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Disho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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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也称退票,是指汇票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值得注意的是汇票的拒付行为不局限于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兑,在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不见票、死亡、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下,使得付款在事实上已不可能,也构成拒付。当付款人拒付时,出票人应根据原契约与之进行交涉。
汇票被拒付,持票人除可向承兑人追索外,还有权向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追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前手”。一般应请求拒付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做拒付证书的机构做出拒付证书(Letter of Protest)。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避免承担被迫索的责任,可在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但带有这种批注的汇票在市场上很难流通转让。
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时,拒付可能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两种情形。根据我国的票据法,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但在实务中,不一定需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正式作拒绝表示时才成立,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可构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1、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承兑人或付款人已死亡、逃匿或避而不见,持票人经过合理努力仍未找到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以及经过努力后,都无法作出提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