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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件是指具备什么条件的对象才能取得贷款,是对贷款对象提出的具体要求。凡在“对象”之内,而又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单位就可取得银行贷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企业单位虽属于贷款对象,但并不符合贷款条件,同样也不能取得银行贷款。
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企业单位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贷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自愿和诚买信用的原则
合法的原则是指贷款条件的协商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自愿的原则要求担保公司和协作银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要出于自己本身的愿望,不能在存在非经济强制的环境下签订。在我国,商定贷款条件时,特别要注意排除政府部门行政干涉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说明,一旦贷款条件协商完成后,各方都要守信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完成。
(二)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平等和公平原则意味着双方是对等的经济主体,在协商具体条件时,其中一方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为自己谋求不对等的利益。贷款条件商定双方遵守这一原则,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担保公司规模较小,较之银行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开展担保业务的过程中,银行获得收益却几乎不承担什么风险。这不符合收益和风险对等的原则,不利于双方长远稳定关系的发展。此外,由于银行拥有了解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优势,出于成功执行担保条件的目的,也需要让银行承担部分风险,从而激励银行积极监督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最后,从发达国家担保机构发展的实践看,这些国家的协作银行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在不同的国家,风险承担的比例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协作银行承担的比例较高,达到30%~50%;有的国家承担的比例较低,但也有10%~20%。
(三)量力而行的原则
量力而行的原则指的是无论是担保公司还是协作银行,在商定贷款条件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业务。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应该基于自己的规模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业务,稳健经营。不能为了招揽业务,盲目提高担保水平,承担过多的风险,反而可能会最终损害自身的资产、利润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