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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促进就业是指政府通过宏观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发展经济,包括发展第三产业,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投入,健全和发展就业服务体系;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其他特殊群体实现就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劳动力市场上仍然大有作为,但与计划经济下的作用不同,其主要作用是“促进就业”。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宏观经济政策,使宏观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增加就业岗位,调节劳动力需求;政府还能通过调整就业政策,调节劳动力的供给,促进企业多用人,促进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不仅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通常的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批准和执行的国际劳工组织《就业政策公约》的精神。
政府促进就业特指政府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服务等手段,利用资金和其他资源,培育劳动力市场,扩大就业机会,提供就业服务,在宏观上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政策上和物质上的帮助,以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得以实现。
其一,政府促进就业不等于政府包揽(或包办)就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应该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政府促进就业既不能包揽过多,扰乱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也不能对个人终身就业承担无限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有效解决的一些问题,其责任空间应当体现为对劳动力市场运行的全局性和终极意义上的责任,即主要是平衡经济发展与就业结构的矛盾,解决市场竞争中失利人群的再就业问题,扼制劳动力市场不良竞争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其二,政府促进就业主要是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和建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宏观政策环境来实现。就业增长取决于经济增长和就业弹性提高两个要素,各国政府为增加就业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围绕这两个要素展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经济体制上看首先是市场经济,而后才是社会主义,其与西方市场经济的区别在于政府更重视社会的公平性,更强调国民的生存权和平等权。因此政府应明确认清其应有的位置、应把持的原则和立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社会突出问题,制定出相应的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处理好就业与经济发展间的协调关系,有效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并评估其效果,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促进就业政策、措施。
第一,促进就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就业就是政府践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表现。“增加就业,消除贫困,保持社会安定”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尽管各国就业问题的特征和程度不同,在经济发展阶段、人口、文化传统及政治制度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各国政府都把促进就业作为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的优先目标。中国古代也特别强调安居乐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就业问题,并把实现就业作为太平盛世的重要条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更要顾及社会公平、公正问题,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解决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一系列就业失业问题。唯此,政府方才能承担起社会管理者之责,以就业保民生、促发展、建和谐。
第二,政府促进就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促进就业既是特定的劳动制度,也是一种积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一方面,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维护着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另一方面,又构成市场经济运行中宏观调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力市场化及优化配置的基本保障机制。当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增长与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结构变迁等诸多矛盾交织于一起,就业问题严重,政府促进就业的功能及其主导性作用更显突出。
1、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存在失业,这是一切市场经济共有规律和基本特征。建立和培育劳动力市场,只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交易手段和实现机制,劳动力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充分就业的实现,也不具备实现充分就业的功能。例如,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结构性失业以及近年出现的民工潮和民工荒等问题,市场本身都难以解决。因此,试图通过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消除失业现象显然是不可能的,必须要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
2、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形成,劳动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所有制之间的差别还没有完全消除,政府在推动和培育劳动力市场建设,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的职能尤显迫切。
3、我国现阶段就业矛盾也迫切需要政府加大促进就业的力度。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突出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政府无论是从劳动者角度出发,还是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都应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实现,完善经济生产与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第三,政府促进就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要解决人与人间的不平等性、人与社会的不协调性,使民众均有机会平等地分享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成果,解决其在个人及社会发展过程中种种需求。可以说,人是一国政府执政和管理的根本,无论是经济行为还是政治社会行为的选择都必须将人的各种需求放在首位。政府促进就业就是实现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最为积极的保障措施。
1、就业是体现人的价值、尊重人的价值和实现人的价值的基本途径。劳动者作为社会的人,要求参加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以满足自身生活需要,这是做人的基本权利,失业等于这个基本权利被剥夺。丧失了劳动权利,其物质利益难以得到满足,势必导致社会扭曲行为的发生。
2、就业是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社会失业率过高,低收入群体过大,不仅会影响人口素质和劳动效率的提高,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会影响社会消费需求,从而影响社会投资需求,最终会制约社会经济发展,也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着眼于民众利益和社会长远目标的促进就业政策措施,让全体成员共享社会政策、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种种成果,成为一种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