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PCAC)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pca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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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会址设在北京。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经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机构、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以及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法人机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为会员单位。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清算类协会,承认《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为准会员单位。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立综合部、会员与法律事务部、权益保护部、业务协调部、技术与标准部五个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设立九个专业委员会,包括银行卡工作委员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价格与收费工作委员会、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维权工作委员会、支付系统应用工作委员会、支付清算标准工作委员会和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一、组织架构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根据工作职责,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协会秘书处设立综合部、会员服务与培训部、法律与权益保护部、业务协调一部、业务协调二部、技术与标准部,共6个部门,并根据工作需要增减职能部门。
(一)综合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组织协会日常办公,处理有关行政事务;负责协会人力资源管理和党、团、工会等工作;负责协会财务会计核算与管理;负责协会行政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宣传及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协会网站内容的维护;组织开展行业战略研究等工作。
(二)会员服务与培训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会员入会、会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会员服务评级活动;协调解决会员纠纷;组织开展会员培训和业务交流;组织研究和实施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认证工作。
(三)法律与权益保护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的规定,组织研究国内外支付清算法律问题,对会员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宣传活动;组织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对会员单位的自律检查工作;承担协会对外发布规范性自律文件等有关事项的合规性审查工作;研究建立行业维权、投诉处理和支付清算收费定价机制,维护会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研究建立会员风险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对会员的风险评价工作;负责协会会刊编辑和教材编写等工作。
(四)业务协调一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组织会员执行国家关于预付卡、银行卡及票据、委托收款、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等结算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拟定并组织会员执行上述有关结算业务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票据电子化应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和结算业务创新等。
(五)业务协调二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的规定,组织会员执行国家关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拟定并组织会员执行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业务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新兴支付方式应用和创新;组织建立支付业务风险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指导会员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建设和管理协会网上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服务设施;组织开展支付业务信息分析,撰写和发布行业运行报告。
(六)技术与标准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支付清算行业技术与标准的研究与推广应用;研究拟订并组织会员执行支付清算行业自律性技术规范;组织会员单位技术交流,为会员单位支付系统建设和运维提供咨询和建议;指导会员单位技术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协会办公系统、业务运营系统和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维等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PCA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
(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规范行业行为;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会员与支付、清算、结算相关的经营行为。就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向主管单位、立法机关等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
(五)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引导会员完善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支付清算服务;
(六)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上报;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务创新,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进言献策;
(九)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识;
(十)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培育健康积极的行业文化;
(十一)代表会员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人民银行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含会员和准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以下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
(二)经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机构;
(三)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法人机构。
·第八条 凡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清算类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准会员。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称谓含准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本会活动;
(二)本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准会员不享有此项权利;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接受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会各项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本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经本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做内部通报。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经营范围调整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并发行内部刊物。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由本会筹备组决定)。每个会员单位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本会工作方针;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八条第(一)和(七)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人民银行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审议和颁布行业自律规则,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制、修定建议;
(七)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八)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九)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十一)审定本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审议本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常务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常务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四)审议本会内部日常规章制度;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责;
(六)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监事长主持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本会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和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监督本会费用管理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履行职务的情况;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八)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
会员单位派驻本会工作人员的人选由本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
第六节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监事长一名。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常务副会长与秘书长拟任人选由人民银行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中国国籍,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支付结算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人民银行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三)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报常务副会长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常务副会长决定;
(六)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派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民政部、人民银行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人民银行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人民银行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报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