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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residual property)

目录

什么是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是指清算净收益中依法缴纳所得税以后的结余部分。

剩余财产的公式

  剩余财产用公式表示:

  剩余财产=清算净收益×(1-规定所得税税率)

剩余财产的分配步骤[1]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确定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①拥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据;

  ②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③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均有权在必要时召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经通过,便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全体债权人必须执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还应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2)执行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后,应由清算组立即开始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应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或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专门说明了有关财产的分配办法,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在合同、章程、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董事会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决定的,则应按合资法的规定,按投资各方的股权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会已经通过并得到审批机构批准,清算组即可按上述方案实施。

参考文献

  1. 王欣兰.高等学校经济与工商管理系列教材 财务管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0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