复杂。因此,应该对已承诺服从的协作行为加以广泛的监管和评估。这与协调博弈的行为形成对照,在协调博弈中信息的交换应采取意图通告的形式,以避免双方都不喜欢的结局。根据权力互动的逻辑,在协作博弈中,国家将追溯性地交换信息;而在协调博弈中,则以前瞻性的方式进行。
第二,在协作问题中,国家应该寻求可以扩大未来影响的机制,以确保同外层空间安全合作有关的即时成本能由相互协助的长期收益予以抵消。正式的外层空间安全机制就能够发挥这样的功能。在没有监管或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单独的协定并不能保证外层空间安全合作。在国家无法充当企业家,并且存在许多博弈者的情况下,协作问题的解决方法需要集中化,于是就期望出现相对强大的正式外层空间安全组织。
对当前外层空间安全合作问题的研究强化了这种说法的可信度。分析表明,国际电信联盟所制定的《无线电规则》(RR)是通信领域内最为重要的指导和依据,各国的无线电管理也往往接受其建议和指导,该组织是唯一一个负责分配地球同步轨道和无线电频率的机构。通过严密有效地建立信心机制来促进相互协作,这时成员国的回应是,对于越来越多的争端,均通过加强国际电信联盟机制来加以解决。
然而,这一有关外层空间安全组织重要作用的发现,并没有在外层空间安全机制中得到规范体现。在协作问题中,外层空间安全机制可能会使外层空间安全合作的努力变得复杂化。特别是,扩散性互惠原则和不可分割性规范,并不能有助于解决协作问题。有人对多次反复的“囚徒困境”问题从理论和实证上作过研究。这些研究显示,为维持外层空间安全合作而采用的具体的互惠权力互动,由于缺乏对背叛的直接报复,扩散性互惠不可能在要求较高的外层空问安全合作问题上有效地维持外层空间安全机制,虽然它在要求较低的情况下可能是有效的。在扩散性互惠原则下,成员依靠普遍的义务规范来促进外层空间安全合作。不过,要是国家不会因欺骗而受惩罚,那么,它们在面对短期的激励时还是会继续行骗的,尽管存在一种长期的义务感。倘若对欺骗者没有构成具体的威胁,那么,为使即时回报最大化,进行欺骗的诱惑还会大大增加。尤其是在强制执行阶段,严格遵守扩散性互惠的规范将在协作的情况下鼓励“搭便车”。所以,除了可以提高处于这样困境中的国家的义务感的那些机制外,还要找到一些扩散性互惠的妥协办法以允许对特定问题领域中突出的“搭便车”者施加制裁。
同样,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可分割性外层空间安全机制与协作困境的解决方法刚好相反。不可分割性与扩散性互惠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不排斥并产生了公共性。如果所有的威胁和决定都同样适用于机制的所有成员,而且所有成员必须一视同仁,那么机制将在以前私人物品存在的地方创造出公共物品。例如,外层空间安全合作安排要使防御不再放在安排之内就变得极端困难,因为所有国家都把一个成员受到的威胁看成是对全体的威胁。集体选择的困境在处理公共物品时产生了。与其解决这些困境,还不如对外层空间安全原则加以严格遵循,这样反而会从私人物品中创造出公共物品。依据对这些规范的严格解释,机制中的成员不能从机制空间安全利益中被排除出去,这些外层空间安全利益是在机制没有与不可分割性和扩散性互惠原则达成妥协的情况下创造的。所以,外层空间安全机制为“搭便车”行为创造了大量的激励因素。
围绕公共物品的单向行为还会在某种程度上牺牲扩散性互惠和不可分割性,使机制的好处不再包括其中。外层空间安全组织可以根据机制的规范制裁那些“搭便车”的国家,拒绝赋予“应得权利”。一般而言,应该预见到正式外层空间安全组织会对不可分割性和扩散性互惠规范作出种种妥协的反应,以允许在协作博弈中使国家安全利益私有化,并且制裁“搭便车”的国家。正如施奈德所认为的:“排他的可能性在减轻增多了的国家数量对安全合作方面的不利影响是特别重要的。”因此,以协作为特征的问题领域中的机制,在考虑具体互惠和排他性的可能性时,将在该范围和执行阶段远远地脱离不可分割性和扩散性互惠规范。
迄今为止,协作的逻辑业已表明,外层空间安全合作在范围和执行阶段仅具有有限的作用。现在再转向决策阶段。决策依据外层空间安全原则进行,在“常态政治”期间,也就是在一组国家只是面对日常性的决定时,就可以节约交易成本。然而,公开和平等进程会使这些国家在面对重大决定时麻烦迭出。例如,一个外层空间安全组织在设法决定成员的预算交付份额时,或者需要对外部危机作出迅速反应时,外层空间安全决策就会给这个外层空间安全组织造成许多问题。在分配或危机的情况下,外层空间安全决策将比集中化机制牵涉更高的交易成本。此外,集体选择的有关记载也指出了这个周期性问题。多数表决程序在一组选择面前就可能不会产生决定性的结果,因为每一种新的选择都需要得到多数同意。一个外层空间安全组织可能会发现,除非强制实行某种议程控制形式,否则,该外层空间安全组织自身就不可能对任何具体的提议达成一致决策,这再次表明,集中化的或者等级化的决策具有某种作用。
通过将紧急的问题授权给较小的行为体集团或允许这样的次行为体在某些条件下执行议程控制,集团能够克服外层空间安全决策的困难。没有这样的授权,很难想象能在危机中进行迅捷而成功的外层空间安全合作。通过把很难作出的决定和议程控制授权给较小的国家集团,外层空间安全组织能够避免一些由外层空间安全决策所导致的交易成本问题。外层空间安全组织中的授权逻辑折射出立法机关的情形,在那里形成了用来克服外层空间安全机制问题的诸如委员会这样的体制。
外层空间安全组织一般都拥有大量的成员,大量的成员往往会给努力推进外层空间安全合作的那些国家带来问题。由于成员众多,国家之问空问安全利益的冲突增加,不了解其他国家的偏好和偷偷地“搭便车”的机会都会增加。正如上面所讨论的,通过投入大量资源来监督和制裁“搭便车”的国家,外层空间安全组织能克服上面的困难。然而,通过化解冲突性问题而在某种程度上牺牲外层空问安全机制这样的做法比较易行。将注意力集中在特定问题中的一些重要行为体身上,成员能够避免因参与者过多而带来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这些讨论已经强调了外层空间安全组织在解决协作问题中所起到的作用,虽然这些关于外层空间安全机制的国际组织比较脆弱,例如,它们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外层空间安全机制的原则。然而,分析已经说明了至少有两种其他的解决协作问题的方法存在:较少数量的行为者中的霸权和自我执行协定。一个关于单一主导国家提供公共物品进而执行解决协作问题的方法的可能性的观点在霸权稳定论的阐述中已经得到完全的解释。这个理论的逻辑和经验的弱点已经被广泛地讨论。但如果霸权有提供公共物品和/或承担执行成本的激励,权力互动形式就会从协作转向劝说。霸权的规模创造了提供公共物品的激励,因而改变了行为者的偏好次序,并产生了新的外层空间安全合作问题。同样,解决协作问题的霸权方法只有在特定的国家权力结构的情况下才是有用的。因此,如果在没有单个国家占主导优势或者拼凑出一个“独特的特权集团”的程度,霸权方法是没有用的。
另一个对协作问题的潜在反应牵涉到决策阶段双边主义的应用,而不是在那些决定范围中多边合作的应用。换言之,国家通过非歧视性原则的应用达成双边协定然后将其推广到体系中的其他成员。与此相对照,外层空间安全机制在谈判阶段的应用意味着机制当中有更多成员的参与。
然而,在这些协定中,欺骗的诱惑一直都存在,这表明了外层空间安全规范将不能推广到执行当中。比如通过“抵押品的交换”,国家也许能达成一些这样的自我执行的协定。另一个数量问题的出现仅仅是因为谈判一系列双边协议的高昂的交易成本,这些是协作所需要的一种自我执行协议模式。因此,如果不利用具有执行权的外层空间安全组织,通过最惠国待遇型的解决方法也能导致稳定的外层空间安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