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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分配,是指政府或社会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征集和安排使用社会保障基金,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它包括基金征集和基金支付两个方面,体现了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全过程。
社会保障基金分配关系表现为因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和支付引起了各经济主体,即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相互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对国民收入占有和支配份额或比例的变化。一部分经济主体可能因此而相对增加了收入,一部分经济主体可能因此而相对减少了收入,形成了纵横交错、错综复杂的收入再分配关系。现将这种再分配关系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再分配关系。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是由政府以立法形式组织实施和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障的主体是政府,社会保障负担则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来承负。一方面,政府强制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建立社会保证基金或用于补贴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差额。政府用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拨款和补贴,最终是来自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款,而税收负担在各个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往往是不均衡的。这就是说,政府筹措用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税款实际上已引起了国家与纳税人(企业和个人)之间以及纳税人相互之间对社会产品占有和使用关系的变化。同时,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但具体受益对象则是社会成员中的那部分因种种原因失去自我保障能力的人,这实际上就等于全体劳动者分摊了部分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可见,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和使用改变了社会产品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占有和支配份额,形成了一种物质利益再分配关系。
2.劳动者之间的再分配关系。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都要按规定的比例,用自己工资的一部分支付社会保险费:如前所述,支付的这笔保险费不一定与其将来可能享受的保险待遇相一致。这种再分配具体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的:一是采用定量法缴纳保险费,不论劳动者收入高低,都缴纳相同的保险金,而享受保险待遇时,则根据意外事故带来的负担大小支付;二是采用固定比例法,按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金,由于每个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同,因而所缴纳的保险金也就不同,但享受的保险待遇与缴纳的保险金没有必然的联系,实现了不同收入水平的劳动者之间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反映了劳动者之间以富济贫的互助关系。
3.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再分配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用本企业净利润的一部分支付其所属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而由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实际上是对企业净利润的一部分在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一种再分配,或者说,等于以社会保险的形式间接增加了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从总体上说,保险金是劳动者工资外收入的一部分,只是这部分收入并不按月发放给劳动者,而是由社会保险部门集中控制使用。企业缴纳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渠道,劳动者的绝大部分社会保障费用是由企业承担的。
4.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再分配关系。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业按规定比例,以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缴纳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而社会保险部门则按同一时期企业实际发生的退休费用支付退休金,其结果是那些退休职工少的新建企业替那些退休职工多的老企业承担了一部分退休费用。这种再分配形式在我国目前仍具有特殊意义。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退休职工一直是由企业自行管理的,退休金由企业发放,一个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同本企业实际发生的退休费用很容易直观地联系起来。随着退休职工的社会化管理,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如同企业缴纳各种税收一样,完全成为一种抽象的、强制的社会义务,这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障再分配关系也就不那么明显了。
5.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再分配关系。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所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往往相对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往往并不考虑社会成员或劳动者所在的地区,只是按照统一的条件和标准支付,这就等于经济发达地区实际分摊了不发达地区的部分社会保障费用,引起了地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它体现了地区之间的一种互助协作关系。
1.经济原则。经济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基金分配要与国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尽力限制和避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与分配使用对国民经济的消极影响,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和分配使用主要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个人与政府三个主体,因此,分析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原则,也要从分析社会保障基金分配对三个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影响人手,并在此基础上来分析、认识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
(1)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必要性。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必要性,可从企业、个人、政府三方面来进行分析。
从企业来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安定的社会环境,而且也为企业专心生产经营、平等竞争、实现盈利最大化目标提供了必要条件。
从个人来看,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保障基金分配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社会保证基金具有直接的收入效应,能够直接增加保障对象的收入,这对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保持充分的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作用。二是社会保障基金分配具有提高国民素质的社会功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教育、职业培训、医疗卫生等事业的发展,由此使社会生活质量全面提高,公民素质和劳动力素质也随之增强。
从政府来看,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是国家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国家履行这种职责是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的:一是制定政策,包括立法,使社会保障得以在全社会推行。二是提供财政拨款,用于社会保证基金或补偿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不足。
(2)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合理性。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合理性,也应从企业、个人、政府三方面来加以分析认识。
从企业来看,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绝大部分由企业承担。社会保障费用与企业利润之间是此增彼减、相互消长的关系,因此,社会保障基金分配应把握经济合理性原则。力求社会保障基金分配要与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总体上,社会保障基金增长速度应当略低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这是一个重要的警戒点。
从个人来看,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合理性在于把握劳动生产率增长与社会保障基金增长之间的关系,以及注意公平与激励之间的平衡。从个人而言,把握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合理性原则,在总体上,一是在个人收入分配中,应以市场分配为基础,政府分配包括社会保障分配为辅,体现为在刺激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二是社会保障基金增长速度一般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以保证社会具有一定的积累能力。
从政府来看,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合理性主要在于把握财政承受能力,并保证财政合理的收支结构。所以说,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合理性在于与综合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相匹配。在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障支出增长速度应不高于整个财政支出增长速度。
2.公平原则。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公平原则包括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两层涵义。
(1)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公平。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经济公平,是指通过社会保障基金分配机制,建立起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的环境,必须是公平地分配社会保障负担,消除企业之间社会保障负担畸轻畸重的影响,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成果基本上能够反映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主观努力程度,这样,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较为平等的竞争环境。
(2)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社会公平,是指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与支付调节社会各阶层的社会收入分配,使之大体均衡、公正、合理,力求以最小的效率代价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基金分配公平原则的实现应同时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分配在政策上应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其中,社会保险基金分配在政策上应覆盖全体劳动者。受益范围的普遍性是社会保障基金分配公平原则的核心内容。
第二,均衡使用国家财力,做到低标准、大范围。在一定时期内,国家筹集及财政能够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是有限的,而社会保障的资金需求则是大量的。解决矛盾的有效办法是从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做起,而不能因为国家财力有限,就可以舍弃一部分人而集中保障另一部分人。因此,作为一条原则,应该是尽可能地均衡使用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水平可以定的低一些,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条件的社会成员均可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
第三,社会保险基金的分配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定的社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在履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谁投保谁受益,不投保不受益,具有相同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同等的社会保险基金,具有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不同的社会保险基金。这是社会保险基金分配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本质要求。
第四,区别对待。社会保障作为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是调节各阶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但是,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各不相同,应当区别对待。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主要是体现社会公平,由政府财政拨款供给,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使用;社会保险,为了提高效率,要实行个人、企业、国家三方负担;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适当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3.规范原则。规范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的分配政策、分配制度、分配依据、分配标准、管理方法等都要做到法制化、程序化,规范统一,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地说,规范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基本内容:
(1)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社会保障基金征集和支付的项目繁多,范围广泛,数额巨大,涉及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政策性极强。为了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取之合理、有度,用之得当、有效,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社会保障基金的分配必须由国家颁布《社会保障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完备的单项法规,使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有法可依,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2)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条件、标准、依据等要规范明确。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有效和有序性,必须对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条件、标准、依据等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比如,社会救济对象和优抚安置对象的界定与支付标准,社会福利项目及其支付条件和标准,各种社会保险项目的条件、支付标准及其对条件的认定或鉴定等,都必须依法加以具体规范。
一、在业劳动者
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单位的劳动者,以及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是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的对象,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障金。其条件是:(1)属于社会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劳动者;(2)因疾病、工伤影响身体健康需要医疗的;(3)劳动报酬低、家庭人口多而生活发生困难的;(4)因各种原因,如伤病、生育等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维持生活的;(5)因残废或年老体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6)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论其是否现实地丧失劳动能力,都视同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享受养老保障。
二、失业劳动者
失业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又愿意就业的劳动者,由于多种原因而暂时没有谋到职业。失业劳动者因失业而不能与生产资料具体结合,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属的生活。因此,需要社会向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获得社会保障金分配的失业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已经就业并工作了一定的时间(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而失业的劳动者。新成长起来的暂时还没有就业正在等待就业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社会保障;(2)愿意重新就业并到有关机构登记申请就业的失业者;(3)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4)是接受职业训练和接受就业安排者。
三、劳动者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是指劳动者的祖父母、父母、夫(或妻)、子女、弟妹、孙子女等。直系亲属享受社会保障的条件是:其一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其二是职工赡养的直系亲属未到劳动年龄;到了劳动年龄,但残废无工作能力,或继续读书的。其三是直系亲属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直系亲属在平时可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障待遇,在赡养人死亡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四、非劳动者
非劳动者即没有劳动能力自谋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但必须是无依无靠的,才能享受社会保障。这部分人包括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由国家给予就业。
五、退役军人
军人(包括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下同)在役期间为革命战争的胜利、国防建设和国家的安全,做出了贡献,退役以后生活发生困难时,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抚和保障。退役军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享受社会保障:(1)城镇的退役军人,农村的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属二、三等伤残的退役军人,由国家安排工作,提供就业保障;(2)因战、因公、因病残废的退役军人;(3)没有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孤老病残人员;(4)因遭受天灾人祸、疾病而发生个人难以克服的困难。
六、贫困者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总有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人均货币收入低于社会所认可的最低收入标准,家庭生活处于困难状态。但并非所有的贫困者都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只有下列的贫困者才可享受社会保障:(1)不是由于不愿劳动,而是因多病、残疾、劳动能力差、人口多,以及无正式工作造成贫困的;(2)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生活贫困的;(3)由于所处地区的历史的和自然条件的原因经济落后、生活困难的;(4)经过努力,货币收入仍然不能达到社会道义和法定认可的最低收入标准。法定最低货币收入,是劳动生产率、国民收入、社会人均货币收入及其价格总水平和价格构成的函数。社会对其提供的保障数量,是法定收入界限与贫困者实际收入的差额。
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个重要的渠道和形式。社会保障要实现其分配职能,须借助于特有的分配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的分配机制主要有:
一、年金
年金是长期支付的终生保障待遇,或在一定时期内,每间隔相等时间,支付或收入固定的金额。每次支付或收入的金额,称为年金额。标准形态的年金,按其支付或收入所发生的时间,可分为若干类型。每期期末支付或收入的,称为普通年金;每期期初支付或收入的,称为期初年金,或称即付年金:而在最初若干期不支付或收入的,称为延期年金。显然,年金实质就是一种分期逐渐累积的基金。社会保障分配以基金方式进行社会统筹,常常要利用年金机制,并计算年金终值。
年金将是社会保障分配,其中尤其是养老保险分配的最重要机制。利用年金机制,可以预测在一定时期内,每间隔一定时间,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积累保障基金,在期宋可以获得多少实际基金数额。反之,为在若干年后获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障基金,又必须在此期间,按期提取多少款项才能达到目的。可见,年金是一种重要的保障分配手段。年金一般包括三个项目
(一)养老金
养老金作为一种分配机制,执行两次分配的职能,即要经过两次分配。先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以企业负担为主,分配一部分国民收入形成养老保险基金,待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养老年龄时,再分配给退休人员,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养老保险金的分配要贯彻与劳动贡献挂钩的原则,体现一定的差别,根据退休人员工龄的长短和原工资的多少或根据缴纳养老保险金期限的长短和缴纳金额的多少,按规定的比例发放养老保险金。
(二)伤残恤金
即国家和单位对伤残职工提供的年金。所谓伤残,就是指劳动者永久地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伤残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为因工致残和非因工致残。因工(包括职业病)致残属于工伤保险;非因工致残(包括一般疾病所造成的残废在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属于救济性质,因此,其保险待遇较因工伤残低。伤残恤金根据因工与非因工,以及伤残程度,按原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不同的年金。
(三)遗属恤金
劳动者死亡后,由社会或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给其赡养的遗属的抚恤金。遗属如是未成年的子女,其遗属恤金,发至其子女达到劳动年龄为止;遗属如是超过劳动年龄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的,一直发至受供养者死亡为止。遗属年金根据死亡原因和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按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二、补助金(津贴)
补助金是对由于疾病、工伤、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者短期支付的社会保障金,包括医疗补助金和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主要有:
(一)疾病补助金
职工患病后,不能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以维持生活,因此发放补助金,给予物质帮助。疾病补助金根据疾病期限(长期病假和短期病假)和工龄的长短,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二)工伤补助金
职工工伤后,按规定给予工伤职工的物质补助。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按原工资数额发放补助金。如果导致全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给伤残恤金。如部分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调整工作减少工资收入,可享受残废前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补助金。
(三)生育补助金
女职工生育,在产假期间,发给本人全部工资的补助金,同时,还发给一定的生育补助费。此外,还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及领取一次性的抚恤金后生活有困难的死亡职工遗属,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或定期的补助金。
三、优抚金
它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规,对那些为革命战争和保卫国家的安全而做出贡献和牺牲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在物质上给予的优待和抚恤。优抚金根据功绩大小、伤残程度、死亡原因、困难情况和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或与本人原工资挂钩或不挂钩,发给本人或家属一定量的优抚金。
四、救济金
救济金是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所给予的物质帮助。其中包括:对非自愿性失业的失业者,根据工龄长短,按原工资一定比例,有限期地发放的失业救济金;对城乡因天灾人祸以及历史的经济的原因,造成生活贫困的农户和其他劳动者发放的救济金;对缺乏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和困难的老、弱、孤、寡、残及其他人员,发放临时的或定期定量的救济金。救济金和优抚金是既不同于年金,也有别于补助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分配机制。它们的分配对象,一般是不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其分配一般表现为对被保障者对象的直接的独立的支付,而并不依附于其他分配形式,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预算拨款(失业救济金来源于单位、个人及国家财政)。
通过社会保障分配机制,对一部分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配,从而改变国民收入原有的分配比例,使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发生变化,一般地,是将一部分原属国家、集体的份额转到了个人消费领域。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