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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调发展是指政府通过就业政策来实现发展保证的战略,是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快二元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也是化解农村剩余劳动人口和落后地区就业问题的关键。
首先,要推进制度创新。加快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和限制性规定,营造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环境。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逐步统一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积极的就业扶持和就业服务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土地流转形式,规范发展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建立有利于城镇发展和农民向城镇转移的土地制度。
其次,要培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改变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区域分割局面,建立全国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特别是在城镇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要防止“关闭城门”,为劳动力流动人为设置障碍;打通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大学生就业市场互通互联的渠道,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使城乡劳动者真正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全面推行人本服务,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功能完整、运作顺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和远程见工系统,实现区域内劳动力市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制度,完善就业信息引导机制。
最后,要加强失业宏观调控。建立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加强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合理引导和规范企业规模性裁员,有效控制失业率,缩短失业周期。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避免大量推向社会。
我国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生产总值水平,扩大就业需要,是促使劳动力人口与就业协调发展的最根本的战略原则,是缓解劳动力过剩状况的积极主动的办法,是解决劳动力人口供大于求的一个基本前提。
首先,只有保持经济快速增长,才能避免因经济波动产生的周期性失业。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大量职工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也是过去扩大就业率、牺牲效益的一个结果,是我国发展经济、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这并不是因经济波动产生的周期性失业。从长远看,随着改革的深入,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调整,劳动力人口与就业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只有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才能为劳动力人口就业提供基地。
经济发展了才能保证劳动生产率比就业人口增长高,才能为劳动力人口增长提供或创造就业环境或出路。有人认为,保证劳动生产率比就业人口增长快,这是控制就业人口增长的基本数量界限之一。实际上劳动生产率和就业人口增长率二者之间是协调或不协调的关系,不是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可以根据二者之间的比例调整人口政策,而劳动生产率自身并不能自然起到控制劳动力人口增长的作用。
其次,只有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才有经济实力增加投入,发展新兴工业,发展科技产业,扩大生产规模。而不断扩大就业规模需要,为劳动力人口就业创造有利就业条件,才能使劳动力人口就业成为现实的可能性。
再次,只有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促进就业结构调整,特别是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不断扩大就业需求开拓新的领域。因为生产发展了,必然要求为生产服务的服务性产业也相应的发展。同时因为经济发展了,人均国民收入提高了,人们有了满足多种需要和多种服务要求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刺激和推动第三产业发展,便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三产业正是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