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privately or individually-owne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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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体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是作为公民的一种特殊形式存在的,其实际上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仍然是公民(自然人),但此时的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以户的特殊形式出现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税登记证
4、地税登记证
5、章一套(公、财、私)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户”既包括个体劳动者,也包括从事工商劳动经营的家庭。
根据现在的法律和政策,这里的工商经营活动,包括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配业和其他行业。但不管从事上述哪一种工商经营活动,均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方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还要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方式、项目、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资格并不通过经营而当然取得,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取得。这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并不是公民个人或家庭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具有一定资金、人力因素的存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对外从事工商经营活动。严格禁止无照经营以及转让经营执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的审核,主要是审查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该项经营的条件等。只有审查合格,才能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必须反映真实情况,“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体工商户对待。”现实生活中有个体工商户挂牌、冒牌经营,对于正确执行国家税收、信贷、优惠政策等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999年3月15日修正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对于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除在职干部、职工不能从事个体经营者外,凡具有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具有社会急需的技艺、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传授技艺的退休职工,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辞职或停薪留职的职工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农村居民不可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营饮食业、食品业,还需取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营技术性较强的行业的,如配钥匙、刻字业的,还需给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在我国,个体合伙也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指出:“今后,对申请合伙经营的,凡是不超过国家对个体经济规定的规模的,无论请帮手、带学徒,或是几个人集资经营的,一律按对个体户的规定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对外以其字号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而成为诉讼当事人;他们可以成为纳税人;他们可以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账户而成为立户人;他们可以签订各种合同而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还应注意,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以“字号”名义下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不必包含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姓名,但一般也不能冠以“中国”、“××省”、“××市(县)”等易于引起相对人误会的字样。个体工商户要改变字号名称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在原登记机关备案,并经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取得该地临时营业执照后,可以在登记地之外的地域经营。个体工商户须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者,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它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如个人经文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私人性质的文化教育及各项技术专业学校等取得的所得;个人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私人性质的诊所取得的所得;个人经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咨询以及其它营业性业务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没有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而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四)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办理会计事务,原则上不适用本法。本法本次修订未将个体工商户列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附则中增加了本条规定。国务院在提请审议会计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按照现行会计法的规定,本法的调整范围是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全国人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独资企业(草案),个体工商户中有一部分将被作为独资企业加以规范,其他经营规范很小、个人财产与经营财产不分的个体工商户情况比较复杂,如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需要从实际出发另作规定。因此,在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中没有包括个体工商户。同时,在修订草案附则中单列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适用本法。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虽有其特殊性,原则上不适用本法,但并不是说所有个体工商户都不需要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考虑,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是必要的。
在本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施行之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1997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1997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都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建立复式账,其他业户建立简易账;业户可以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对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的具体要求,根据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10万元以上的;
(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万元或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
(4)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4月30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其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同时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
(1)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万元或月销售收入在1万元至3万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法施行后,相当一部分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将被纳入《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法进行调整。这样,剩余的个体工商户已为数不多,而且其经营方式也比较简单,从业人员也较少。例如街头修鞋的、卖冰棍的等等。对此,如果按照对单位的标准要求其进行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已不具有实际意义。所以,从现实情况看,也应当实事求是,允许这些个体工商户有所例外,这对于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繁荣市场经济,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个体工商户是否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决于个体工商户的自愿,因此不排除规模大的个体工商户的出现。
哪些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作出哪些要求,对其会计工作如何进行具体管理,做到既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其经营状况,为其依法纳税提供依据,又能体现简便、经济原则,这一问题比较复杂,在本法中作出具体规定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所谓“根据本法的原则”,是指依据本法规定的关于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按照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个体工商户业主对其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个体工商户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5)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两者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由于两者都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缴付。
第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出资方式分,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承担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这也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标使用主体及广告宣传策略等方面也具有很多的相同点。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目前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把市场主体立法与税收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个体工商户依据《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条例》成立、规范其运行,而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成立并规范运行。
二、成立条件不同
1.名称不同
有限公司名称有严格的规范,与公司责任形式及经营范围有关;而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法律、法规没有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只能是XXXXX贸易商行、XXXXX经营部....
2.经营场所不同
有限公司必须有自己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没有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
3.设立资金不同
有限公司设立资金最少3万元,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而个体工商户没有最低限额的限制。
4.投资主体不同
有限公司投资主体是法人,个体工商户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5.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有限公司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而个体工商户没有财务制度要求。
三.个体工商户与有限公司的权利、责任不同
2.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是有限责任,超过注册资金的债务可以申请破产;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债务必须清还
3.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则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4.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可以转让,而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不能转让
5.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比较长,经营范围也可以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比较段,经营范围是不可以变更的
6.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交纳管理费。而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7.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8.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