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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是指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及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如何。《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待遇有: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患病、负伤时的疾病保险待遇;受工伤时的工伤保险待遇;失业时的失业保险待遇;生育时的生育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还有遗属津贴。[1]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对于不同项目的社会保险待遇来说,其享受条件不尽相同。一般包括以下两项:
1.具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主体
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必须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我国,原保险制度将被保险人限定在较狭窄的范围内,经改革正逐步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原则上要求所有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并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农村,也要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受益人的资格,我国有关法规列举规定了若干职工亲属可作为受益人,例如,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尚在普通中学学习者;孙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尚在普通中学学习,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者;职工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已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妹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需要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等。因此,作为受益人的职工亲属,应当是本人没有生活主要来源而职工对其负有供养义务者。其中,大多数为直系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子女),还包括配偶和旁系亲属(如弟妹)。在受益人之间无主要受益人与次要受益人之分,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受益权。
2.实际发生法定的社会保险事故
社会保险事故,是指衰老、失业、伤残、疾病、生育等劳动风险事故。只有在保险事故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有权实际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法律上关于社会保险事故作为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规定,主要有:
(1)以保险事故作为划分险种的依据,发生不同的保险事故,则享受不同的保险待遇。
(2)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限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否则不能享受保险待遇。
(3)某些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持合法有效的证明。例如,失业必须经失业登记,残废必须经残废等级鉴定等。
不同的社会保险,其享受待遇的具体条件和标准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 164号);《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宇[1993] 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 116号)等。
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号);《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 22号);《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 22号)等。
工伤保险相关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 26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 2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 30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5] 11号)等。
失业保险法规主要为《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生育保险的法律主要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 504号)。对于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待遇是社会成员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所享受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在有些国家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又称为社会保障津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涉及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和待遇保值三个问题。
1.待遇项目
社会保险待遇项目是指社会保险制度向受保或受益人支付的津贴种类,它是社会保险制度承保的意外事故种类的具体体现,因此,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可以作为划分社会保障计划的重要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中,规定的待遇项目有:医疗及疾病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等。当然,各社会保险种类内的待遇项目又可细分,如失业保险待遇就可分为失业基本津贴、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等。
2.待遇标准
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是衡量社会保险待遇的数量和质量的指标。由于各国的经济结构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因此,各国的社会保险津贴水平确定原则及其确定办法也存在差别。国际劳工组织认可两种确定社会保障津贴水平的办法:一是根据最低生活需要确定津贴水平;二是与收益人的收入挂钩,津贴水平相当于原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此外,该公约还规定在确定津贴水平时,应考虑典型非熟练工工资和熟练工工资,确定最低津贴标准和最高津贴标准,最高津贴标准不应定得过低。
3.待遇保值
待遇保值就是社会保险计划应建立有保障受益人抵御通货膨胀和分享经济进步成果的机制,实现社会保险待遇的保值增值。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险待遇的保值增值机制多种多样,其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在制度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津贴调整的程序、方法和时问间隔,使各项津贴标准自动调整;有的国家在制度中未明确规定方法和幅度,但要求定期检查;还有的国家由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制度中未做任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进行特别调整,或者通过立法修改津贴标准。另外,各国调整社会保险津贴的依据也不相同,有的国家根据全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目的是保持社会保险受益人的购买力;有的国家根据工资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使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能够跟上在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还有的国家根据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的综合变化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是指劳动危险事故发生并造成经济收入损失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法定资格条件与给付标准,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保险金或为其提供的保险服务。
(一)统筹范围内支付的原则
统筹范围内支付应把握两点:一是基金必须是支付给统筹范围内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二是基金的支付必须在统筹地区范围内,不得跨统筹范围支付。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是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筹集的专项资金,除了这种特定用途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都是对保险对象合法利益的侵占,都是违法行为。
(三)统一性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保持各项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四)适度性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支付规模,提高待遇水平。
理解社会保险金首先要理解社会保险费的含义,社会保险金是和社会保险费相对应的概念。社会保险金是指劳动危险事故发生并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款项。它是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给付形式。
(一)给付方式
社会保险金的给付从周期上看有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一般长期性保障都是采取定期给付方式,如养老保险和残疾金等定期给付一般定为每周或每月一次,给付额相等。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之所以采取定期按月支付的办法:一是因为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工资的延续,具有与工资报酬同样的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性质,故采取如同工资一样的发放办法;二是养老金是维持退休职工生活需要的货币资金,仍有必要尊重职工生活习惯的要求,按月领取,不断延续,不致因职工某些特殊的需要而占用养老金,造成职工基本生活来源的中断。短期性保障则多采用一次性给付方式.如短期病假生活补贴、生育补贴、死亡丧葬费等。对于企业来说这种一次性补偿是实现生产正常运行的前提,对于职工而言则是为了保证今后较长时期基本生活不发生困难所必需的。
(二)给付对象
从给付对象上看,可以是劳动者本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供养的直系亲属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保险金的给付对象都是劳动者本人,在特殊情况下或个别项目上,如丧葬补贴费、抚恤金、家属半费医疗等,给付对象是受益人或继承人。
(三)给付标准
从给付标准上看,有薪酬比例制和绝对金额制两种。薪酬比例制的保险金给付标准是以被保险人在停止工作前某一时期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点上的绝对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的不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而确定的。其中的工资基数又分为工资总收入和标准工资收入两种;计发保险金的百分比又有固定、累退、累进三种方式。此外,对于保险金给付的工资基数,一些国家还规定有最高和最低的界限,超过最高界限者不作为计发基数,低于最低界限者则给予保证性的给付。
(四)被保险人资格条件的确定
从社会保险金给付时对被保险人资格条件的确定上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年龄。凡保险金发放是对一定年龄阶段对象的,均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界限方可领受社会保险金,适用于退休养老、遗属抚恤及家庭津贴等项目。纵观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都有明确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最低者为50岁,最高者为70岁。再如遗属抚恤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的子女一般都规定最高年龄界限,超龄者不再给付。
2.性别。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生理特点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给付条件,多见于退休年龄和生育保险金的给付方面。多数国家在退休年龄上都是男女有别,男性高于女性。生育保险金应由女性劳动者或受益人为给付对象。
3.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主要指被保险人所在部门或职业性质上的不同,以及保险待遇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等。由于各项社会保险都有实施目标和范围的规定,对于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有不同的待遇标准。例如特殊部门和行业(如国家公务员、邮电、铁路等)的社会保险制度,对成员均有明确的身份规定。再如各国的遗属抚恤保险金给付,对于供养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血缘及经济关系也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身份条件并不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它是根据各网的具体国情和各保险项目的具体目标不同而变化的。
4.工龄与就业年限。工龄与就业年限是多数社会保险项目都要求的重要资格条件,标志着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基金或为社会所做贡献的大小,故一般均与所得保险金给付额成正比关系,多见于养老保险,一般都是累积计算的。一些国家对于就业年限还具体规定每年应就业的天数。
5.投保年限和缴纳保险费的数额。在实行个人缴费制或个人账户制的社会保险项目上,一般都规定一定的投保年限和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资格条件,并以此决定保险金给付的条件和数额。
6.居住年限。在少数实行普遍社会保险的国家,是以在本国居住年限来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条件的。如新西兰规定,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近20年中居住在本国境内者,才有资格领取养老保险金。
7.供养亲属的人数。主要是考虑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后其供养亲属的实际生活保障需要,一般是供养亲属人数越多,给付标准越高。
8.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状况。一些国家为确保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为真正无收入或极少收入、生活费确无其他来源的人,还在其他资格条件之外,另规定要对保险金申领人进行收入调查,只有其他收人低于规定界限者,方可取得领取保险金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