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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是指各种逃债、躲债与讨债、要债的恶性事件。
(1)因部分生产、销售企业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销售不畅,积压了大量商品,销售心切,不得不采取赊销的方法。其它企业占用了该企业的资金,该企业也只好再占用提供原材料等企业的资金,从而形成“债务链”。
(2)部分企业财务管理松弛,责任不明,在没有专人负责,在对方信誉不明的情况下,盲目支付预付货款,导致预付款长期被占用。
(3)少数企业故意不讲信誉,不遵守合同,造成连锁反应,同一笔货款形成几个债务纠纷。
(4)部分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未造成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抓住质量、数量、交货期限等方面的问题,作为拒付全部货款的理由,久拖不还。
(1)盲目贷款,银行对贷款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对借贷方的经营情况不作认真调查,信贷失控现象严重,企业对自己的产品结构、经营方向、市场趋势均未作全面的可行性研究,盲目要求贷款,盲目扩大生产经营,导致所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
(2)违章贷款、人情贷款、风险贷款增多,债务纠纷也自然增多。
(3)重视贷款轻视收款,监督不力,催讨无力,甚至出现以贷款还贷款,越贷越多的恶性循环贷款。
(4)多头开户,多头贷款,拆东墙补西墙,最后造成企业欠企业,企业欠银行,银行欠银行的多角债务。
债务纠纷的双方既有个人,也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但大多数为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被拖欠的企业为数不多。有的企业没有被拖欠,自己却拖欠其他企业的货款或者其他债务,具有双重身俄从行业来看,商业零售企业拖欠生产企业的货款最多,而除生产紧俏原材料外的原材料生产企业和金融企业被拖欠债务的数量最大
一些规模小的企业被拖欠的债务数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一些规模大的企业则从几十万元到上百元元如某企业被拖欠货款的数额为其注册资金的3倍,全国每年企业间拖欠总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尽管银行屡次投入巨额资金帮助清理拖欠,但成效甚微有的旧债未清,又借新债,还有的前清后欠,形成了恶性循环这样,债务总额仍然表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巍
在诸多的债务纠纷中,各种债务都有具体的形式从法院受理的案件和实践来看,由于经济合同产生的债务纠纷占到80%以上,许多数额巨大的债务纠纷是由于不能履行经济合同造成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日趋频繁,也给债务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使债务纠纷的环节更加复杂有些虽然是双方之间的债务纷纷,但涉及第三方;有些是甲拖乙,乙拖丙,形成“三角债”;有的甚至是连环橇这样就给债务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困难,只有解决关键环节,才能彻底解决相关的所有债务纠纷。
这些被拖欠的资金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不但不能利用,而被拖欠的企业还要为此支付利息这样,一些企业被迫停产、倒闭。国家为了解决债务纠纷,不断投入巨额资金,更加导致了国家资金的缺乏,债务纠纷的增多,还引起了交易方式的倒退许多企业害怕被拖欠,要求对方采用现金交易,这不仅使经办人缺乏安全感,而且有违结算纪律,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
正由于债务纠纷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洗下面结合债务纠纷的成因,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谈谈债务纠纷的治理对策。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对于对方的资信状况等概不审查,盲目赊欠;相反,有的企业为了争购紧俏的原材料,盲目预付货款极个别企业的法定代表、经办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本不考虑本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只看对方赠送的贿赂或者回扣数量的多少。有的企业对不能即时结清的经济往来,采用口头合同,或者虽然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全,内容模棱两可所有这些都造成了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为债务纠纷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大多数债权人在债务纠纷发生以后,只想到找律师,去法院,而没有考虑到纠纷发生的原因正是合同本身。现在,许多企业设置了专职或者聘请了兼职法律顾问,而有些企业只是为了摆样子,并没有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本身非常需要有一种内在的、自我的调控机制,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系统的、超前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不但要注重提高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素质,在签定合同时要加强审查,尽量减少漏洞,使合同签定的严密、明确、具体,便于履行,从而达到预防纠纷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债务纠纷。
现在,每个企业都签订许多合同,但大多数企业并不重视履行合同。有些企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以履行合同对自己是否有利来决定是否履约。有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视变更解除合同为儿戏,根本不考虑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债是当事人之间之羁束”,也就是说债能够,而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大多数合同为双务合同,其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单纯是一方的债权和另一方的债务,而是互为债权和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正因为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是只强调对方应遵守合同,自己却能拖则拖,赖债不还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履约率高的企业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约率高的企业不但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而且要进行法律制裁,在全社会树立履约光荣,违约可耻的观V这样,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能够杜绝债务纠纷的发生。
在债务发生后,有些企业自信有理走遍天下,无论何时都能得到保护,因而抱着等待、观望的态度,等想到应该找对方或者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有些债务人则抱着“拖”的心理,认为拖的时间越长,不但能更长时间无偿占用别人的资金,弥补本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而且使债权人的讨债更加困难,债权人即使想追讨,也因时间的流逝,导致证据的丢失或者难以收集而最终不了了乞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存在,法律也不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就是为了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督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充分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调查收集证据,使法院能正确、及时地审理、解决案件因此,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应尽快催促对方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果对方拒绝,就要及时根据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避免债务纠纷久拖不决,给日后的调查取证带来不便,也可以防止以后债务人履约能力发生变化,造成债权难以清偿或者不能清偿,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虽然每年发生大量的债务纠纷,但诉诸法律的却为数不多。企业的代表人大都想通过“私了”解决,然而事与愿违,“私了”不了,债务锁链却越缠越紧究其原因,一般都认为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从调查、调解到作出裁判,程序复杂,时间冗长,耗费人力、财力、物力,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洗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督促程底根据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要求支付金钱,有价证券的申请后,不需要询问债务人,也不经过辩论调查、裁判等程序,而是进行书面审查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限期履约的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督促程序是以迅速结案为目的的战略式诉讼。有人提出: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支付令不就自然失效了吗?法律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申请时,不但要写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种类说明已过债务履行期限,还要提供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抵只要债权人提供的材料无懈可击,债务人就没有可能提出异议,即使提出书面异议,没有新的事实、理由,法院也不会认定异议成立,支付令同样会发生法律效力。
有些企业不但不积极履行合同,清偿债务,而且一旦闻风对方要诉诸法律或者进入诉讼过程,为了逃避履行债务,将有争议的标的物出卖、毁损、转移、隐匿,或者将资产挥霍,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以上种种恶意行为,都会造成将来判决困难或者难以执行判决,使债权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民事诉论法》在保留诉讼保全的同时,增加了诉前保全根据法律规定,不但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且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样,一旦胜诉,便可以使债权得到保护,使金钱兑现。
现实中,有些债务人具备履约的能力而拒不清偿债务,而有些债权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本身资金就很少,由于被拖欠数额较大,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或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魂虽然这类案件一般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但从法院受理案件到作出有效判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将可能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进一步的侵氰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预先实现以后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这样就可解决原告生产经营上的困境,避免因企业停产造成更大的损失,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也是债务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有些债务纠纷虽然经过了仲裁或者诉讼,但由于不能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了一纸空文,不仅使经济审判显得软弱无力,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还使当事人产生了退却心理,不愿诉诸法律如采取扣押人质、强抱财产的极端作法,导致了许多债务纠纷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增加了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所以,强化执行工作,解除“执行难”的问题是当务之急应采取积极的措施:
1.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不但在审判中有所表现,而且在执行中也时有发生它仍然固守着计划经济下的条条块块的利益模式,造成了债务人欠债理直气壮,债权人讨债难上加难因此,必须根除地方保护主义,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性。
2.严惩司法机关中的腐败行为。腐败行为的危害更甚于地方保护主义它不论是否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只要有人投之以桃,我则报之以李,以国家赋予的权力作权钱交易。腐败行为不严惩,则无执法公正可言,也会使债务纠纷进一步复杂化。
3.严格执态对一些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建议在修改破产法时,增加破产欺诈罪,对以破产逃债者绳之以法;对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