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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出于爱心,自愿无偿地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单位、某个群体或个人捐赠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
目前,社会捐赠不仅被列为民政部门的一项日常性工作,而且也是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并逐步扩展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和热心群众积极响应的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
1999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和受赠行为、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优惠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2年5月民政部发布《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对救灾捐赠行为进行了规范;2004年3月8日国务院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对基金会的设立变更、组织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行为。在实践中,民政部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了捐助款物管理使用的社会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
我国在社会广泛开展和推崇社会经常性的捐赠或捐助活动,为开发和促进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和城市中的贫困户的扶贫力度,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也是维护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现代化发展的成果,加快我国小康生活水平建设,都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对于灾区、农村的贫困地区、城市中的贫困户来说,物资或资金的捐赠与捐助,不仅可以在生活和物质上感受社会的温暖和人文关怀,迅速地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也会在他们的心理上感受到安全和稳定,这一功效比物资方面的帮助更具有实际的意义。
社会的捐赠和捐助,有利于我国历来弘扬的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和美德发扬光大,提高我国的国民素质,促进我国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执行和贯彻我党一贯坚持的群众路线和根本的宗旨,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共同富裕,促进全国走上社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
因此,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的社会捐赠和捐助活动,明确捐赠捐助的政策、责任、深化管理、规范性操作,将经常性的社会捐赠和捐助工作纳入灾害管理的范畴,将其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法制化,并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持久、健康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