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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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以服务社会、服务公众为基本职能的政府模型。建立服务型政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如果说管制型政府是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强调控制和管理,政府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和管理者,那么,服务型政府则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这一理念指导下,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主动为公民和社会谋利的亲民的机构。服务型政府的施政目标是由人民的希望和合法期待来决定的,而不是由机关和官僚来决定的。作为服务型政府,无论对公民和社会提供何种服务项目、设置何种服务程序、采取何种服务方法,都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一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提供服务项目时,首先要考虑是否对人民有好处,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在设置服务程序时,首先要考虑是否方便广大群众,是否能够节约人民办事的成本(时间和金钱),是否有利于群众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时间去创造财富,是否有利于群众最方便地解决问题和困难;在选择服务的方式和方法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群众的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总之,服务型政府是一种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收入来源于广大企业和公众缴纳的赋税,而税收则必须用于为广大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显然,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也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具体而言,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制度供给服务。服务型政府最好和最大的服务就是良好的制度供给,这种制度供给是从宏观上为公民提供的服务。政府是作为秩序化统治的机构而存在的。作为秩序化的代表的政府,必须为公众和社会提供社会秩序的制度供给,也就是要为社会制定一个有权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框架或制度模式。政府必须根据公众最基本、最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取向,如自由、平等、公正、安全、公平、繁荣等,向社会提供制度、执行制度和纠正已经过时的制度。政府还应该根据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变化,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其二是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服务型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是从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的,是为实现社会稳定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政策。在基本制度确立以后,政府主要的服务就是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公共政策服务的水平直接体现政府的能力和水平。其三是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而言的,是可以被社会公众共同享用的产品。公共产品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基本公共产品,人们不受地位、种旗、穷富和城乡差别的限制,都可平等享受,如义务教育、生态环境保护、国防、公安、司法等;二是混合公共产品,既能满足公共需要,又能满足个人需要,如公共工程、社会保险、研究生教育等;三是由政府组织提供需使用者付费的公共产品,最终消费者是个人,如邮政、铁路、民航、煤气等。
效率和效益(首先是社会效益)是判断一个政府是否优良的基本标准,同时也是判断政府是否有能力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标准。服务型政府应当是一个精简、廉价、高效的政府。作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能够专心于服务工作,因而其机构设置要求更加精简,人员更加精干,服务更加周到。服务型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需要,给予灵活的处理;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公民和社会提供更为适时的、更加弹性的、更加灵活的服务。政府的服务应当重视金钱的价值(符合经济的原则)、时间的价值(符合效率的原则)、结果的价值(符合效能的原则)、服务的价值(符合公民满意原则)。应当想方设法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公共利益,但同时必须杜绝铺张浪费,杜绝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促进政府管理绩效的提高。政府的决策应当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政府的行为应当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很好地统一起来,能够运用市场手段的尽量运用市场手段,以降低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政府应当精简机构、整合流程、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等等,从而为绩效管理提供环境基础与制度保障。同时,应当改变过去由政府自身对政府服务进行评价的做法,改由社会公众公开评议与政府部门相互评议相结合,以社会公众评议结论为主,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准确地向全社会公开,促进政府服务效率的大幅提高。
现代服务型政府是人民让渡权力的产物。人民让渡权力的范围和多少是政府提供服务的严格界限。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人民让渡权力的多少是通过法律形式来体现的。也就是说,人民让渡还是没有让渡,人民让渡多少,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一方面,政府服务的内容是由人民通过特定的程序和特定的方式来让渡的,政府不能随便决定哪些该提供服务,哪些不该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人民赋予了政府应该为公民和社会服务的职责,政府必须严格地履行义务,而且必须主动地为公民和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这也意味着,现代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人民可以质询、问责和弹劾的政府。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走向腐败。要防止权力滥用,预防腐败,必须以法律约束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滥用会损害政府的合法性,对公民而言则意味着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因此,行政机构应该为公众参与提供渠道和欢迎公众监督。离开公众的参与,行政人员或专家往往无法获得制定政策所需的全部信息,甚至得不到正确的信息。如果缺乏公众对重要决策的参与和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将可能造成政府政策上的失误,可能造成政府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犯,可能导致公务人员牟取私利而出现腐败现象。可见,只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政府,才称得上是服务型政府。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掌握的财力重点用于经济建设,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欠帐很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的财力除投资一些基础设施外,应更多的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努力形成完整系统的公共服务职能体系,做到公共服务不“缺位”。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和提供的公共产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如果不及时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难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和谐社会建设也只能成为空谈。为此,要根据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努力提高公共产品的总量与质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这正是政府管理创新的追求。
我国改革开放只有将近30年的历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面临攻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职能还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因此,应根据国情和区情,努力形成适合我国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模式,即“社会性公共服务支出为主”的公共服务支出模式、“覆盖面广、水平适度、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公共服务消费模式、“科教优先”的公共服务增长模式、“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实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要求政府提供基于宪法权利的、公平的、制度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
政府公共服务的分配应该以符合公平、正义为原则,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公共需要的公共服务,二是满足弱势群体的生存需要的公共服务。在处理公共服务的水平与公共服务的覆盖面的关系上,应以完善基础性公共服务为原则,使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人人共享改革成果。
一、在政府行政程序上,公开透明,建设阳光政府。政务必须向公众公开,包括政府组织的使命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常用法规公开以及办事结果公开等。
二、在政府行政功能上,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理念要成为政府工作的宗旨,寓管理于服务中,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公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
三、在政府行政机制上,建设创新型政府。政府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首先是为了提高政府的活力和效率。政府是一种自然垄断性组织,只有引入创新、激励和竞争精神,才能提高效率。其次为了适应政治、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必须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最后是为了解决国内经济发展的具体问题,要求政府制度不断创新。
四、在政府行政技术手段上,建设电子型政府。电子型政府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也是建设公共政府体制的重要基础。电子型政府的建立,不仅可以使老百姓能够得到更广泛、更便捷的信息和服务,而且可以大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方式,改变政府与企业、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做到透明化、公共化,从而减少滋生腐败现象产生的温床。
五、在政府行政规则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WTO的规则正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它们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摒弃行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提高行政效率。政府的所有权力要源于法律,源于人民的授权,使行政过程发生在法律和人民的密切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