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Trademark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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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
所谓专有性,是指一个商标一般只能归一家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并归其所有,而不能同时为多个单位或个人所享有。
商标权的专有性意味着其他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与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范围内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经一国(或地区)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的专有权被限定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其他国家对该商标权没有保护义务。换言之,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如果希望其商标权在其他国家也能获得保护,就应该到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去注册。
商标权的时效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之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一法定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时间称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的保护,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如果不发生导致商标撤销的诉讼,商标注册人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就可以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既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也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版权。
作为一种财产所有权,商标权可以分解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占有权强调的是权利主体具有控制、支配一定物品的能力。不过,对商标的占有并不同于对一般民事财产的占有,民法上对无主物的自然“先占”原则在这里不一定适用。在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可以通过实际先行使用而占有某个商标,占有意味着使用在先;而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先行使用并不足以说明已占有某个商标,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到主管机关去提交注册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后才能实现对该商标的真正占有,也就是说,占有意味着申请在先,并获准注册。我国实行的就是这种原则。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占有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则应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并依法得到保护。作为一种所有权,商标权具有排他性,他人在未经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侵权。
收益权主要通过许可来实现,即商标所有人在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作为许可的代价,一般是许可方收取被许可方一定的使用许可费。许可使用虽然是商标权利人行使收益权的基本形式,但是过多的许可可能导致商标信誉的损害,从而失去消费者的信赖。无节制地滥施许可,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无异于一场灾难。例如,曾在电冰箱商品上注册的“日芝”商标就是因为滥施许可,产品质量低劣,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而被撤销注册的。
处分权也是商标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指的是商标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拥有的商标作出的处置和安排,包括转让、赠予、放弃等。转让和赠予属于积极的处分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转让通常都是有偿的,赠予是无偿的;放弃则是消极的处分行为,例如期满不续展,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等,都可以视为对商标权的放弃。
以上四者部属于所有权的范畴。所有权是商标权最基本的内容,属于基础性权利。与之密切相关的还有请求权,诉讼权、续展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如果说所有权是以实质生活利益为内容的实体权利或实质性权利,那么请求权、诉讼权等就是作为商标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具有技木手段的性质、且不能脱离所有权而独立存在的程序权利或技术性权利。请求权、诉讼权等对于所有权的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请求权尤为重要。诉讼权主要行使于发生假冒侵权行为后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的场合,请求权除了可以与追诉权同时行使外,还频繁行使于商标注册核准前的异议裁定阶段和注册核准后的争议裁定阶段。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
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同样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
近年来,随着全国社会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商标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认可,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数量逐年上升。根据《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依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的实现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防止重复质押,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前期工作对于质权人而言,一旦债权得不到偿还,可以通过行使质权以优先受偿,因此如果质押商标不能变现或变现价值低于债权价值,质权人都可能遭受损失,因此《担保法》的特别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才能是质押的标的。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前,应作好认真仔细的准备工作,尤其对于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质押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出质商标应当是有效注册商标
4: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5:质押商标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或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从属的主合同,合同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前提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 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企业商标权是指企业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和商标许可权等。
企业商标权的取得,一般来说可以有两种方式:通过使用商标取得和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目前我国对这两种方式取得商标权基本上没有强制,注册与否采取自愿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烟草制品企业来说,其所提供的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其商品不能获得销售资格。
1.商标使用
有很多企业在刚刚推出产品的时候,还没有完全考虑商标注册的事情,或者有些企业仅仅是为了完成某一项目而成立,并提供相应商品,是否长期经营可能也还没有考虑。还有一些小企业,根本就没有打算注册商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了个别商品类别之外,商标使用人可自行选择商标并进行使用,不需要到商标局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同样可以使用,但我国商标法中所说的商标权是注册意义上的商标权。因此,对于未注册商标,其权利来源显然就不是商标法,权利人也不能依商标法对其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这种权利一般只能认为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要保护需要按照民法一般原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但是,相对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绝对保护,通过其他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满足较高的条件。作为权利人来说,其需要承担过重的举证义务,否则将很难受到保护,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注册,则意味着给他人做嫁衣裳。北京亚运会之前,有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其商标为“维尔康”,由于给亚运会赞助并进行了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该商标没有注册,之后反而被另外一家企业注册了商标,最终不得不痛失商标。
未注册商标在使用时由于不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则可能会出现违反商标法中商标绝对禁止使用条件而受到查处。所以,通过使用方式取得商标权时,应当注意不要使用一些特殊标记,如国家标志、特定组织的标志、其他公用标志等。
虽然这种方式能够比较容易取得商标权,但是以这种方式使用商标的企业应当注意其中所包含的风险,不要出现上面所举例子的情形,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应当尽量对其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对于有更大抱负的企业,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不仅要在国内注册,还要根据自己产品的销售以及潜在市场,选择不同的国家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不要出现类似海信公司“Hisense”商标被西门子公司抢注的案例。在有些国家,虽然并没有要求商标必须注册,但是在保护时是以注册商标为主的。国际化企业就要根据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
另外一种取得商标权的方式是通过注册机关对商标的核准注册而取得。一般来说,商标注册,并不需要最初注册就一定在商品上使用,按照通行做法,只要商标注册申请人具有“使用意图”就可以在相关商品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并最终获得核准注册。但是通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权的维持却需要企业满足一定的行为,即必须使用商标。如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使用商标的,则可能会导致商标权的丧失。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如果在连续三年时间内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则商标局可以撤销商标注册。对于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商标局受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才能予以登记并公告。在商标注册之后,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有关单位、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商标撤销注册。同时商标局也可以依职权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监督,如果属于不应当注册的情形,则可以撤销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