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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

  	      	      	    	    	      	    

支付令(payment order/warrant)

目录

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制作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支付令。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支付令的申请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债权人不得采用口头方式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也一并写明。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和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包括引起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证明债权存在并已到期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3.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申请人要明确表达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而不是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

  (三)案件管辖

  1.级别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与通常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同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级别管辖,没有规定地域管辖。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和《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支付令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只限于程序方面的内容,故称为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是否为金钱或有价证券;债权人是否具备申请的资格和能力;债务是否已到履行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的申请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申请书是否具备法定形式和内容等。

  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债权人;认为申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债权人坚持申请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只要作出异议陈述即可。

  一、异议的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应具备两个条件: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间为15日,与诉讼程序中对判决的上诉期间相同,该期间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计算;提出异议的形式只能以书面为准,即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异议书的内容只要表明不愿或不应当履行支付令中所载义务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附加充分理由。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书面异议,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不必要进行实体审查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从程序上讲,应对异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提出的异议,遇有下列情况,按无效处理:

  (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务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2)债务人异议必须具备法定书面形式,在书面异议书中写明拒付的事实和理由,口头异议无效。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也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4)债权人有多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某一项请求提出异议的,其异议对其他支付请求无效。

  (5)债务人为多人的,其中一债务人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其异议经其他债务人同意承认,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债务人一人的异议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异议无效,应以适当方式尽快告知债务人。因此异议不成立,支付令仍然有效,及时告知债务人,可以督促其自行清偿债务,完成支付令指定义务。

  二、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一)终结督促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督促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此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上诉。终结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程序上所作的决断,而不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否定,至于债权人如何主张其权利,由其自行决定。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支付令自行失效

  人民法院支付令生效的条件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如果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成立,则支付令自行失败,即不能作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和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