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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帽子企业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红帽子企业掩盖了事物的本质,造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混乱,引起了不必要的社会纷争和冲突。
红帽子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股份合作制企业、民办的各种中介机构。在改革开放前期,由于当时政策环境的约束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许多私营企业创始人挂靠在某些机关闭体等集体名义之下,以集体企业的名义创立公司,营业执照注明是集体企业,而所谓的集体往往没有任何投资或者只有很少量的投资。
红帽子企业是一个历史现象,必须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改革开放前,中国只有清一色的公有企业,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没有私有企业,而且是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改革开放开辟了市场化的进程,私人可以进入某些领域置产兴业,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出于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领域不允许私人进入,而私人又要进入,有的是私人经营政治风险太大,戴顶公有的红帽子作为保护,于是,有的挂靠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下,作为后者属下的二级单位;有的则以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的名义注册登记。于是出现了一大批名为公有企业实为私人企业的红帽子企业。这些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增长、创造社会财富以及推动中国改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成绩和贡献。因此,红帽子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既是中国社会的一种进步,同时又造成了中国社会的严重扭曲。它掩盖了事物的本质,造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混乱,引起了不必要的社会纷争和冲突,以至于我们今天还要讨论和解决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红帽子企业有三种情况:
第一类企业为解决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做过很多努力,甚至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也为今天解决第二类企业的产权问题,积累了经验,铺平了道路。
解决这类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应以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各方合作,本着妥协、互惠、各方接受的原则来解决,不一定非要争个你是他非,黑白分明。
第一,既然是红帽子企业,最初的投资当然是私人资本,这是必须明确的。
第二,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其资产可能已经有了很大的增值,现在来明晰企业产权,就要考虑现有产权如何分配的问题。在坐下来谈判讨论以前,首先要请真正的中介机构,对现有资产进行公正的评估。
第三,产权分割的原则应根据各方(包括出资人、经营者和政府部门)在资产增值中的贡献。这里的麻烦或者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和参与企业的官员,如有的红帽子企业的董事长可能是政府官员。如果政府和官员的确在企业发展中出了力,提供了帮助,如争取贷款,减免税收,动员资源等,就应当承认他们的贡献。如果既未提供具体帮助,也未故意与企业为难,只是红帽子给企业提供了某些经营保障,也可象征性地给予补偿。以免由此而为企业以后的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至于补偿的方式,既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其他方式。
第四,在企业为摘掉红帽子而与政府进行的谈判中,为了保持公正,达成妥协和合作,不妨请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参与。达成协议后,应履行正式手续,并重新注册登记。
第五,尽管法院裁定是最有效最合理的方式,但在中国目前的环境条件下,这种方式最好在双方商定以后使用。应尽量避免因此争持不下而对簿公堂。这可能无异于炸弹爆炸。
目前,独立学院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它缓解了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同时为社会力量介入高等教育提供了宽阔的发展空间。独立学院这种“倚公有而生”的模式不仅仅始发在高等教育领域。在我国,这种模式首先发生在企业。“红帽子”企业是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制度变迁的轨迹是需求诱致性变迁,是一种自发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它的演变轨迹对独立学院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红帽子”企业的发展及教育领域的延续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家由清一色的国有企业逐步放开一些投资领域给私人经营。在那些允许进入的领域,经营风险相当高,因为在当时那个环境之下,私有企业刚刚兴起,整个社会的观念对它还是另眼相看。而在当时就出现了一些私营企业的“红帽子”企业,即由私人投资经营,但是作为二级单位挂靠在一个政府部门或者是一个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下面这样形式的企业。这样企业在表面上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际上是私营企业的。回顾历史,“红帽子”企业为历史做出了贡献,它的出现是一个理性选择,是当时中国时代背景的产物。它发展经营机制的灵活,弥补了当时国有企业的不足,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所以“红帽子”企业的出现是中国社会的一个进步,但同时也是中国社会巨大的扭曲。产权不明晰就是“红帽子”企业迫切要解决的问题。1994年国家在整顿企业的过程中,要求“红帽子”改制,与国有单位脱钩。这些企业在脱钩的过程中,一部分就摘掉这个“红帽子”了,原来的“红帽子”企业就变成了实实在在的私营企业。另一部分则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通过私有的产权完全剥离,变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红帽子”企业是当时中国时代背景下的产物,“红帽子现象”也延续到教育领域,就是所谓的“独立学院”,所以独立学院被一些人称为“红帽子”学院。独立学院起源于1992年前后产生的一些高等学院内部以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形成规模于1999年前后我国高等学校的持续扩招,命名定位于2003年教育部“8号文件”的颁布。独立学院这个新事物的出现要由较早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说起。1992年,天津师范大学在当时经费不能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的情况下,于是通过创办附属于学校的民办二级学院,即天津师范大学国际女子学院。[2]该学院依托于天津师大的资源,通过为社会服务来拓宽经费来源,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办学、自主分配的形式。这就是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雏形。包括后来发展迅速的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也带有明显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特性。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是上海交通大学和欧盟联合办学,学校设在上海交通大学闵行校区,独立办学。毕业证发上海交通大学的毕业证,中欧可以享受交大的资源。交大的硬件资源、社会资源、品牌效应是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能够获得生存空间和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成长后的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脱离了上海交大,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独立学院。
随着大学扩招,高等教育大众化潮涌中国,考生对优质教育的需求逐年递增。由于政府办学经费不足,政府的宏观调控束缚了手脚,加上高校办学灵活性不够,办学体制的限制使高等教育举步维艰。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这种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形式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并得到省政府认可和鼓励。1998年,江苏第一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成立,由苏州大学和苏州市凯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创办的。1999年浙江人民政府批复宁波大学筹措社会资金,建立以民营机制运作的宁波大学科技技术学院,浙江省第一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产生了。随后各本科院校、社会力量办学热情空前高涨,浙江省分别成立了中国计量学院育英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等l0所二级学院。至此,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在江浙得到普遍发展并开始迅速走向全国。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8号文件出台后,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有了特有的名字——独立学院。
目前,独立学院迅速发展,由点到面,已得到国家和政府的广泛鼓励和支持。到2008年8月止,国家已批准的独立学院有318所,分布全国29个省市,另有相当一批处于正在申报和准备申报之中。据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独立学院在校生达146.7万,教育部2006年统计公报显示,全国318所独立学院共招生54_3万人,由此预计2007年独立学院人数将达到近200万人。另有不完全统计,独立学院己建成占地约7万亩、校舍约876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约l2亿元、图书约2000万册的高等教育资源。[3]无疑,独立学院己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独立学院的概念及分类
独立学院是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独立学院的基本特征应具有如下四点:
第一,在办学主体方面,独立学院拥有普通本科高校这个申请者和社会力量合作者“双主体”。
第二,在办学机制方面,采用民营机制办学。
第三,在办学模式方面,独立学院双主体在办学过程中共同参与,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同时,独立学院应具备“六独立”。
第四,在产权关系方面,独立学院具有产权多元性的特征,各办学主体拥有与其投入资源比例相一致的办学收益索取权。
独立学院本身融入了母体高校国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又有民间投资者的民间有形资产,有的还有政府资金的投入等,多种所有制性质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的资产成份融合到一起,使得独立学院的资产构建模式多种多样,较为复杂。我们可以按独立学院投资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把独立学院分为“公办高校+非国有资产”和“公办高校+国有资产”两种形式。
“公办高校+国有资产”形式,其投资者是国有资产的投资,即财政性教育经费体制之外的其它国家经费投资。这些独立学院的特点是国有资金投入学校,采用民用机制运行,滚动发展,大部分不要求回报,其主要有国企投资、异地政府投资两类。其中合作方为政府的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是由北京师范大学与珠海市政府联合举办的独立学院。珠海分校建设所用的8.5亿资金是珠海政府用等值的土地向银行贷款取得。珠海市政府只投入建设资金,不参与分校的管理,不要求投资回报,学校参照民办高校收费自筹运行经费。合作方为国企的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成立于1999年7月,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合作办学,并与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共同发起创办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
“公办高校+非国有资产”这类投资者为非国有资产,包括私有资产和外资。目前,较多的独立学院均采用普通高校与国内民营企业合办的模式,如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文华学院,武汉大学东湖分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分校等。这种形式的独立学院由公办高校负责教学和管理,民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若进一步把它们进行细分可以发现,有的是采用同一独立学院与单一民营企业合作,有的则采用同一独立学院与两家甚至多家民营企业合作,以壮大投资总量和规模。还有的形式是公立高校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外资形式共同设立独立学院。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可谓此种类型代表。该学院是郑州大学与以王广亚为董事长的台北广兴文教基金会合作兴办,学院位于郑州市南郊新郑双湖开发区,学院董事长为台湾知名教育家王广亚先生。
三、“红帽子”企业对独立学院的启示
独立学院现在尚处于试办阶段,积极努力地去探索它的发展模式和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红帽子”企业的兴衰对独立学院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可借鉴性。
1.适应需求
在中国一项新事物的产生,通常是先在群众中首创,是一种自发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红帽子”企业和独立学院产生的制度背景是一致的,均为需求诱致性。正由于中国私人经济发展所存在的特殊环境以及发展中面对的种种困难,因此,有相当多的私人企业以“红帽子”企业的形式出现,这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有现象、特殊产物。而“红帽子”企业也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环境。“红帽子”企业在满足社会需求,靠着红帽子减轻所有制歧视的压力,获得和国营、集体企业同样的待遇,使企业既具有公有企业的外部条件,又具有私人企业的内部机制,能够凭自己的竞争力和对市场的适应力,闯荡出一番局面。
相同地,在大众需求优质教育资源,民办高校发展举步唯艰,日益丰富的民间资本又没有投资出路的情况下,就形成了以依托公办教育的社会力量投资的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产生和发展正适应了高等教育扩张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使独立学院从一无所有到如今蓬勃发展的原因,正是独立学院头上戴着的“红帽子”。中国经济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绝对的公有制度和完全的私有制度可能都不是最适合这个时代的,只有戴着“红帽子”的独立学院,或者说既有公办名义,又有独立特色的大学最适合中国现阶段生存,和红帽子企业一样,这种模式的事物也最适合中国的政治形态、意识形态和百姓的文化心理。从产权经济学角度,我们可以将独立学院理解为拥有“品牌”等无形资产产权的普通高校、拥有物质资本产权的合作者以及学生等各产权主体为了实现个人(组织)收益最大化进行产权交易而结成的一张契约网[4]。
2.明晰产权
“红帽子”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产权模糊的问题。“红帽子”企业产权界定之所以为难,就在于投资主体不明确或者说是投资主体有着冒名顶替之嫌。按企业投资主体可以发现,其中有的是最初实际由个人出资但以挂靠单位名义注册并经营的企业;有的是最初并无原始投资者而是创办者通过关系借来资金而以挂靠单位兴办企业名义注册经营的企业;有的是企业创办人投入较多资金并且吸收职工集资、借款及挂靠单位提供场地及闲置设备兴办的以集体性质注册经营的企业。这时就会因为投资主体的产权不清而不便于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来进行界定。“红帽子”企业的投资主体名实不符,它是挂靠在公有单位最初实际由个人筹资创办并以公有名义注册,其产权界定便需要考虑历史条件和具体隋况进行切合实际的分析。如果企业戴“红帽子”后获得了税收优惠减免以及土地使用等“便宜”,这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至于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一个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企进行挂靠,实现自己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付出相应的制度变迁成本,诸如挂靠上交费用和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实现脱帽子的过程,成为真正的私有企业。“红帽子”企业产权清晰能适当照顾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合理界定。
目前独立学院也越来越尖锐地显现其存在的一个重大隐患,那就是它的产权关系不明晰。独立学院本身融人了母体高校国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又有民间投资者的民间有形资产,有的还有政府资金的投入等等,多种所有制性质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的资产成份融合到一起,使得独立学院的资产构建模式多种多样,较为复杂。按上述所说,投资主体的不同,大致将其分为“公办高校+非国有资产”和“公办高校+国有资产”两种形式。为了避免日后的权益纠纷,保护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清楚的高校产权机制是至关重要的。要建立产权制度,首先要进行资产评估,理顺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与各投资方的关系,确定各投资方利益分配体系,并建立一套资产使用监督机制。“公办高校+国有资产”形式的独立学院其最后产权形式还是公有。而“公办高校+非国有资产”就较为复杂,参照“红帽子”企业脱帽子的过程,我们要照顾各方利益,规范独立学院的产权关系,至少要考虑到几方面的利益:一是合作者承担着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各项条件和设施的义务,对合作者而言,出资是巨额的,回报周期又很长,投资办学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在办学过程中必须严格界定产权归属,切实保障合作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二是申请者担负着确保独立学院办学质量的义务,对申请者而言,她是以母体的品牌优势参与合作的,相比于纯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备受青睐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她身后的这棵大树。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必须要规范无形资产在整个产权构成中的比重,以确实保障申请者的权益;三是从完善独立学院的治理结构而言,我们还要切实保障学生和家长、教师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产权制度,不仅有利于独立学院形成合理的营利机制,并且使独立学院能开展筹集资金活动,以吸引更多的资金,适应当地经济发展要求。
3.保护私有权益
我国民营企业利用“红帽子”获得了发展,而在政策允许发展私有经济之后,相当多的一部分“红帽子”企业陆续改制,恢复其原本属于私人企业的面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红帽子”企业并没有那么幸运,他们被挂靠单位以调动工作或其它名义脱离自己辛辛苦苦创办起来的企业,本想利用“红帽子”而结果反受“红帽子”之害。如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是董事长曹继光最初借了215万元人民币挂靠一个集体单位建立的,[5]但在后来的改制中,创办人曹继光被市有关部门以调动工作名义将他辞掉。曹继光也就因为公司挂靠企业,在其创业10年之后被认为企业属于集体所有,被迫离开企业,同时也失去了对企业的财产权益。
利用“红帽子”反受其害的症结在于投资主体对自己的产权单位意识模糊。关于企业财产权益界定的通常规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从企业资产的原始来源人手,界定产权,似乎顺理成章。对于“公办高校+国有资产”形式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建成的企业,在国家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自然是国家享有产权。而“公办高校+非国有资产”形式,独立学院在《若干意见》里规定:双方在试办独立学院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但对于产权的明晰远远不够。为了学院平稳发展,本着“互惠、妥协”原则,承认初始私人的投资为前提,通过中介组织进行资产评估。母体高校出资的资产一般主要是无形资产,但无形资产也是一种资产,也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它的价值进行评估。母体高校国有资产的评估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自行评估的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宪法中提到保护私人财产,但要出台保护产权的细则,防止最后对簿公堂的时候无法可依。最关键的还是司法问题,中国立法很多,但是法律如何落实是法律中最关键的问题。引以为诫的是“红帽子”企业的摘帽子过程。产权清晰是发展的动力源泉,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可以确定和保障人们的利益,形成良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