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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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排斥也称金融排除或金融排斥性,是指在金融体系中人们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一种状态, 包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缺少足够的途径或方法接近金融机构,以及在利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
金融排斥包括五个方面:
欧盟界定的正常生活必须的金融服务主要有银行交易业务、储蓄、信贷和保险,与之对应地便形成了四个不同的金融排斥:
缺乏获取或使用银行服务将会带来许多不良影响,甚至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社会排斥。其原因主要在于:银行服务是最普遍的金融供给,是获取其他金融服务的关键,缺乏银行服务一是会造成市场供给的不平衡;二是增加了现金支付者的被盗和贫困的风险;三是导致使用金融服务将变得更加复杂和昂贵,增强了金融排斥的概率。欧盟对个体金融排斥的程度进行了区分:“无银行服务(unbanked)”指那些一点银行服务都没有的人;“少量银行服务(marginally banked)”指那些有一个储蓄账户但是没有电子支付服务和没有支付卡或支票簿的人们,也可以是那些拥有这些服务单从来都不用或很少使用的人们;“充分银行服务(fully banked)”是那些拥有一系列对他们的需求和社会地位相当的交易银行服务。
在欧盟地区,储蓄账户作为主要的身份证明文件之一,缺乏储蓄账户一是难以认证个人身份,二是无法获得由储蓄账户带来的任何意义上的经济利益。此外,欧盟认为缺乏存款是社会问题的结果而不是原因,人们由于低收入等原因缺少钱去储蓄、没有储蓄的习惯、因为过去的父母经历或偏见而不愿意和银行打交道等等都会导致低储蓄的问题。储蓄排斥也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主要涉及到欧盟国家老龄化问题和福利制度改革。
贷款是一个重要的金融工具,关系到许多方面,包括各种产品、供给者,法律和各种金融工具,此外还需要在贷款者信贷的需求和银行避免过高风险的需求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欧盟对贷款排斥的程度从开始排斥到完全排斥进行了严格区分:“信贷排斥(Credit excluded)”即无法获取贷款;“由非正式放贷者提供的不适当的服务(Inappropriately served by alternative lenders)”主要指贷款人从非正式渠道获得的贷款,通常附加比市场平均水平更苛刻的条件;“由主流放贷者提供的不适当的服务(Inappropriately served by mainstream lenders)”即主流供给者提供不完全的信贷;“由非正式放贷者提供的适当的服务(Apporpriately served by alternative lenders)”和“由主流放贷者提供的适当的服务(Apporpriately served by mainstream lenders)”。关于贷款排斥的衡量主要是利用“欧洲晴雨表(Eurobarometer)”的数据。
保险在现代社会组织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甚至包括强制性的保险品种,例如有关汽车车辆使用的保险等。欧盟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哪些保险是必须的,在一些欧洲国家,业主被强制购买的信用生活或火灾保险是很常见的现象,因此没有保险的人们往往被界定为金融排斥的范围之内,使其容易获取和使用保险被认为是金融包容的一个重要目标。在欧盟,由于国家间的具体情况不同,许多福利难以覆盖全部人口,而以养老保险为目的的保险工具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人均收入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依然有较大差距,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突出。另外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特殊经济背景加之转轨经济所伴随的诸多体制性缺陷使得部分群体,特别是数量庞大的农民和城市中的农民工群体陷入了金融排斥困境。借鉴Kempson & Whyley(1999)的做法,从地理排斥、评估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营销排斥、自我排斥六个维度去分析中国当前的农村金融排斥困境。
(一)从地理排斥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普遍偏低据银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2008 年末,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1.5 个,金融服务严重不足(机构网点≤1)的乡镇有11885 个,占全国乡镇总数的39%,2751个镇(乡)未设任何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其中绝大部分分布在中西部地区(2303 个,占83.7%)。
(二)从评估排斥来看,农民贷款风险评估程序相对严格一般认为农业属于典型的弱质产业, 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严重,产量不稳定,农民收入总体水平低且波动性大; 农民的信贷需求具有季节性、临时性以及贷款的用途难以区分等特点;农村信用环境差,贷款发放后没有保障。这些方面使得金融机构对农民贷款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难以把握,搜集和甄别相关信贷信息的成本较高,对贷款的发放采取了相对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图集数据显示,2008 年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获得贷款的农户比例仅为农户总数的28%,农民贷款难问题非常突出。
(三)从条件排斥来看,农户贷款条件较为苛刻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资信档案,还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贷款用途有具体的要求。由于目前农村征信体系尚未建立,农民难以提供自己信誉和还款能力的资信证明,加之农民缺乏可抵押的资产以及有能力且愿意提供担保的人,事实上,广大农民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绝大部分省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在40%左右。而与此相对,城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则显然较大,有的省份的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甚至超过130%。
(四)从价格排斥来看,利率大幅上浮降低了资金可得性现行政策规定的农村金融机构利率上浮范围远大于一般性的商业银行,实践中大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比重在90%以上,不仅远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利率,甚至还高于一些民间贷款利率。
(五)从营销排斥来看,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服务人员数量少,产品供给单一金融机构为了获得盈利和发展, 需要一定的从业人员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营销。从业人员的多少和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对于金融机构营销具有重要的影响。2008 年我国每万个农村人口拥有金融机构服务人员数仅为16.7 个,存在明显的营销排斥现象。对于金融产品而言,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大部分仅限于存款、取款、贷款和一般的汇兑,重点放在了生产环节。但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表明,农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除去生产环节,消费、理财、保障等需求正在日益增加。
(六)从自我排斥来看,部分人群由于自身经历和心理因素主动疏离主流金融体系一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由于居住分散而且相对封闭, 信息获取与其他地区不对称,造成其金融习惯的不同和金融知识的贫乏。这部分人群逐步被主流金融机构边缘化, 由此便产生了他们对于金融机构的不信任感, 于是把自己排除在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而选择从民间信贷等非正规金融渠道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
金融排斥现象的产生既有农村金融机构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客观上的原因。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资金需求分散,系统性风险大,比较效益低等特点,这加大了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持续经营的难度。在利润目标的驱使下,金融机构纷纷转向城市地区,主要针对城市地区提供能够带来丰厚回报的金融服务,而将农村低收入群体排斥在正规金融服务之外。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个原因是农业生产系统性风险较大,造成金融排斥现象。
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不同,工业生产主要靠人力和机器设备,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小,产量和质量可以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来控制。而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风险制约,产量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地域分布广。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农业生产的损失就有可能造成贷款无法按时足额偿还,风险就自然而然的传递给农村金融机构。在缺乏风险分散和担保机制的情况下,贷款损失只能由农村金融机构独自承担,于是,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理性的选择。即使仍然留在农村地区的银行,也大多制定较高的信贷门槛,将农村大中型企业作为首选客户,而将受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排斥在外。
第二个原因是农户资信状况不透明,造成金融排斥现象。
农村地区以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货币化程度较低,交易信息记录不完全,农民大多缺乏能够证明自身还款能力的书面材料。农村经济又是熟人经济,发生在亲戚邻里之间的非正规借贷行为,主要靠的是对借款人的了解和信任,而银行的职员大多不是村子里的人,缺乏了解借款人资信状况的渠道。为了控制风险,银行严格限制贷款条件,要求农民提供资信证明或者抵押担保物,然而这是农民难以做到的。因此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大量农户虽然事实上符合贷款条件,但却因资信状况的不透明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
第三个原因是政策失灵造成金融排斥现象。
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低息贷款是对农民的补贴和福利政策,但是事实上,这种补贴却将低收入农民隔离在正规金融门外。因为,当政府对利率没有规定上限时,银行按照能够补偿成本和风险的利率水平进行放贷,针对不同的农民会收取不同的利率。在有利率上限的情况下,那些以上限利率放贷仍无法覆盖风险的贷款申请就得不到满足,低收入农民就会因为风险高于上限利率要求而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此外,虽然农业信贷的名义利率被定的很低,但是这种低息很难使农民得到廉价的好处。因为农民尤其是低收入农民获得贷款的成本不仅包括贷款的利率,还包括为了获得贷款所花费的贷款申请、贿赂、拜见贷款者所需的交通费用和消耗掉的时间成本。例如,在孟加拉的研究中,那些从农业发展银行获得贷款的小农所支付的利息,仅相当于贷款总交易费用的17%。高额的交易费用让农户望而却步,因而放弃贷款申请、自我排斥在金融服务门外的农民不在少数。
第四个原因是金融机构的逐利动机,造成金融排斥现象。
农民资金需求小而分散,银行为农户贷款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对于银行来讲,一笔100万的贷款和一笔1万的贷款成本基本相同,但是利息收入却相差甚远。同样的一个网点设在城市或者农村,所需的人员费用和固定成本基本相同,但是创造的效益却迥然不同,有些设立在贫困地区的银行网点甚至长期亏损,成为金融机构可持续经营的隐患。正是在农村金融大环境的影响和自身逐利动机的驱使下,银行不断向城市地区倾斜资源配置,而将交易成本高、比较效益低的农村客户排斥在外。
大力发展微型金融
微型金融是解决农村低收入人群获得金融服务问题的有效途径。微型金融通常规模较小、机构设置贴近农户,具有灵活的金融服务方式和广泛的金融服务触角。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微型金融已经成为了为底端市场提供服务的主力军。比如,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向那些无法提供抵押而被正规金融机构排除在外的穷人提供信贷和帮助,采取小组互保的方式,创造了利于穷人获贷的金融和社会条件。同时格莱珉银行把穷人的获贷能力融入到穷人的自我发展和落后地区的社会进步当中,这样,穷人在获得收入的同时也能提高偿还能力,进而促进银行的自我可持续发展。事实证明,微型金融通过小而灵活的服务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又通过小组互保等创新降低了违约风险,有效解决了对农民的条件排斥、产品及营销排斥和自我排斥等问题。为提高农民获得金融服务的能力,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微型金融。
提高监管有效性,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2006年末,银监会出台政策,允许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县及县以下地区,为广大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主要形式。这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属于微型金融的范畴,它们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排斥的问题。但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较为缓慢,从06年末到今年5月末,全国正式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1家,其中村镇银行2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9家,贷款公司4家。金融监管资源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掣肘。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及县以下地区,这些地方只设有监管办事处,每个办事处一般只有三到五个人,除了对农信社和邮储银行的监管外,现在又增加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任务,监管资源捉襟见肘。
对此,应建立以机构自律为基础、监管部门外部监管为主体、社会中介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监管部门应督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内部监督作用,同时尽快建立健全外部监管制度,明确市场准入标准、日常运营要求和市场退出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
完善政策环境,为微型金融发展创造条件
宽松公平的政策环境是微型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帮助无数穷人脱贫自立,并连续9年保持盈利记录,还款率高达98.89%,实现了扶贫和财务可持续的双重目标,这与其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利率政策密切相关。格莱珉银行贷款利率比普通商业银行平均高4个百分点,平均息差达到近10%,这让它可以覆盖农村贷款较高的成本和风险,这也增加了农民利用正规贷款脱贫致富的机会,使农民免收高利贷的剥削。
实践证明,初衷良好的政策设计往往成为制度失灵的原因,比如旨在降低农民负担的利率管制往往降低了农民获取贷款的可能性。为此,应当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为微型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大对微型金融特别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参考农信社的优惠政策,抓紧明确村镇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和税收优惠政策,并把这些优惠形成制度加以固化,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把资金投入“三农”,更好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鼓励大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加强与微型金融机构的合作
为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是微型金融,但是金融服务层次的提升、为小型银行服务等方面,需要大银行来发挥稳定和主导作用。与微型金融相比,大银行通常缺乏小而灵活的服务方式,但是他们的优势在于拥有较大的资金规模、先进广泛的系统网络及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为此,应当鼓励大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展开与微型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微型金融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保障,使大银行充分扮演主要服务商、批发商、代理商和网络运营商的角色,以提高农村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在这方面,印度工业信贷与投资银行的经验带给我们一些启示。该银行是印度第二大银行,通过与小额信贷机构、非政府组织及农村企业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在保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扩大了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